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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权问题:1948年的众议院之争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届吉田内阁成立的1948年年底,当时是以个别执政党为背景的单独内阁,所以无论如何有必要解散众议院来问信于民。然而这里出现了解散权问题,在野党方面以总司令部民政局的解释——除非通过了不信任决议,否则不能解散——为依据提出异议而跟政府见解相对立。然而司令部知道解散的必要性,从中调解,执政党和在野党达成妥协,在野党提出不信任案采纳之后方可解散。

解散权问题:1948年的众议院之争

《内阁法》等没有什么大问题,关于《内阁法》我记得当时在众议院大会上,对解散众议院的权限有人提出质疑,我回答说:“在宪法所规定(即第69条)的范围以外,政府要征求民意的时候也随时可以解散众议院。”

说到解散,有个小插曲。第二届吉田内阁成立的1948年年底,当时是以个别执政党为背景的单独内阁,所以无论如何有必要解散众议院来问信于民。然而这里出现了解散权问题,在野党方面以总司令部民政局的解释——除非通过了不信任决议,否则不能解散——为依据提出异议而跟政府见解相对立。然而司令部知道解散的必要性,从中调解,执政党和在野党达成妥协,在野党提出不信任案采纳之后方可解散。这真是一出滑稽戏。这就是社会上所说的“合谋解散”[12]

第二次解散是1952年8月28日。那时没有不信任案,仅凭宪法第七条实现的。社会上批判说是“突然袭击式的解散[13]”,因为事出突然而由此批判是可以理解的,当时的舆论是希望快点解散,而政界的形式也是全国都拉开架势准备选举,所以不能说是单方面决定解散的。这正如我所发表的谈话那样。并且那是首次单凭宪法第七条解散的,所以前些年以来一直不死不活的关于解散权的议论又重新被点燃。作为宪法解释,如同我答辩时所说的那样,我相信自己是正确的,也得到了诸多理论上的支持,事实上国会两院法规委员会已在这年的6月向两院议长提出相同的结论。

回想补余:

国体不变——金森德次郎(原国务大臣)

战败后,日本人受到了不曾体验过的外国的强烈压迫。国民思想动摇不定。日本人那种不知今后会将如何的不安感在内心深处激荡着。而我自己,因职责上不在其位并未感到不安,可以表面上处之泰然,不过仍暗自担心谁来重建这社会的基础。

当时经过诸多波折,我承担起了制定新宪法的职责。当时无论是首相币原先生还是后任首相吉田先生我都仅仅是认识而已,几乎没有说过多少话。松本烝治先生在大正时代是法制局参事官,后来成为局长,所以与他有所接触。不过也仅限于聆听他督责年轻人要忠于职守之类的一般性训诫。没想到,就是这三位竟让我承担了他们拼死拼活志在必得的《新宪法草案》的部分工作。说老实话,形成草案的基础那是极其艰巨的任务。因为那是国民的重要的安危所系,是在世界的狂涛中寻找稳妥的着陆点。但腹案的十之八九已酝酿成熟,把它接过来只不过是起个接生婆那样的事务性作用,是比较轻松的。在我思考是否接受这工作的时候,有人给我忠告说,现在宪法可能通过,但以后人心转向相反方向的时候,你恐怕就没好日子过了。但我满不在乎,回应说:老天爷不会留我到那一天的,你就放心吧。虽然我觉得这忠告有三分之一是真理,但我还是坚信日本国民是不会像他说的那样的。

实际上从根本上说,宪法并无秘闻。诸如谁在背后说了什么、有哪些动作、有女人的特殊努力等等不一谈资而足,这些都只是对结果没有影响的饭后茶余而已。宪法是愚蠢的战争带来的美丽的珠玉。有句话说“求鱼而得蛇”,在外国人看来,也许我们真的得了蛇,而实际上得到的却是鱼!也许有人要打压日本,然而相反却把日本推向了世界的水平。虽然整体上优缺点互见,但从大局来看,国家发展了,个人也进步了。最后去掉了落后国家的因素,已经能够以此为基础向前发展了。尽管不无小的瑕疵,但总体而言毕竟瑕不掩瑜。

这里附带讲几则往事的记忆

(一)我所考虑的宪法修改希望是以近于全体一致的形式进行。所以我认为答辩必须是恳切、耐心、有说服力的才行。有人计数国会答辩为1365次。大会的答辩有时超过两小时。两院的委员长都提醒我要言语简明。这与我的内心所想稍有出入。如果我没记错的话,众议院有9人反对,贵族院只有2人反对,这使我内心甚感欣慰。

(二)国会应该讨论法律的制定问题而非学术原理和学说。然而,国体是否已经改变却成了论战的一大中心内容。国体这个词本身主要还是学术方面的词汇。但战后当时国体论就举国沸沸扬扬,所以议会也甚嚣尘上。当时我说:就国家根本特质来说没有变,在政治形式上有改变。这似乎没有得到理解。值得欣慰的是贵族院有优秀的宪法学者支持我的观点。然而外文报纸把国体一词译成了Polity,写道:“金森说Polity是不变的。”其实Polity是指政治形式。这就糟了。本来改变政治形式就是修宪的目的,说这是不变的就讲不通了。好像外国也认为我说话前后矛盾。我对外国人详细解释所谓国体就是国家的根本特点。但是东京还是编出了“金森啥刀?两面三刀”的儿歌,使我大受其囧。

回想补余:

宪法与吉田首相大臣——佐藤达夫(原法制局长)

我在工作上跟吉田先生有所联系是从第一次吉田内阁成立不久。就算有联系,可以说也并没有机会说话,因为当时我只是法制局副局长,写写首相为宪法问题答辩用的资料,或者在枢密院和议会审议宪法草案时坐在政府委员的末席聆听别人的发言而已。

准备答辩用资料是非常劳神的工作。当时尤其在关于所讨论的重点问题即主权在谁的问题、国体问题、以及放弃战争等等问题上大费周章。总之,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执政党议员都是以保护国体为旗号在选举中胜出的人,不能回答说国体将因宪法而改变之类的话。另一方面,总司令部尤其关注议会中的一问一答。

正是在这种环境中,答辩用的资料一字一句都不敢稍有差池。我们和金森国务大臣、入江法制局长围着桌子绞尽脑汁准备各种方案。“天皇是国民憧憬的中心”这类警句就是这一时期想出来的。

我们就是这样小心谨慎地准备答辩资料。要说宪法草案,那可是关乎内阁命运的重大问题,正因为如此,事先就得想到首相可能也是要按我们提供的本子进行答辩,要尽量做到万无一失。然而,在会场听着首相的答辩,尽管大方向没有偏离我们提供的资料,可并不完全依赖于我们的资料。甚至可以说是完全放开手脚按自己的意思进行答辩。看样子他好像很鲁莽,无所畏惧,起初我非常担心,然而他却没有照本宣科地读我们战战兢兢给他准备好的稳妥的备忘录,而做了充满个性的答辩。

不过有一次还着实让我们捏了一把冷汗。那是关于放弃战争问题,野坂议员质问说:“自卫性战争是正义的战争,而这个草案是连自卫战争也放弃,这不是矫枉过正了吗?”首相说:“国家正当防卫战争似乎是正义的战争,但我认为承认这种战争是有害的。”

当然,以金森为核心,看看我们准备的答辩方针就知道,“根据第九条第一款,并没有放弃自卫权和自卫战争;而第二款,否定战斗力,结果实际上是无法实施自卫战争”。所以,首相的发言并没有脱离草案。因为他语气十分强烈,所以就可能产生连自卫权都否定的误解。(www.xing528.com)

我们坐在后台议论说:“大概因为质疑者是首相所讨厌的人,所以今天显得有点过激。”这次答辩没惹麻烦,顺利通过了。

不过在那以后,当《安保条约》或者《自卫队法案》成为国会议题的时候,在野党提出并追究宪法审议时首相的发言。对此,吉田首相毫不在意地回答说:“总之得等调查速记之后……”当时就这么过去了,后来发难的人反倒说:“审议宪法的时候有那事吗?”

提到宪法和吉田先生的关系,可以说不光现在的宪法是在吉田内阁诞生的。堪称宪法附属法典的《皇室典范》《参议院议员选举法》《内阁法》《法院法》《地方自治法》《教育基本法》《财政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全都是在第一届吉田内阁提出议案并通过的。在宪法实施后,吉田内阁在任时间很长,所以众议院解散、参议院紧急会议、最高法院法官的国民审查等,宪法运用的重要先例几乎都是在吉田内阁时代完成的。

在这期间,国会解散权问题、保安队自卫队问题、和平与安保两个条约、日美联防支援协议的问题等许多宪法问题在国会成为议论的焦点,作为政治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但在我的经历中,关于围绕这些问题的宪法解释,吉田首相从来都没有要求什么或者让我们违心地做什么。关于宪法解释,我记得在解释法制局的意见时他笑着说:“你们怎么牵线我怎么动。”他总是十分认真地听取专家的意见。实际上,在宪法议会期间他基本上都是完全依靠金森国务大臣的。

【注释】

[1]本意是御前高等奴才,听命于内务府,大致相当于“秘书”。

[2]宪法调查委员会成立当时的委员:东京大学教授宫泽俊义、东北大学教授清宫四郎、法制局局长楢桥渡、法制局第一部长入江俊郎、法制局第二部长佐藤达夫、九州大学教授河村又介、枢密院秘书长石黑武重;顾问:帝国学士院院士清水澄、帝国学士院院士美浓部达吉、东京大学名誉教授野村淳治。后来有个别变动。

[3]据司令部民政局长惠特尼少将所著《麦克阿瑟传》第249页记载:关于司令部所拟的宪法修正案,是根据麦克阿瑟元帅的指示形成的,在民政局内设立“运营委员会”,任命民政局副局长卡迪斯大校担任委员长,罗威尔中校、哈赛海军中校两位为委员。据说因为他们三位都出身于律师。这些运营委员根据起草的题目,都配备了几组助手,构成小委员会。民政局花了6天时间完成草案,为此他们放下所有的其他工作,全力以赴从事此项任务。

[4]据总司令部民政局的正式报告书《日本的政治改革》第102页记述,作为新宪法中应予明文化的重要原则,记载了麦克阿瑟元帅对民政局长惠特尼少将指示的三条备忘录,其第一条写有Emperor is at the head of the State的字样。其中The head of the State一般应译为“一国之元首”,然而司令部交给我们的草案上却用了“象征”一词。我方当时的相关人员认为,上述备忘录的文字意思有欠明确,我们不知道其中的情由和过程。

[5]参见第四章第一部分:麦克阿瑟其人。

[6]天皇敕语:朕已接受《波茨坦公告》,日本国政治之最终形态应依日本国民自由表达之意愿方可决定,故此,日本国民依正义之觉悟享受和平之生活,希求文化之提高,进而放弃战争,深怀与万邦修好之决心,即依据以国民总体意志为基础按尊重基本人权之主义从根本上修改宪法以强固国家重建之根基。政府能充分体察朕意,尔等当期待此目的之必然达成。

[7]选举人可在同一张选票上选举两个以上候选人的投票制度。

[8]某项工作的特约人员。

[9]1868年3月14日明治天皇对神发誓表明新政府的姿态:广开会议,万机决于公论;上下一心,大行经伦;官民各遂其志,人心无怠;破陋习以行公道;求世界之知识以雄振皇基。

[10]1908年9月19日发布《皇灵祭祀令》,每年春分秋分以国家大祭的形式祭祀历代天皇和皇后以及皇亲的祖灵。1947年5月2日废除此令。1948年起仅作为天皇的家祭在皇宫进行。

[11]1927年决定11月3日明治天皇的诞辰为国家重大节日。1948年废止。

[12]参考第五章之四:在野一年半,以压倒性多数再次组阁。

[13]参考第五章之五:第三次内阁时代——为独立做准备和独立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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