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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知识产权犯罪与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原则与思路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处理知识产权犯罪与知识产权侵权交叉案件的管辖问题,应该确立以下思路:对于一般案件,由于刑事管辖具有民事管辖不具有的优点,因此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应实行先刑后民或者刑民分别审理的处理思路。显然,在知识产权犯罪与知识产权侵权交叉案件中,对各种情况下的交叉案件都简单地采取先刑后民原则,不可能保证所有的交叉案件的处理都能达到公正、及时和有效的目的。

处理知识产权犯罪与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原则与思路

由于知识产权犯罪与知识产权侵权交叉是法律生活中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现象会越来越多,因此,如何处理这类案件便成了立法、司法实践以及理论上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要处理这一问题,则必须遵守以下几个原则:一是首先应该考虑到是否有利于整个案件的审理。交叉案件虽然涉及刑事和民事,但它们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一个整体,对它们的处理,不应该割裂而应该从整体上考虑。因此,如果先刑后民有利于整个案件的处理,就应该采取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如果先民后刑或刑民分别审理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就应采用先民后刑或刑民分别审理的原则处理。二是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利的有效维护。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是现代法治的终极目的,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也必须要考虑现代法治的这一基本理念。在某一交叉案件,虽然从有利于整个案件的处理出发,应该采取先刑后民原则,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刑事部分在短时间内难于处理,而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更希望尽早获得民事赔偿的情况下,刑民交叉案件有必要考虑适用民事优先,或者刑民分别审理的原则。三是要考虑到是否有利于保证诉讼效率。效率是诉讼的一个基本价值目标,这是因为一方面诉讼资源是有限的,另一方面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诉讼效率也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一种保护,在审理交叉案时,也必须考虑如何有效地简化案件的审理,保证诉讼效率的实现。当先刑后民有利于实现诉讼效率时,就应该采取先刑后民原则,当先民后刑、刑民分别审理有利于实现诉讼效率时,就应该采取先民后刑或刑民分别审理的原则。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处理知识产权犯罪与知识产权侵权交叉案件的管辖问题,应该确立以下思路:对于一般案件,由于刑事管辖具有民事管辖不具有的优点,因此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应实行先刑后民或者刑民分别审理的处理思路。对于知识产权犯罪与知识产权侵权交叉案件可否适用先民后刑或者刑民分别审理的处理原则,理论上基本没有人探讨过,通常都认为对民刑交叉案件只能适用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司法实践工作者也普遍认为应该采取该原则。因此,提出在知识产权犯罪与知识产权侵权交叉案件中可以采取先民后刑或者刑民分别审理,似乎是奇谈怪论。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对民刑交叉案件必须采取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根本就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那种认为对民刑交叉案件应该采取先刑后民的观点,实际上是以讹传讹。民刑交叉案件形形色色、错综复杂,对其处理绝对不可能简单地采用一种方法就可以解决。刑事案件民事纠纷(也包括行政纠纷)处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处理人世中的纷争,维护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而作为解决纷争的诉讼程序,必须考虑处理的公正性、及时性和对权利保护的有效性。显然,在知识产权犯罪与知识产权侵权交叉案件中,对各种情况下的交叉案件都简单地采取先刑后民原则,不可能保证所有的交叉案件的处理都能达到公正、及时和有效的目的。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对某些情况下的交叉案件可以而且也应当适用民事优先、先民后刑或者刑民分别审理的处理原则。即使说,先刑后民是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般原则,但是它也并非是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唯一原则。在知识产权犯罪与知识产权侵权交叉案件中,完全可以适用民事优先,或刑民分别处理的原则。具体来说,对于以下案件,同样出于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需要,可以采取先民后刑的处理思路,这些案件主要包括:一是发生交叉的知识产权犯罪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而知识产权侵权的审理又不依赖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最终认定,这种交叉案件可以采用先民后刑或刑民分别审理原则。二是对于案件属于知识犯罪还是知识产权侵权难于区分而形成的交叉案件,可以采取先民后刑或刑民分开审理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形通常也是采取先刑后民,在确认刑事案件不成立的情况下,再进行民事诉讼。但本文认为,对这类交叉案件,也可先民后刑或刑民分开,如果在民事诉讼中,查明该案件属于知识产权犯罪,再移交司法部门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处理。

【注释】

[1]杨杰辉,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

[2]宋跃,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www.xing528.com)

[3]江伟、范跃如:“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4]陈兴良:“关于‘先刑后民’司法原则的反思”,载《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5]赵嵬:“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原则——相关司法解释辨析”,载《法学论坛》2000年第11期。

[6]李家胜:“经济犯罪经济纠纷交叉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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