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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分类原则:约定俗成为依据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图1第四,对复合体文物进行分类,应以约定俗成为原则。所谓“约定俗成”原则,系指在长期分类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原则,并以器物的主要质地和复合材料中某种材料对器物功能所起决定作用,作为划分的科学根据,而不是主观臆造出来。

文物分类原则:约定俗成为依据

文物分类是研究文物的基本方法之一,并发展成为文物学的分支学科之一——文物分类学。由此可窥见文物分类在文物研究、文物教育和文物教学中所处重要地位之一斑。

(一)文物具有复杂性和可划分性

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的物质文化遗存,它包括人类各个历史时期生产、生活、衣、食、住、行及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各个方面的遗物、遗迹。如于古遗址、古墓葬出土大量不同质地、不同用途的生产工具、生活用具、文化用品、艺术品及地下地上保存的古建筑遗迹或实体等,品类复杂多样,内容极为广泛,从而构成文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其多样性和复杂性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方面:

1.时代或年代不同,文物种类既有不同的,也有相同的;而相同种类者,其功用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不同者表现了时代性,相同者表现出连续性。

2.地域不同,时代相同,文物则不一定相同,不同者表现出地方特色,相同者表现出时代特征。

3.质地各异,种类繁杂,同类器也质地不一。依质地可分石、玉、骨、牙、蚌、木、竹及铜、金、银、铁器等种类。其中既有单一质地的(如石斧、玉锛……),又有复合质地的(如商代所见的铁刃青铜钺)。

而同属工具类的斧,又有石斧、玉斧、铜斧、铁斧之别。

4.功能不同,器类多种,同类文物中又可分若干种。如生产工具类又可分为农具、渔猎工具、手工工具等。其中农具又有翻土工具(镢、铲、锄)、耕地用具(犁、耙)、播种用具(耧)、收割用具(刀、镰)等类。

5.审美情趣、工艺、习俗、风格不同,也使文物更加丰采多姿。

上述表明,文物颇复杂,似杂乱无章,其实不然,各类文物仍有其自身的演变发展规律可循,并从以下几方面决定了文物又具有客观的可划分性:

1.文物具有时代特征,有的还有纪年,为划分文物所处时代或年代提供了可能性。

2.文物有其具体出土或保存的地域或地点,为以地域、地点划分文物提供了条件。

3.文物载体质地各一,即文物是人们选择不同材料制造或创作而成,为以质材划分文物提供了条件。

4.文物是生活在不同时代的人们为生产、生活、娱乐和装饰而创作制造的,因而每一种文物都具有功能性,这为以用途划分文物提供了条件。(www.xing528.com)

5.文物价值有高低之别,这为我们按级别对文物进行划分提供了有力根据。

上述表明,为便于研究、保护、宣传和教学,我们可依需要而采用不同的分类标准、不同的分类方法对文物进行分类研究和分类。

(二)文物分类的原则

文物具有可分性,也就是说文物可以进行分类。那么,文物分类该如何进行呢?这首先要制定文物分类的标准,进而选择所需的相应的分类方法,尔后遵循一定分类原则进行。那么,文物分类应遵循哪些重要原则呢?

第一,遵循同—标准,是进行文物分类的重要原则之一。若以价值高低为标准划分文物,就要以文物定级的标准作为标尺,把各类文物划分为若干等级。如中国把收藏的文物划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二级和三级文物,而把保护单位也划分为三个等级,即国家级、省级(含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级等三级保护单位,分别由国务院、省、县市各级政府公布并树立保护标志。这两种分类,因遵循同一标准而划分,所以其结果均呈“金字塔”形关系,如:

第二,按一定标准把同类文物划归为一类是文物分类的又一重要原则。这一原则可以指导我们选某一分类标准把各种各样的文物划归为几个不同的大类,尔后在大类中再进一步分成小类。至于选择何种分类标准,则根据收藏、宣传、研究、保护、教学的需要而定。如根据质地分类,可把各种器物分为石器、玉器、陶器、铜器、铁器、金器、银器、瓷器、木器、竹器……如若依用途分类,又可把陶器进一步分为烹饪器(鼎、甑、鬲、觑)、饮食器(盆、罐、豆、碗、杯)、贮器(瓮、缸)等。

第三,一种分类法只能依一个标准是文物分类的另一重要原则。由于文物十分庞杂,又涉及收藏、保护、宣传、研究等问题,所以文物分类不是只用一个标准和一种方法所能奏效的,而是要根据需要制定多种标准和采用多种方法进行分类。但方法是由标准来决定的,即拟用什么样的分类方法,就要采用相应的分类标准来界定。换句话说,在采用某一方法进行文物分类时,不能同时用两个标准或交叉使用两个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而只能用一个方法、一种标准。也只有遵循这一原则,文物分类才是科学的,才能达到预期目的。不过,为适应收藏、保护、宣传、科研之需,在经同一标准划分出来的大类中,采用另一种标准和方法将大类逐步又分成小类,则是允许的。

如按质地为标准划分出铜器类,可进一步依铜器所含成分划分为红铜、黄铜、青铜器,还可进一步依各类铜器的用途不同而再细分之。

以青铜器为例,可进一步划分为礼器、生产工具、兵器乐器、装饰品、艺术品、车马器及其他类等,其中礼器又可分为烹饪器(鼎、鬲、觑、甑)、饮食用器(豆、簋、碗、盘、杯)、盥洗器(盆、叵)、酒器等。而酒器又可分为饮酒器(觚、爵、角)、盛酒器(壶、尊、觥、彝、钫)、温酒器(盉、聋)、冰镇酒器(方鉴与方壶组合成冰酒器)、舀酒用具(勺)等。青铜乐器可分为打击乐器(编钟、铙、铃、鼓等)、吹奏乐器(笙)。青铜兵器可分为砍杀兵器(大刀、钺)、刺杀兵器(戈、矛、剑、戟)等。此外,还有青铜车马器、雕塑艺术品(人物、动物植物)及其他类(灯具、熏炉、镜等)。如:

以上先以质地为标准分出铜器大类来,继而在同一质地的铜器群中又以功能为标准进一步细分类,这不仅没有违背同一种标准和一种分类法原则,而且有利于对铜器类(其他大类也一样)进行更深入的专题研究(见图1)。

图1

第四,对复合体文物进行分类,应以约定俗成为原则。所谓复合体文物,应指以明显不同质地的材料(非仅指含金属材料)制成的器物。如河北藁城台西出土一件商代铁刃铜钺,又如河北平山战国中山王署墓出土一件铁足铜鼎。同是明显地用两种金属材料制成的,即为复合体文物。此外,漆器是用木胎、竹胎、夹贮胎表面涂漆而成的日常用具、工艺品、美术品等,因此以质而论,也当归为复合体文物类。所谓“约定俗成”原则,系指在长期分类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原则,并以器物的主要质地和复合材料中某种材料对器物功能所起决定作用,作为划分的科学根据,而不是主观臆造出来。依这一原则,上述中山王墓出土的铁足铜鼎,因其主体是铜质,所以可归入铜器类。至于漆器,虽胎体各异且是主体,但因表面涂漆,且漆具有耐潮、耐高温和防腐蚀等特殊作用而使器物更为美观、大方和耐用,并增长价值,故凡涂漆的器物统归漆器类。而鎏金铜器(如河北满城汉墓出土的鎏金铜牛)的归类则与漆器以器表涂漆为标准归类相反,归入铜器类,而不归入金器类,系因主体是铜质,而金只是起装饰作用。类似的例子还很多,可以此类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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