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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历史发展的实践与经验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实践起步较晚。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改革措施主要有“两法衔接”和“三审合一”,这两项制度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两法衔接”工作主要应社会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普遍存在“以罚代刑”的质疑而生。截至2012年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人民法院、59个中级人民法院和69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了知识产权“三审合一”试点。

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历史发展的实践与经验

相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实践起步较晚。1997年之前,在《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全国人大颁布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中有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案,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类别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从而第一次以刑法基本法的形式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作出了规定,加大了对于此类犯罪的惩罚力度。

所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赵秉志教授认为,“是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5];另外有观点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罪是“行为人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行为”[6];还有观点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7];另外,姜伟、陈兴良教授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究》、《刑法全书》中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与赵秉志教授的观点基本接近,也突出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一因素。上述几种不同观点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中强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

从理论上看,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一般是基于以下两种理论:一是保护私人财产权;二是维护竞争秩序。各国的差异就在于保护的重点偏重于哪一种利益。美国的刑事理论偏重于前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个人所拥有的无形财产权,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将给所有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我国则偏重于对后者的保护,认为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法益,而且更重要的是危害了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因而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是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一类,纳入刑法分则之中的。[8]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厉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依法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并及时作出裁判,切实加大对假冒注册商标和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www.xing528.com)

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改革措施主要有“两法衔接”和“三审合一”,这两项制度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发展。

所谓“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知识产权保护“两法衔接”工作主要应社会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普遍存在“以罚代刑”的质疑而生。早在2001年7月,国务院发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基本程序、时限及法律责任等,强调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2011年2月出台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参与“两法衔接”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及监察机关应履行的职责及工作程序,“两法衔接”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目前关于“两法衔接”工作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仍存在;没有建立有效的案件信息共享平台、监督机制落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不衔接;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不统一等。

所谓“三审合一”,即将以往分散在各业务庭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以促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机制相互协调。截至2012年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人民法院、59个中级人民法院和69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了知识产权“三审合一”试点。“三审合一”制度的优点在于,一是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特殊性和专业性,实行“三审合一”利于培养专业化的审判力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实现纠纷解决的便捷化;二是有利于探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内在的共通性特征,突破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程序的限制,提高审判的效率与质量;三是有利于实现诉讼公平和司法权威等。当前“三审合一”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三大诉讼体系还未能完全实现有效衔接与协调、复合型知识产权专业技术性审判力量不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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