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监护制度的历史渊源与演进

监护制度的历史渊源与演进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现有资料记载,监护制度的兴起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监护是为了维护家族利益而设立的代行家长权。比较而言,成人监护制度的发展、变化更为突出和复杂。该法运用监护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予保护。但是该部法律中没有涉及保护制度的规定。直至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诞生后,监护制度才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被规定在公民一章中。

监护制度的历史渊源与演进

根据现有资料记载,监护制度的兴起可以追溯到罗马时期。公元前450年,古罗马颁布的《十二铜表法》(第一部成文法典)的第五表《继承及监护》中,就涉及到监护、保佐制度的内容。如第五表第一条规定[1]监护的对象为未适婚人和妇女,其中未适婚人指的是十四岁以下的男孩和十二岁以下的女孩。再如第五表第七条规定:在精神病人没有相应的保佐人时,便由族亲对其身体和财产进行保护;无族亲时由宗亲保护之。至于浪费人,则由族亲担任他们的保佐人,他们自己是不能够自行管理财产的。此条规定是为已达到适婚年龄的男性精神病人与浪费人设立保佐制度,这样规定的首要目的是考虑到保护其家族财产的安全性。从监护主体角度观察,监护制度是针对未成年人设立的,而保佐针对的是精神病人与浪费人。在罗马法上,把监护未成年人的人称为保护人,把监护精神病人的人称为照管人。前者的主要职责是保护、照料未成年人的身体,而后者的主要职责在于看管被照管人的财产,二者总称为监护人。发展到今日,监护制度的改革历程大致如下:首先,监护制度是建立在宗族制和家庭制基础之上的。监护是为了维护家族利益而设立的代行家长权。马克思曾经指出:“罗马的家长对于他的家庭经济范围内的一切享有绝对的权利。”[2]其次,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宗族制与家长制控制地位的逐渐衰退,亲权与夫权逐步从家长权中独立出来,各个家庭也开始有了自己独立的财产,家族财产逐步由“家族共有”过渡到“个人私有”,从而引起了监护和保佐制度也逐渐由保护家族利益向保护个人利益的转变,并转化为一种公职行为。实际上,往往还是由家族内的成员作为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国家公权力对其的干预并不是很充分。之后,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国家工业化程度的加深,商品经济的日趋繁荣,以及国家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监护制度的社会公职性质渐显。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为了适应生产关系、社会结构变化及思想观念转变的需要,婚姻家庭已逐步摆脱封建制度的束缚,从而使监护制度的人身性与支配权属性慢慢减退;另一方面,随着未成年人法律地位的提高,男女不平等状况的改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人格、财产相对独立,司法与行政部门已经开始介入到监护制度中并对其做出了一些调整,形成了以亲属监护为主、国家公权力适度参与的新局面。1945年前后,监护制度进入了现代化的发展时期,监护制度有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与成年人监护制度之分,它们各自又经历了新的发展。比较而言,成人监护制度的发展、变化更为突出和复杂。如精神病人、妇女、浪费人等都曾作为成人监护的对象。我国的监护制度起步与世界上先进国家相比相对较晚,之后又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统治时期。在当时,封建家长制是极为盛行的,家长对家庭成员享有非常大的权利,甚至可以生杀予夺。虽然在家长本人年幼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亲自管理家政的情况下,会通过管理、顾命、托孤等方式委托他人对家庭成员进行辅助,但仍没有形成一项规范制度。直至清末,德、日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传进中国后,清政府才开始进行法律变革。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对监护制度作了初步规定。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将监护划分为两种情形:第一是不在亲权之下的未成年人监护,第二是禁治产人监护。该法运用监护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予保护。但是该部法律中没有涉及保护制度的规定。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法律制度,但监护制度依旧没有得到重视。直至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文简称《民法通则》)诞生后,监护制度才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被规定在公民一章中。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文简称《民通意见》)对监护制度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解释和补充,与《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监护的内容一并构成我国监护制度的全貌。(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