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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阶段与墓葬中男女合葬现象的关系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皇娘娘台的M52、M38、M76和秦魏家的M108、M105、M124、M95、M50、M18等九座墓葬中的死者,经鉴定均为一男一女。凡做出确切年龄鉴定的成对男女合葬墓,例如秦魏家M18、M105、M108男女的年龄,都是相仿的。其实,妻子的地位,取决于父系氏族制及奴隶制的发展状况。从M6、M51中死者的岁差来看,墓内的成年男性无疑都是同墓中的儿童的长辈。

社会发展阶段与墓葬中男女合葬现象的关系

这里,试图从合葬墓、墓地和产业结构及社会分工的分析,来研讨社会发展阶段。

(一)合葬墓的分析

现将皇娘娘台、秦魏家和大何庄墓地的合葬墓的情况,统计成表八。

表八 皇娘娘台、秦魏家和大何庄墓地合葬墓情况表

续表八

续表八

续表八

表八中期别、段别是指本文对齐家文化的分期和对墓地的分段。现将表中所见现象分析如下。

1.属二期四段的皇娘娘台墓地第四次发掘的合葬墓共计十六座,占同次发掘墓葬总数(六十二座)的25.8%,合葬墓的死者三十四人,占墓地埋葬人数(八十)的42.5%;基本上属三期七段秦魏家北墓地内的合葬墓有五座,占该墓地墓葬总数(二十九座)的17.3%,合葬墓的死者十人,占墓地埋葬人数(三十四)的29.4%;基本上属三期八段的秦魏家南墓地内的合葬墓十九座,占墓葬总数(九十九座)的18.1%,合葬墓的死者三十八人,占葬于墓地死者总数(一一八)的32.2%。大何庄共计发现八十二座墓,1~8岁的儿童墓达五十五座之多,占墓葬总数的67.1%,而且,这里的墓葬基本上与居住遗存杂处,墓葬的排列和邻近的秦魏家两处墓地相比,显得杂乱无章,因此,大何庄和前述两地三片墓地的性质当有所不同。故本节不把大何庄列入考察范围。皇娘娘台和秦魏家的情况表明,齐家文化二期四段和三期七、八两段均流行合葬制,前者更甚。由于武威和永靖分别地处石羊河、黄河,或许这两地流行合葬制的程度上的差别,只是齐家文化的不同地域的居民的葬习略有区别的反映。

2.就墓中死者的年龄结构来看,可分成成人合葬墓、成人与儿童(含婴儿)和儿童合葬墓。三处墓地的情况可列成表九。

表九 皇娘娘台、秦魏家北墓地与南墓地合葬情况表(座)

可见,最盛行的是成人合葬,其次是成人及儿童合葬,儿童合葬只是个别的现象。

成人合葬墓有两人和三人合葬两种。三人合葬墓仅见于皇娘娘台,计三座,占这里成人合葬墓总数的20%。鉴于皇娘娘台和秦魏家两处墓地同时存在着年代和地域的差别,使人们难以认定三个成人合葬墓未见于秦魏家两处墓地的原因。

皇娘娘台的两座三个成人合葬墓经鉴定,都是一男二女。根据葬式,也可推定未经鉴定的M66内的死者,当亦是一男二女。

三处墓地中的两个成人合葬墓共计二十八座。皇娘娘台的M52、M38、M76和秦魏家的M108、M105、M124、M95、M50、M18等九座墓葬中的死者,经鉴定均为一男一女。据葬式可推定其余十九座也都是一对男女的合葬墓。

皇娘娘台的三座三个成年男女合葬墓中的男子,均仰身直肢居墓中部。两侧的女子,侧身屈肢,面向男子,双手屈于面前,显出侍奉、屈辱的状貌。一对男女合葬墓的葬式,也都活现出男尊女卑的状况[72]。个别墓中的女性的葬式,还透露出她生前做过一番挣扎的情形,例如皇娘娘台的M76,墓中的女性似经捆绑,背向左侧的男子,双手并拢举于前方。

凡做出确切年龄鉴定的成对男女合葬墓,例如秦魏家M18、M105、M108男女的年龄,都是相仿的。看来,年龄匹对是合葬墓中成对男女的一个特点。从墓中随葬器物的位置观察,虽然男子无例外地占有较多的随葬品,但女子也不是一无所有。例如皇娘娘台M38,男女口内各含绿松石珠三枚,男子贴身玉璧五件,女子也有三件,M52男女尸体上均有红色颜料;秦魏家M105两具骨架上均有红色布纹痕迹,表明他们衣着颜色相同;甚至前述似经捆绑埋入M76的女子,也和同墓穴的男子一样,其腰部亦置石璧一枚。这些情况说明,成对男女合葬墓中的女子,并非象征妻子的女奴,而是墓中男性的真正的妻子。

至于皇娘娘台三座有三个成年男女的合葬墓,其中两女子的情况则略有区别。例如,M24右侧女性腰间随葬残铜锥一件,右臂肘佩戴一件石璧,颈项佩饰钻孔绿松石小珠数枚,而左侧女性仅颈项佩饰数枚钻孔绿松石珠;M66左侧女性身上有石璧两件,蹲在右侧的女性一无所有;M48两位女性骨架上均有红色颜料,但右侧女性较年青。据此可推定墓中的一位女性当是男子的妻子,另一女性则是男性的妾。齐家文化成人合葬墓内的死者,实行一次葬,同时埋入墓穴,故他们当是在相近时间内死亡的。合葬墓数量众多,且女性地位卑下,难以把她们和男子同穴的原因,说成是诸如同时病故而自然死亡的。无疑,这类合葬墓中的女性,当是妻妾殉葬制下的牺牲品。

上述合葬墓中的女子,是男性的妻子,还是象征妻子的女奴?这在考古学中引起过讨论。前面我们已据合葬墓中男女随葬品的情况,肯定成对男女合葬墓的女子及一男二女墓中的一位女子,当是同墓中男性的妻子。而认为是女奴的学者,则是据民族学材料说用妻殉葬会引起妻方氏族的反对,而否定是妻子的主张。

其实,妻子的地位,取决于父系氏族制及奴隶制的发展状况。在发展的父系氏族制即父权制时代,妇女的地位是十分低下的,在民族学的材料中,也有不少关于丈夫对妻子有生杀予夺之权以及妻子为丈夫殉葬的现象。例如僜人中的“丈夫把妻子打死,妻家虽然气愤,却不会因此而引起血族复仇。帕各木·休都的堂姐青布赛被卖给杜西·包肖为妻。包肖后来又买了妻子,就把青布赛降为奴隶”[73];“云南福贡贡山的怒族,解放前,仍处在父权制发展阶段。……如系夫妇合葬,则妇女面向男子屈肢侧葬。这种墓葬形式反映了……妇女屈从于丈夫的屈辱情形”[74];“蔡家苗在贵筑、修文、清镇、威宁、平远等州县,翁媳不通言,居丧三日,不食稻鱼,惟餟稗粥,夫死以妇殉丧,妇家夺去,乃免”[75]恩格斯研究了大量的父权制家庭的民族学资料指出:“这种家庭的主要标志,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一是父权;所以,这种家庭形式的完善的典型是罗马的家庭。……罗马的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并且对他们握有生杀之权。”[76]齐家文化的上述成人合葬墓,正是这种罗马的父权在埋葬制度方面的表现。

齐家文化的父权也表现在对子女的关系上。在皇娘娘台及秦魏家三处墓地,共见到成人和儿童的合葬墓九座。其中M6、M51、M65、M97中的成年人的性别经过鉴定,知前两墓均为男性,后两墓都是女性。推测成年女性和儿童的合葬墓可能是离异了婚姻的母亲和其子女的合葬墓[77]。从M6、M51中死者的岁差来看,墓内的成年男性无疑都是同墓中的儿童的长辈。两墓中的成年人均为仰身直肢,居右,都有贴身的随葬品,同墓中的儿童居左,侧身,甚或屈肢面向男子,无随葬品,充分显示出长尊幼卑的状况。

妻妾殉葬制在尚处于父权制时期的苏联青铜时代和早期铁器时代的诸考古文化中均大量地发现过。例如阿姆河及哈萨克均见过这类性质的墓葬,尽管在夏代的二里头文化的墓葬中还保留着这种葬制的少量的残迹[78],但在高度发达的青铜时代的商周时期的商·周文化中,绝不见这种葬制。因此,妻妾殉葬制的盛行,具有一定的时代特征,它是父权奴隶制的产物,又是奴隶制尚不发达的标志。

(二)墓地的分析

周礼·春官》:“墓大夫掌凡邦墓之地域,为之图,令国民族葬,而掌其禁令,正其位,掌其度数,使皆有私地域。”现代民族学对墓地亦有不少记述,莫尔根在《古代社会》曾介绍了一些印第安人,尤其是伊洛魁部落墓地的情况[79],我国民族调查资料也有不少墓地记录:宁蒗县大兴公社新民村的纳西族实行火葬,每“姓”人家都有一个火化场,叫“烧人坪”。在坪上,从上到下分为十个台级。第一台为专门焚化喇嘛之处。第二台名老人台,一般50岁以上有子孙的人就可在此焚化。第三至九台分别烧40~50岁、30~40岁、20~30岁、13~20岁、7~13岁……的人,第十台烧非命者。每个年龄台级上火化的死者,又按性别分区火化,男性在左边,女性在右边[80];云南澜沧县糯福寨的拉祜族墓地以寨为单位,葬在一起,大体上是老年者葬于上方,青年儿童葬于下方,男左女右,仰面而葬[81];白沙县第一区南溪乡什甫、什茂、禾好三村的黎族的村坟地,按不同姓氏分配一定位置。男坟在山上,女坟在山下;男坟中老人在左,其余在右;女坟则不论[82]。可见,从古代以来一直到现今的许多民族的墓地的安排,都是遵循某种原则的。不难看出,安排墓地的规则或原则,最终受社会组织所制约。因此,考古学就可透过墓地的布局,去探讨、研究墓地的居民社会组织。

秦魏家南、北两片墓地保存完整,并得到全面揭露,为探讨墓地的布局,提供了较好的基础先讨论秦魏家南墓地。

南墓地九十九座墓葬,均属于同一层位,自北至南整齐地分为六排。如果我们把对墓葬的段别的认识[83]和墓葬的位置结合起来观察(图四),就可发现:一排(以自北至南为序)西边八座已被确定年代的墓葬,其相近的两墓是依Ⅳ、Ⅵ段别的序列,依次循环地从西向东排列;三排西边已被确定段别的十座墓葬,除M19、M21同属Ⅳ段外,也如一排一样,是自西依Ⅳ、Ⅵ或Ⅴ、Ⅵ循环地往东排列;在其他排中,除二排M6~M40挨近的七座墓葬属Ⅵ段外,其他邻近的两座墓葬(如依前述以两墓为一组进行观察的话)基本上属于早晚不同的段别,少数也有的同时。可见,南墓地任何一排墓葬,都不是依年代顺序从一头向另一头自早至晚地安排的,而是被分割成若干个墓组。墓组基本上由两座年代不同的墓葬组成,也有由同期的两座墓葬编成一墓组的。如果这一观察不误,那么,便可认为在建成南墓地之前,必定设计出一个比较完整的方案:(1)规划墓地;(2)划分排列;(3)将一排列分割成若干墓组。只有这样才能出现现今见到的如此整齐的排列,才能将不同时间死亡的人安葬在一个墓组。

图四 秦魏家南墓地平面图

其实,南墓地还有一座已开始建造而未形成的墓地。这便是由Ⅲ段的八座墓葬组成的一墓地。按本文提出的齐家文化分期,这八座墓葬被定在5段,南墓地基本上位于8段,它们又属于不同的层位。因此,当把这八座墓葬视为另一码事。如果,我们依据南墓地的排列来观察这八座墓葬的位置的话,就可看到一些颇值得重视的现象:(1)M43、M36,M53,M74、M75、M89,M98,M109,分别位于南墓地一至四和六排;(2)除M43、M36位于南墓地一排的中间外,其他诸墓均位于二、三、四、六排的一头;(3)M43、M36,M53,M74、M75、M89和M98之间的南北间距,约略和南墓地排列之间的距离相等。这些情况表明,安排这八座墓葬的人们,也是按预先设计的方案或习俗成例依次排列埋葬死者的。可见,按成例规划墓地并非始于南墓地时期,而是这里齐家文化居民的传统。

下面再看北墓地。这里的二十九座墓,也都属于同一层位,自北至南整齐地分为三排,甚至一、二和二、三排(以北→南为序)的间距相等,自然也是按一定规划而形成的墓地。从带有墓葬段别的《秦魏家北墓地平面图》(图五)[84]可以看出,它和南墓地之间,有着一些明显区别的现象:(1)同一段的墓葬,在排列的位置相对集中,例如一排北头两座都是Ⅰ段,自此往南依次排列的五座,均属Ⅱ段;(2)同排在位置上连接的墓葬,北头的年代一般早于南头;(3)二排的墓葬,从位置上看,似可分为三组,即M124、M117和M125各为一组,剩下的位于它们中间的八座墓葬也是一组。组间的空间距离,较墓葬的间距大一些。从年代上看,如把(1)(2)两点现象结合起来考虑,也是可以将这排分拆成三组的。可见,如暂不考虑M122的话,似可将北墓地分为排列位置连接和年代早晚基本衔接的四个墓组,即一排及二排的M124、M117为一组;二排中部,即除去两头的M124、M117、M125后,剩下的八座墓葬为二组;二排的M125和三排北边的九座墓葬为三组;三排南头的M132、M128列为四组[85]。每一墓组的墓葬,基本上在一排列,也就是说,墓组与排列大致吻合。故这里的排列,不像南墓地那样,分割成许多墓组,同时,这里墓组所含墓葬的数量,也远较南墓地诸墓组所有的墓葬多得多(北墓地的第四组,无Ⅲ段墓葬,是一不完整的墓组,故当别论)。(www.xing528.com)

图五 秦魏家北墓地平面图

展现在人们面前的《皇娘娘台第四次发掘墓葬平面图》(图六),显示出来的墓地布局,和前二处墓地呈排列式的条形结构不同,是块状形的结构。皇娘娘台先后经过四次发掘,我们见到的平面图只含第四次发掘的墓葬,而且,皇娘娘台未全面揭露,难以了解它的整体布局。从图六来看,第四次发掘的墓葬大致可分成由南至北的三块,块间略有空隙。一块(以南→北为序)位于墓地的南部,M68、M65等几座墓葬是它的北端。二块位于墓地中间,其南以M52、M67、M45为其南缘,北境可包括M70、M59、M36。三块的南境至M77、M69、M83为止。每块中间未埋墓葬,留着一大小约略相等的空地,墓葬绕中间空地略呈环形排列。二、三块在这中心空地上安排了二、三座墓葬,其中包括引人注目的合葬墓。三块中间空地埋着M76,两块安排包含一男二女的M48这样大型的合葬墓。尽管如此,这些块内中间的空隙地仍令人一目了然。目前,我们尚不能从墓葬的位置与年代弄清楚这些墓块的布局。每一墓块都包含不同年代的墓葬,也说明墓块的区别不在年代,空间是区分墓块的唯一因素。所以,形式上皇娘娘台的墓块和秦魏家南、北墓地的排、组虽有所区别,其实质则同。

图六 皇娘娘台第四次发掘墓葬平面图

前面说过,比皇娘娘台晚一段的秦魏家三层八座墓葬组成的墓地,也如南、北两墓地一样,呈排列式的条形结构。因为这片墓地的年代只比皇娘娘台晚一段,或许可据此推测,分布在甘肃中部相当皇娘娘台年代的齐家文化墓地的结构,也是呈条形的,即条形结构是甘肃中部地区的传统。但目前的资料,使我们不能肯定条形和块形结构是不同地区的齐家文化的传统,还是条带结构是从块状结构发展来的。

墓地的统一与分割,是死者生前社会组织的联结与区分,统一和分化的形象反映。共处一考古文化墓地的死者,生前当是一人们共同体。分割墓地的那些单位,即南墓地的排、北墓地的墓组和皇娘娘台的墓块的死者,生前的社会组织,是在以墓地为代表的共同体内,较小的次一级人们共同体。如果这样理解的话,那南墓地和北墓地及皇娘娘台墓地的区别,则是前者比后者多出一级更小的人们共同体。也就是说,南墓地死者生前的社会组织分为三级,北墓地及皇娘娘台死者生前的社会组织只分成两级。

皇娘娘台、北墓地及南墓地的夫妻(妾)合葬墓,分别占同地墓葬总数的22.58%、13.8%和12.1%。这一方面,正如前述,是夫权(是父权的自然扩大。凡存在父权的地方,同时必定存在夫权,反之亦然)发达的反映,另一方面,也说明单偶婚制在社会中已普遍地牢固起来,并取得统治地位。民族学调查与研究普遍证明,父系家族是父权制时代的独立于氏族的社会、经济的基层单位。这种家族“包含三代到四代同为一位父亲的后嗣的近亲,也包含这些人的妻和子女,有时更包含女婿以及其他被收入家族中来的亲属”[86],即是由若干对过着单偶婚制(有的多妻)生活的夫妻及其子女组成的亲属集体,有时这些单偶婚制的夫妻及其子女是有着小份经济的相对独立的,甚至堪称一夫一妻制家庭的生活单位。南墓地的墓组往往由两个墓葬组成。含墓葬数量这样少的墓组,很可能是当时盛行的单偶婚制下的夫妻异穴合葬墓[87],有的也可能是父子异穴合葬墓。如果这一推定还近情理的话,那么南墓地的墓排、北墓地的墓组和皇娘娘台的墓块,便是家族的墓区,而这三处墓地则是氏族的墓地了。

氏族墓地被分割为家族墓地,正是氏族联系虽还存在,但已被分解成若干已是社会、经济单位的家族的反映;而南墓地墓排中出现的墓组,似乎是那些仍孕育在家族母体中的单偶婚制单位,即将发育成熟,试图冲出母胎的一种顽强的表现。如果,把这一认识对照本文齐家文化分期观察的话,便可看到在4至7段的年代[88],父权制家族还是一看不出任何裂缝的整体,那么,到8段则出现了一股试图突破它的统治的力量。

北墓地的情况,还使我们可能对当时的家族再讲几句话:(1)据前述,可认为这里的氏族分为四个家族;(2)遗留第四墓组的家族墓区,墓葬数量过少,且无Ⅲ段墓葬,和一至三墓组比较,可知它不是一完整的家族墓区;(3)一至三家族墓区的墓葬及葬人的数量分别为九座(12人)、八座(11人)和十座(10人),这约略相近的情况指明,这三个家族的人口数量基本相同。因为在正常情况下,于相同的时间内,只有人口数量接近,死亡的人数才能相近;(4)一、二两墓区各自在同一段别内,均只有一座夫妻合葬墓。这说明家族在同一年代内,只有一人才享有妻子殉葬的权利。这些能对妻子实行这种形式夫权的人,可能是其家族在新陈代谢过程中不同时期的同时拥有父权的家长。

(三)产业结构及社会分工

前面所讨论的材料,基本上属于本文齐家文化分期的二期和三期七、八段。为了使我们的认识放在和上述一致的年代范围内,这里讨论的基本上也应只限于上述年代界限内的材料。由于秦魏家遗址存在H1为代表的非齐家文化遗存,在未搞清楚这里发表的大多数遗存的年代之前,自然不宜使用秦魏家遗址的资料。为了使某些问题的历史线索搞得清楚一点,这里考察的范围也将扩大到皇娘娘台遗址出土的基本上可能达到一期三段的资料。

齐家文化墓葬随葬的生产工具不多,除骨针、骨锥外,基本上属农业工具及手工工具制品。农业工具中有石斧、石铲、骨铲、石锄及石刀、石镰。其中石锄(秦M15:1)的形制,基本上和夏家店下层文化的同类制品相同。齐家文化的房址、灰坑及墓葬中,都发现过粟,以及30%左右的墓葬使用猪下颌骨随葬的现象,反映了种植谷子的旱地农业,仍然是这时期的主要经济部门。

马、牛、羊及驴已成饲养对象。按大何庄出土兽骨的统计,羊骨占21.06%。秦魏家猪、羊及牛的下颌骨共发现五百一十八块,其中羊、牛的下颌骨分别占9.7%及7%。可见,在饲养业中,羊、牛成了次于猪的主要饲养对象。大何庄出土的羊下颌骨,在猪、羊、牛下颌骨总数的比例高于秦魏家,达到21.87%,同时,这里的墓葬出现用羊下颌骨代替猪下颌骨随葬的情形,或许反映了在八段以羊为主的畜牧业,较前有进一步的发展。

在产业结构方面,除畜牧业比重日益增大这一特点外,制铜业是一引起人们注意的生产部门。

凡是经大规模发掘的一期三段以后的遗址及墓地中,都发现有铜制品。皇娘娘台、秦魏家及大何庄分别见到铜制品三十件、七件和两件,此外,在广河齐家坪[89]及贵南尕马台[90]的墓葬中,也都随葬铜镜(齐M41、尕M25)、铜斧及铜指环和铜泡。前三地铜制品的种类有凿、钻头、刀、锥、斧、环、匕及条形铜器和饰品。这些情况说明,齐家文化的制铜业,已进入初步发展阶段。

分布地点广泛,种类及数量又相当多的齐家文化铜制品,有的经鉴定证明是纯铜的,有的被确定为青铜的。这引起学术界关于齐家文化时代属性,即是纯铜时代抑或青铜时代的讨论。在探讨这一问题时,有的学者不是首先把对象的年代确定下来,而是按纯铜→青铜的一般规律,去推定对象,乃至对象所属的考古文化的年代,以致产生了要把齐家文化的年代下限拉到接近妇好墓时期的说法[91]唯物辩证法认为,时间是表征物质过程的持续性和连贯性,反映着物质运动的客观联系的物质存在形式,任何物质的东西都存在于时间中,时间是任何发展的根本条件。为了使齐家文化的铜制品及其有关问题,得到比较客观的认识,这里据本文提出的齐家文化分期,对它们做些检讨。现将齐家文化铜器分析结果统计成表十。

表十 齐家文化铜器分析结果统计表

皇娘娘台两次《报告》均认为该地发现的三十件铜器的材料,都是红铜。表中所列经过鉴定的四件铜器,也都是红铜。可以肯定,皇娘娘台是不出青铜的。该地的铜器,绝大多数出于遗址,只有一件出自M24。出铜制品的那些遗址的单位,虽不能确定它们在齐家文化分期表中的年代位置,但从“墓葬都打破了深灰土”,这在一至三次发掘所确定的该地齐家文化最晚地层的情况,以及从第四次发掘公布的平面图中的灰坑、房址多被墓葬打破的事实来看,或可认为皇娘娘台的大部分铜制品的年代,能早到齐家文化一期3段。同时,从此地四次发掘均未见到二期5段材料的情形来看,至少可肯定这里出土的铜器的年代,也不会晚到二期5段。

秦魏家出土的七件铜制品,经过鉴定的有四件。其中KG3 730②:27那件铜尖,未见于《报告》。M99:6那件铅青铜环,根据M99被定在秦魏家分段的Ⅵ段来看,年代可晚到齐家文化三期8段。KG3 730②:27青铜尖出自2层。这里二层被“2层”墓葬打破,压在打破三层的“3层”墓葬的上面。故可推定KG3 730②:27青铜尖的年代,当早不到齐家文化二期5段。据此,可肯定这里的两件青铜器的年代均晚于皇娘娘台。

在分期与源流一节中已指出,解放前齐家坪出土的大部分陶器的年代,和《秦魏家诸遗存的年代关系》中的三段相当,也就是被定在齐家文化分期的三期7段。估计上表中两件出自齐家坪的铜器的年代,也不会与此相去甚远。

根据大何庄出土材料的年代不早于三期6段来看,该地T30:27残红铜片的年代,也当早不过三期6段。

尕马台出青铜镜的M25,未发表陶器资料,难以推定它在齐家文化分期的年代位置。

从上面的叙述中,似乎可清晰地见到齐家文化制铜业的发展的历史过程。属齐家文化3、4段的皇娘娘台发现的那么多铜制品中无一件青铜器的事实,当不是偶然的现象,是当时制铜技术水平所达到的程度的客观表述。这时期铜器数量多,品种不少,不仅存在着冷锻技术,而且也存在单范,甚至合范铸造技术[92],当早已脱离早期金石并用时代,而已进入金石并用时代的发展阶段。齐家文化三期7、8段的几件青铜器,当是制铜技术进入一个新阶段的标志。由于还存在相当数量的红铜制品[93]和有时仍采用冷锻技术[94]制作青铜器,故即使把这时期归入青铜时代,也只能是这时代的伊始阶段。

如果这一认识是正确的话,那么,在中国广大土地上孕育出来的许多不同谱系的考古文化中,还只有齐家文化可能被认为是独立地走过了纯铜→青铜这一基本完整的制铜技术的过程。制铜技术是齐家文化生产力高涨的强有力的因素之一,同时,它本身也是生产力高涨的标志。只有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发展达到一定水平的时候,才能出现齐家文化这样规模的制铜业。从采矿、冶炼、制模到熔铸等一系列复杂的工序,要求并锻炼出熟练的劳动者。在存在家族的情况下,制铜业可能成为某些家族的世袭专业。

秦魏家M5、M35分别随葬陶垫和陶拍的情况,向我们提供了当时存在着专门的制陶劳动者的信息。如果说制陶这一传统的手工业已存在着专门的劳动者的话,那么,不言而喻,技术远较之复杂的制铜业自当已有了专门的匠人。不过,血缘纽带的联系,以及与之适应的原始的社会组织的存在,也从一个方面说明当时手工业的发展,还没有达到脱离农业的地步。

大何庄遗址揭示的五处“石圆圈”遗迹,显然是宗教性质的遗存。这些“石圆圈”的旁边,一般都有卜骨或牛、羊的骨架,F1的东边遗有被砍了头的母牛骨架,腹内还遗有小牛的骨骼,F3的南边发现了两块卜骨,显示出当时牲祭、占卜的情景,早已存在的占卜巫术[95]这种宗教形式,到现在已具有相当复杂的仪式。皇娘娘台M8的墓主人使用羊卜骨随葬,秦魏家M23随葬的羊卜骨,被仔细地放在一只可从腹部扣合的高领双耳罐内。自然,随葬的羊卜骨是墓主人生前巫师身份的标志。在贝加尔湖沿岸古代墓葬的发掘中,也发现过被认为是萨满教的巫师的墓葬。齐家文化出现的巫师墓葬,可以认为是当时已存在着巫师阶层的例证。

可见,畜牧业和制铜业的发展,是齐家文化父权制极端重要的基础。在以畜牧业及制铜业为标志的生产力总的发展的根基上,萌发出来的社会分工,包括存在一个巫师阶层,是父权制总的社会关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本文原载于《考古学报》198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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