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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处理知识产权犯罪与侵权交叉案件的管辖原则的反思与优化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先刑后民”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管辖问题所采用的一条基本原则,甚至是唯一原则。在一些知识产权纠纷中,实际上并不构成知识产权犯罪,但被告通过不正当手段人为地制造存在知识产权犯罪嫌疑的假象,利用“先刑后民”的规定拖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从而逃避民事责任,侵害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现行处理知识产权犯罪与侵权交叉案件的管辖原则的反思与优化

“先刑后民”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管辖问题所采用的一条基本原则,甚至是唯一原则。[4]这同样是我国现今处理知识产权犯罪与知识产权侵权交叉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全称是“先刑事诉讼程序而后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犯罪与侵权交叉案件中,应先处理刑事案件,后处理民事案件,即首先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在对刑事案件做出最后处理后,再审理民事案件。

该原则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3日、1998年4月9日分别发布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97规定》)、《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98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97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检察机关。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98规定》第1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从这些规定的内容和精神来看,“先刑后民”并没有被确立为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管辖问题的基本原则,而是被认为应该采取区别原则,即按照民刑交叉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该先刑后民的先刑后民,该刑民并行的则刑民并行。[5]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管辖问题时都简单地适用该规定,导致“先刑后民”成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管辖问题的一条基本原则了。

在有些知识产权犯罪与知识产权侵权交叉的案件中,适用该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一是法律保护的利益的重要性程度不同,决定了采用该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知识产权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而知识产权侵权一般是对个人利益的侵害,由于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通常要比个人利益更重要,且知识产权犯罪与知识产权侵权交叉案件中刑事犯罪部分危害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应该首先对刑事案件做出处理,及时处罚犯罪,充分有效地保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二是对知识产权犯罪与知识产权侵权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决定了采用该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要求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只要求达到相对优势的程度。因此先查清刑事案件,能够保证整个案件判决的统一性,而如果先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或者对知识产权犯罪与知识产权侵权各自分开审理,则可能出现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认定从而导致判决不统一的情况;三是对知识产权犯罪与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取证的手段不同,决定了采用该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对知识产权犯罪的侦查中,可以采用知识产权侵权中所不能采用的取证手段,侦查机关拥有法律赋予的、可以采取的侦查手段及强制措施,并有专门的侦查人员和装备,因此,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优先审理,就能够更有效地收集证据,保证整个案件能够得到更正确的处理;四是知识产权犯罪与知识产权侵权的性质不一样,导致两种案件的处理原则不一样,也决定了采用先刑后民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刑事案件由公法调整,因此当事人原则上没有处分权,其判决结果更具客观性和真实性,而民事案件由私法调整,当事人具有广泛的处分权,他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依法放弃某些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因此其审判结果不一定符合客观实际。可见首先审理更具客观性和真实性的刑事案件,在此基础上再审理民事案件,可以使得结果更为客观和真实。(www.xing528.com)

但是,将“先刑后民”作为处理所有知识产权犯罪与知识产权侵权交叉案件管辖问题的原则甚至是唯一原则,又可能会导致一系列问题,从而不利于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刑事审判可能过分延迟,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民事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的保护。由于该原则过于抽象,没有对后续性处理做进一步规定,致使有的侦查机关对被移送的案件不做答复,或者几年后才告知法院决定立案,甚至还有的几年后告知法院决定不予立案,这使得民事诉讼长期受制于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二是有可能被恶意利用,侵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一些知识产权纠纷中,实际上并不构成知识产权犯罪,但被告通过不正当手段人为地制造存在知识产权犯罪嫌疑的假象,利用“先刑后民”的规定拖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从而逃避民事责任,侵害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有可能为地方保护主义制造条件,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有些地方政府在异地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涉及地方利益的情况下,会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干预案件的审理或裁判的执行。另外,由于司法体制上原因,在地方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为借口而插手经济纠纷的事件屡见不鲜,而“先刑后民”原则在客观上会对这些不正常现象的愈演愈烈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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