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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热点综述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强化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中国政府对全世界的庄严承诺。刑事司法保护具有的强烈威慑力与高度的惩罚性成为司法研究的焦点。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故意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可以处以2年监禁或者100万法郎罚金。几经变更后,中国目前大多数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都由民事法庭、行政法庭和刑事法庭三家分别审理,各管一方。降低对侵犯知识产权罪数额认定标准有利于打击猖獗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热点综述

强化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中国政府对全世界的庄严承诺。刑事司法保护具有的强烈威慑力与高度的惩罚性成为司法研究的焦点。去年底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引发的众多关注和热议有增无减。

针对两高的新《解释》颁布实施后半年来在上海和全国的司法、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与由浦东法院上海大学共同举办的“上海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研讨会”6月30日在上海大学新落成的国际会议中心隆重召开。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孔祥俊、最高院刑庭研究室主任马东、上海高院刑二庭庭长黄祥青、上海市检察院研究室龚培华、浦东法院院长丁寿兴、浦东法院刑庭庭长陆文德、浦东法院民三庭庭长陈惠珍、深圳市公安局吕文举和中国社科院李明德教授、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陶鑫良、上海社科院教授顾肖荣、人民大学教授阴剑峰、复旦大学教授陈乃蔚与华东政法教授黄武双等知名学者参加了会议。

浦东新区副书记张国洪和上海高院副院长刘华在开幕式上作了简短的发言,分别总结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浦东二次腾飞以及在更高的起点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上海法院系统尤其是浦东法院近年来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取得的进展和成绩。

李明德教授在发言中总结了国外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模式。李明德教授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在决大多多数情况下各国均以民事法律加以保护。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当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严重程度已经达到侵犯社会公众利益,或者说构成犯罪,就需要由刑事法律介入保护知识产权。

李明德教授首先介绍了美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美国的商标权立法中,1946年的《兰哈姆法》(美国联邦商标法)并没有设立商标侵权的刑事责任。1984年国会通过的《商标假冒法》修改了相关刑事和商标法律中没有商标侵权的刑事责任的情况,规定在构成假冒商标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对被告处以侵权所得或原告损失3倍的罚金,并可对当事的自然人处以25万美元以下罚金或者5年以下监禁,或者两者并罚,或者对当事的公司或其他法人处以100万元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判罚。如果是屡犯相关刑罚还将加重。

商业秘密的刑事司法保护问题上,美国一般是由各州法律单独加以规定。1996年的联邦《反间谍法》则规定了经济间谍罪和盗窃商业秘密罪,相应制订了比较严厉的惩罚措施,最高监禁可能达到10年,且可能并处巨额罚金。即使是作为第三人,如果恶意或者与直接侵权行为人预谋或共谋,也受刑事处罚。

美国联邦《版权法》的第506条,规定如果为了商业目的,为个人金钱所得故意侵犯他人版权,可能被处以25万元罚金或者5年监禁或者两者并处的处罚。按照1998年《千年数字版权法》的规定,侵犯技术措施或者版权管理信息的行为也可能面临严厉刑事处罚。

关于专利的刑事司法保护,美国和中国一样没有直接设立侵犯专利权罪。联邦《专利法》的292条规定了为假冒专利权标记或为欺骗公众而假冒他人专利号(False marking)的冒充他人专利行为。该规定相当于中国刑法的冒充专利罪。美国《专利法》还规定,任何人对以欺骗公众为目的,冒充已申请专利(Patent applied for)和待审专利申请(patent pending)的行为均可提起诉讼。对该犯罪行为的惩罚是每次500美元罚金,举报人与政府各得一半。

德国和法国的情况有所不同。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故意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可以处以2年监禁或者100万法郎罚金。德国专利法第49条规定,故意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可处罚金或者1年以下监禁。尽管两国分别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刑事处罚,但是司法实践当中一般很少发生警察、检察院等代表公权力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进行追诉,绝大多数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都受到民事制裁。

在总结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司法系统时,李明德教授指出在亚洲地区,中国曾经率先尝试走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几经变更后,中国目前大多数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都由民事法庭、行政法庭和刑事法庭三家分别审理,各管一方。与此同时,亚洲的其他国家,包括在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上处于领先的日本和韩国都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统一审理知识产权上诉案件。这样“我舍人取”的反差是否值得中国思考呢?与此同时,浦东法院坚持走创新之路,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将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和刑事审理统一划归民三庭。10年来,浦东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取得的巨大成绩充分证明了建立统一知识产权审判法庭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李明德教授建议,由于知识产权审判高度的专业性,应该由专业法庭和专业法官统一审理相关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至少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作为更具体的建议,李明德教授建议将未来可能设立的知识产权上诉法庭设立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www.xing528.com)

人民大学研究员、教授阴剑锋在本次会议中代替临时未能出席的赵秉志教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数额认定问题进行了发言。阴剑锋教授指出,两高的《解释》大幅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主要是基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情况复杂、影响范围广泛。犯罪行为往往化整为零,而且犯罪分子常常具有的反侦察手段等使得司法和执法机关取得确切的涉案侵权产品数额非常困难。降低对侵犯知识产权罪数额认定标准有利于打击猖獗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对于《解释》中规定单位与个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执行高低不同的量刑标准问题。阴剑锋教授认为虽然有人主张两者执行同一标准,但是《解释》规定单位犯罪按照个人犯罪的3倍标准衡量是正确的。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在犯罪规模、投入和责任主体个数等方面有诸多不同。而且单位犯罪往往由单位负责人集体决定,实现的是单位利益,代表单位意志。对单位犯罪执行较高认定标准符合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同时,在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分别规定量刑标准本来就是一个基本原则,《解释》对单位与自然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执行不同量刑标准并没有不妥。

著名学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孔祥俊副庭长指出,当今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和国际贸易、货币汇率一起成为中国外交三大热点。孔祥俊在发言中还透露了最高人民法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动态。孔祥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中的司法解释包括专利侵权判断标准、植物新品种、商业标志保护、MTV权属等五个课题。其中一些已经比较成熟,可能在近日推出。另一些还需要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研讨和调查。

最高院刑庭研究室主任马东首先表示,去年底两高联合颁布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解释绝不像一些媒体和舆论猜测的那样是在国外利益集团的压力下才做出的。恰恰相反,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为了中国自己的知识产权产业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能够得到更快的发展。2004年底两高的《解释》出台仅仅是执行最高院在98年即制订的该《解释》起草计划的结果。在起草中两高对20多次研讨会进行了认真总结。尽管该解释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但其对加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研究水平是功不可没的。

关于《解释》未将侵犯驰名商标作为特殊情形加以规定的问题,马东认为,驰名商标保护问题已经受到了广泛关注。在高检、公安部的《追诉标准》中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也作出了规定。两高的《解释》不作特别规定并不影响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上海高院刑二庭庭长黄祥青指出,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关键一个条件是看涉案侵犯行为是否严重侵犯了公共利益。如果只构成对个体利益的侵害,一般认定为民事侵权行为。如果对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侵害,就需要进一步考虑是否符合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具体构成要件。一般来说,侵犯知识产权罪是以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作为双重侵犯客体的。黄祥青还就侵害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的区别及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浦东公安局、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文化执法大队等单位的代表在会上共同提出了在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新司法解释颁布后没有得到明显下降,销售和使用盗版光碟的情况依旧严重,值得引起关注。行政部门普遍反映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还需要加大,要大到足以遏制犯罪分子。上海市检察院的代表指出,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能够带来巨额的利润,许多犯罪分子为此不惜铤而走险。正如马克思所说,只要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犯罪分子甚至不惜冒着上绞刑架的风险而践踏法律。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大多行为隐蔽性、流动性强,证据捕捉困难,常常借各种手段逃避惩罚。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立法加强以刑罚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

与会的浦东法院陈惠珍、深圳市公安局吕文举、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陶鑫良和复旦大学陈乃蔚等还就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热点和难点问题展开了精彩热烈的讨论。专家一致认为,保护商业秘密不仅是法律的责任,更是企业自身的责任。保护商业秘密和人才自由流动确实构成一对矛盾。要达到“流水不流沙,水流沙不流”的商业秘密保护最高境界,国内企业在自身合理保密机制建设等方面还需要下很多功夫。

文化执法大队等单位的代表在会上共同提出了在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新司法解释颁布后没有得到明显下降,销售和使用盗版光碟的情况依旧严重,值得关注。行政部门普遍反映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还需要加大,要大到足以遏制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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