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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上的合规激励机制的类型以及我国刑事司法实践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刑法中每一个单位犯罪条款都是这一类型的刑事合规的制度载体。目前,英国、法国、新加坡等国已经将企业暂缓起诉或不起诉制度引入了本国法律系统。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惩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也就是说,《刑法》第134条不仅旨在强化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的合规意识,还可以通过刑事责任倒逼相关管理人员、控制人、投资人确立内部控制制度。

刑事法上的合规激励机制的类型以及我国刑事司法实践

(一)以合规作为寻求无罪抗辩的理由

2010年,英国贿赂罪法案第7条规定的商业组织预防贿赂失职罪是这个类型的代表,法律赋予企业提出无罪抗辩的机会,那就是企业只要能够证明已经制定了“充分程序”预防贿赂行为的发生,就可以避免受到刑事追究。英国《反贿赂法指南》规定了“充分程序”抗辩制度,即企业预防行贿失职罪六项原则:建构充分程序需要遵守合比例程序、高层承诺、风险评估、尽职调查、沟通交流以及监控与检讨原则。

我国刑法中每一个单位犯罪条款都是这一类型的刑事合规的制度载体。例如,通过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客观上保障了单位财会合规计划的有效执行。反过来说,如果单位财会合规计划完善,即便个别工作人员实施了隐匿、销毁行为,也可以排除单位的责任。在郑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两级法院都认为,公司政策、员工行为规范、公司DR任务材料等文件以及要求所有营养专员接受合规培训并签署承诺函的事实均表明,公司反对上述违法行为。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29]

(二)以合规换取减免刑罚

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第八章“组织量刑规则”中的合规制度是这个类型的代表,规则规定:对于构成犯罪的企业,法院可以根据以下方式计算其刑罚幅度:一是确定犯罪等级;二是将罪行等级代入公司罚金表;三是确定罪责指数;四是对罪责指数用惩罚加倍,以确定该行为在履行指南上的最高和最低数额。美国主流的法人犯罪归责模式是代位责任,这一点在《联邦量刑指南》以及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的系列判决中都有体现。代位责任带来的结果是,公司承担了严格责任。也就是说,企业合规无论如何都不能排除责任,而只能减轻责任。

在福州立顺公交公司单位行贿案中,辩护人提交了闽侯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的证明文件,证明被告单位“年上缴税收80万元,解决了几百人就业问题,在公交行业亏损情况下肩负社会责任,投入巨大用于解决出行难问题,为群众出行安全以及偏远地区人民群众出行便利做出贡献。”对此,法院认为:“上述证明材料均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仅作为被告单位平时表现的一种说明性材料,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30]

(三)以合规作为不起诉的根据(www.xing528.com)

这种制度类型发源于美国,并且大有形成全球浪潮的趋势。上文提到,美国的代位责任模式下,合规只能减轻企业责任。然而,对企业来讲,定罪本身就具有毁灭性,其追求的是除罪化效果,而不是减轻责任。实践表明,代位责任存在合规激励不足的问题,从而导致企业仅具有实施次优合规计划的动力。为了弥补实体法上合规激励不足,程序法上的补充性激励机制就产生了,即将企业合规与起诉建立联系:如果企业有良好的合规计划,或者承诺建立、完善合规计划,就可以对其暂缓起诉或者不起诉。目前,英国、法国、新加坡等国已经将企业暂缓起诉或不起诉制度引入了本国法律系统。

无锡科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为不影响公司科技攻关,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司和公司领导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公司建立合规计划[31]。在王某等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中,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系被索贿等情节,以及公司处于上市筹划期等特殊情况,为最大限度降低刑事追诉对公司的影响,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并依托法律监督者身份,帮助企业进行合规建设,定期监督合规计划落实情况[32]

(四)作为个人责任联结点的刑事合规

前述三种类型都是通过排除或减轻企业自身责任的方式推动企业合规。有疑问的是,对于没有规定单位或法人犯罪制度的国家,如何通过刑事法手段激励企业合规?即便我国存在单位犯罪制度,但其具有显著的片段性,在没有单位责任规定的业务领域,也存在如何激励企业建立专项合规计划的问题。例如,我国的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大多没有规定单位责任,那么如何推动企业建立旨在促进安全生产的合规计划?合适的方式是,以合规作为个人责任的联结点,通过个人责任促使企业实施合规计划。

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惩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2015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就是说,《刑法》第134条不仅旨在强化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的合规意识,还可以通过刑事责任倒逼相关管理人员、控制人、投资人确立内部控制制度。同样的规范目的,在《刑法》第133条(及对应的司法解释规定)、第133条之一第2款等诸多条款中都有体现。例如,在顾某广等重大责任事故案中,矿长顾某广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配齐生产管理人员,制定煤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安全投入,其却背离职责,导致事故发生,依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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