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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律的特征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行政强制性这是建设法律的主要特征。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某种管理权限,或具体的权利,对建设业进行监督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大中型项目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对主体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经济性是建设法律的又一重要特征。

建设法律的特征优化措施

建设法律作为调整建设活动和建设行政管理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除具备一般法律的共性外,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征。

1)行政强制性

这是建设法律的主要特征。建筑活动投入资金量大,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及土地等资源,涉及面广,影响力大且持久(尤其要注意对环境的影响),建筑产品的质量又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国家对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与其他行业相比,较为严格。建设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建设法律必然要采用直接体现行政权力活动的调整方法,即以行政指令为主要调整的方法。建设法律规范中,建设行政法规占有很大的比重。因此,建设法律的调整方式的特点主要体现为行政强制性,调整方式有:

(1)授权。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某种管理权限,或具体的权利,对建设业进行监督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①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②专业承包资质系列三级资质;③施工劳务资质;④燃气燃烧器具有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2)命令。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禁止。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不作为的义务,即禁止主体某种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4)许可。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允许特别的主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某种作为的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大中型项目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该具备一定的资质等级,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5)免除。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对主体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如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超过五年的免征所得税。用炉渣、粉煤灰等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筑材料的可享有减、免税的优惠等。(www.xing528.com)

(6)确认。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并确定其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如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的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等。

(7)撤销。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授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如勘察设计单位越级承揽业务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法规以调整经济活动为主要内容

建设法律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法律中属于经济法部门的法律法规,其主要特征是建设活动中的工程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活动占用的资金量大,直接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国家以法律法规的手段调控建设活动,这些法律法规即是建设法律的一部分。经济性是建设法律的又一重要特征。建设法的经济性既包含财产性,也包含其与投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联系性。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等建设活动直接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国家增加积累。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建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都直接为社会创造财富。随着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3)建设法规中包含了大量的技术性规范

技术性是建设法律规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建设业的发展与人类的生存、进步息息相关。建设工程安全以及建筑产品的质量与人民生命财产紧紧连在一起。为保证建筑产品的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大量的建设法律法规是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形式出现的。法学中狭义的法律法规仅仅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及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但在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等可以作为处理案件的参照依据。建设法律中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等具有直接、具体、严密、系统的特点,便于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及管理机构遵守和执行,如各种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产品质量监测规范等。因此,建设法规的内涵要比传统法学中法律法规的内涵广,其不仅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还包括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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