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构建高效动态刑事法网系统

构建高效动态刑事法网系统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其产生来看,动态刑事法网是经济刑法立法积极回应社会需求的结果。经济刑法罪名的设立既要打击经济犯罪,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由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对于情节轻微,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经济违规行为进行非犯罪化处理,既是尊重和保障市场主体行为自由、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谦抑理念在经济刑法立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构建高效动态刑事法网系统

在处罚范围,也即罪之谦抑方面,我们应当构建起一张动态刑事法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其主张“宽其宽,严其严”。通常来讲,我们一般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作用领域主要在于刑事司法层面,但是我们也不应忽视其在刑法立法过程中的指导作用。正如有学者指出,“从刑事政策的指导功能角度考察,宽严相济首先是刑事立法政策”。[28]具体落实到刑事立法实践之中,在刑罚处罚范围设定方面也应当与此相呼应。据此我们应当根据经济形势以及经济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差异,建构起一个宽严有度的动态刑事法网。

具体到刑事法网的构建,当前学界就经济刑法立法而产生的犯罪化或非犯罪化之争,表现为刑事法网严密或者稀疏两种不同的发展趋势。这种立法趋势是学者在对当前的立法活动评判后,对经济刑法立法的未来发展趋势的一种预测。这种预测虽面向未来,但仅是一种单向度预测。而反观市场经济领域中失范行为的产生,却是处于持续发展之中的经济活动和不同时期的经济政策两种动态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由此可见,依托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双方提出的单向度静态趋势预测,自然难以契合当前经济发展的动态过程。我们应当构建起一种动态刑事法网以回应经济领域刑事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并与市场经济的动态发展相契合。从其产生来看,动态刑事法网是经济刑法立法积极回应社会需求的结果。立法者应反思经济刑法频繁立法所遭遇的经济犯罪治理困境,摒弃旧的“管理者”思维回应社会需求,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导向构建经济刑法的动态刑事法网。经济刑法罪名的设立既要打击经济犯罪,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由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在保护法益和保障市场经济自由间寻求平衡,与市场经济的动态发展相吻合。

而从其内容来看,动态刑事法网包括刑事法网的收缩和扩张两个方面,在当前经济刑法处罚范围不断扩大化、刑罚配置趋重化的立法背景下,未来一段时间,收缩经济刑法刑事法网将是有限犯罪化展开的重点。当然面对新型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的经济违规行为,我们也应当及时将其纳入经济刑法的处罚范围之中。而刑事法网的收缩主要在以下领域:其一,轻微经济犯罪行为。对于情节轻微,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经济违规行为进行非犯罪化处理,既是尊重和保障市场主体行为自由、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谦抑理念在经济刑法立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具体可以通过微罪出罪、提高入罪门槛等立法技术手段实现。其二,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从我国经济刑法立法的历史和实践来看,当前我国经济刑法立法采取的是偏重对市场行为掌控的控制型立法理念。在这种控制型立法理念指导下,大量以违反经济秩序为行为被作为犯罪处理。由于市场经济秩序内涵的不确定性,将单纯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将会损害经济刑法规范的确定性和明确性。[29]其三,违反公平、公正的经济犯罪罪名。当前经济刑法规范中还存在一些保护特定行业或主体利益的罪名,如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相较于普通诈骗罪,其在刑罚配置方面明显偏重。这些罪名的设立虽有特定的历史背景,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与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理念并不相符。为此,在未来应将此类罪名进行非犯罪化。(www.xing528.com)

此外,随着时代变迁,经济刑法有些罪名已经逐渐丧失存在的社会实践基础。对于这些罪名应当出罪。而对那些新出现的严重危害市场经济发展、严重危害社会的新型经济犯罪行为进行犯罪化处理。这也是解决当前我国经济刑事犯罪法网不够严密、在应对花样不断翻新的新型经济犯罪行为时陷入困境的必然抉择。正所谓,“对刑法的推敲必须经常持续地进行”[30]。而对于将来可能出现的那些借助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受害人众多且给社会、经济带来严重危害后果的新型经济犯罪行为应当适时考虑将其入罪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