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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的重要职责及认证工作概述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议庭的承办人不仅要负责庭前调解,交换证据,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以及协助审判长组织庭审,还要在庭审结束后及时撰写审理报告。整理证据的过程中,承办人会对控辩双方提出异议并重点质证的那些证据,进一步重点审查。

承办人的重要职责及认证工作概述

独任庭和合议庭是我国基本的审判组织。其中,独任法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代行审判员职务的助理审判员。[13]在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独任审判的情况下,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即为承办人,在这种情况下,承办人即为最小的审判单元。在合议庭审判的情况下,由审判长指定一名合议庭成员担任承办人,审判长本人亦可担任承办人,合议庭的案件承办人承担着最主要的案件审理工作。合议庭的承办人不仅要负责庭前调解,交换证据,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以及协助审判长组织庭审,还要在庭审结束后及时撰写审理报告。如果案件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受审判长指派,承办人还要负责向审委会汇报案件。最后,承办人还要制作裁判文书的文稿提交合议庭审核。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案件评议应在合议庭全体成员的参加下进行,评议中,对案件中的评判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处理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所有合议庭成员都应充分发表意见。[14]但事实上,由于主要的审判工作由承办人承担,其他合议庭成员往往不再在他人承办的案件上花费较大精力,导致合而不议的现象在很大范围内存在。以至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不得不规定,合议庭成员均应全程参与案件庭审,庭审过程中不得在庭上从事与该案无关的活动,也不得中途退庭甚至缺席。该规定还将合议庭成员全程参与庭审的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考评内容,以督促法官落实相关职责要求。

无论独任庭还是合议庭审理案件,庭审结束后,都需撰写审理报告。审理报告是审判人员制作的、综合反映案件审理情况的内部文书,它是庭长、院长审批案件以及审委会研究案件的主要依据,也是二审、再审时参考的主要材料。在人民法院裁判形成的过程中,审理报告也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它承载着证据评判、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刑事审判的核心活动。审理报告撰写好后,承办人制作裁判文书也将以它为基础和依据。由于承办人负责撰写案件审理报告,而且撰写审理报告是在开庭之后,合议之前,因此事实上承办人个人承担了案件审理主要的基础性工作,其中就包括对证据审查、分析和认定,即刑事认证的任务。

撰写审理报告反映了我国法官个人对证据进行认证的过程和机制。无论是独任法官还是合议庭的承办人,在撰写审理报告过程中,一方面要依据开庭审理的情况,另一方面依据公诉机关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有时法官会根据庭前整理或庭审中发现的证据及事实的争点,引导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以帮助其了解案情和证据情况,但由于我国庭审实质化不足,有关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并不能充分地展开,因此实践中法官撰写审理报告更多地还是依据庭后阅卷所形成的认识和判断。笔者通过观察以及访谈发现,在我国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庭后阅卷并撰写审理报告成了法官审判活动的重心,撰写审理报告的过程,也是承办人梳理、采信证据,并对证据指向的事实进行判定的过程。由此,通过审理报告所体现出的逻辑性,也能够了解承办人认证的逻辑思维过程和心理机制。

审理报告一般分为如下几个部分:(1) 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参与人的简要情况。(2) 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3) 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4) 指控和辩解、辩护的主要内容。(5) 事实和证据分析。[15]审理报告中的事实和证据分析部分的撰写过程,实际就是承办人进行认证的过程。

1.撰写审理报告所体现的对单个证据的认证

在审理报告的事实和证据分析部分,主要写明法院经审理查证后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及依据的证据。其中的 “证据” 部分,应具体详细地列举出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那些证据,包括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等。在每一项证据后,还要用括号注明其所在的卷宗和页次。在审判实践中,列举证据的方法一般为,承办人一边阅读侦查卷宗,一边将有关的证据整理为文字形式,纳入到审理报告中。整理证据的过程中,承办人会对控辩双方提出异议并重点质证的那些证据,进一步重点审查。对于不采纳或不采信的证据,会将该证据放在末尾,并进行一定的说明。对于控辩双方认可,打算采纳和采信的证据,则不必进行说明。(www.xing528.com)

2.撰写审理报告所体现的分组认证

在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列举并根据需要进行说明后,承办人会对列举的证据进行分组。对证据进行分组主要由承办人根据个人经验或习惯进行。一般来说,证明同一个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分为一组,相互关联的证据一般放在一组,比如,犯罪现场提取到作案工具,那么对工具上血迹的鉴定意见就紧放其后。再如,有一起案件的被告人作案时骑一辆摩托车,该车被起获后经鉴定车上有被害人的血迹,那么,表明该车系被告人所有的证据,就与车辆扣押清单、血迹鉴定意见放在一组。还有一起案件中,有鉴定意见表明被告人衣服上的血迹为死者所留,表明衣服从何处起获以及衣服归属于谁的证据,就与提取笔录、鉴定意见放在一组。这样,相互关联的证据放在一组,它们之间相互佐证,承办人对证据证明力的认识就慢慢清晰了。在每一组证据之前,一般会加上一个标题,比如 “证明案发经过及抓获被告人情况的证据” “证明犯罪现场情况的证据” “证明案件起因和犯罪动机的证据” 等。分组完成后,承办人一般会对每一组所指向的案件事实进行说明,并分析该组证据如何证明其指向的事实,证明的程度如何。

3.撰写审理报告所体现的认证逻辑及认证重点

承办人在撰写审理报告时对证据进行梳理,并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罗列,体现出一定的认证逻辑。比如,在杀人案件的审理报告中,证据的罗列顺序一般为:发现命案现场或尸体及报警情况的证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证据笔录、鉴定意见及技术检验报告等,目击证人关于案发过程的证言,反映被告人的作案动机及其案发前后活动情况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及其前科、户籍材料。一般来说,客观性证据一般在前,主观性证据一般在后,被告人有罪供述一般放在最后。

对于证据间存在矛盾或争议,以及相关事实存疑的,在审查报告中,一般都进行重点分析,即在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基础上,对那些不真实的或者不能采用的证据,以及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的事实和情节进行详细论证。对于缺少直接证据的案件,要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详细分析;如果相互矛盾的证据关系到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审理报告中应在具体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说明认定哪些证据,不认定哪些证据。

案件承办人在撰写审理报告时,对案件中的争议问题及相关证据往往要进行详细的分析,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承办人庭后认证的过程,承办人庭后认证在整个刑事审判的认证中占据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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