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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问题及其对储户和被害人的影响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无法改变储户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之下,法律有关“当银行无法证明存款人有过错时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形同虚设。在我国,遭遇侵权行为时,被害人自我救济的能力较弱,而法律救济又有明显的局限性。作为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司法救济结果往往无法切实有效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

法律风险问题及其对储户和被害人的影响

(一)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不到位

“以房养老”模式如果运行得当固然有比较好的发展前景,但要贯彻实施仍需要得到老年人的配合,唯有老年人愿意选择将房屋所有权抵押给借款机构,才能为“以房养老”提供赖以生存的市场。但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老年人所拥有产权的住房都是花费巨资,甚至努力奋斗一辈子才购买的,作为中国人一生之中最为重要的财富,在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处置时,老年人一定会十分谨慎。遗憾的是,我国金融机构并不能让老年人充分信任。这首先是因为我国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存在漏洞,无法杜绝违法行为的出现。同时,关于金融机构运行机制的立法也相当不完善,无法顺利解决层出不穷的纠纷与诉讼。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普通居民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矛盾与纠纷被频繁曝光。2008年,Z先生存入银行的数百万元被银行内部管理人员私自转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而他经过数年辛苦诉讼也只换来一张以“银行因对此没有过错而不需承担责任”为理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民事终审判决书,损失没有得到任何赔偿。Z先生的遭遇并不是个案。2014年,杭州某银行的数十名储户的存款不翼而飞,损失达数千万元之巨,但他们向银行申诉时,银行却以“储户未妥善保管自己密码”为由拒绝处理与赔偿。同年10月,一家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内的上亿存款也在一夕之间神秘消失,银行同样怠于处理,至今未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在无法改变储户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之下,法律有关“当银行无法证明存款人有过错时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形同虚设。除此之外,人们与保险公司信托机构之间的所产生的纠纷以及新型诉讼更是层出不穷。此类纠纷的出现使得老百姓对金融机构的信赖程度大打折扣,即使对“以房养老”模式有兴趣,也只愿稍作了解,不敢以房产作为代价来换取金融机构定期发放的养老金。一位广州的老年人这样说:“有些银行连我们的钱都管不好,怎么可能尽职尽责管好我们的房?”对此,笔者做过一份调查问卷,数据显示,14.6%的受调查者明确表示不愿信赖金融机构,担心在签订合同之后遭遇违约或更为严重的侵权行为,因此不愿在年老之后选择办理“以房养老”借款业务。[5]

(二)追索制度障碍

依照国外推行“以房养老”业务的经验来看,追索程序是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具体而言,其指当事人在申请了“以房养老”贷款后,房屋价值由于客观原因(非借款人之过错)而贬值时,贷款机构仍然需要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金额向借款人支付养老金,如果支付总额超过了房屋的实际价值,贷款机构亦不得向借款人或者其继承人进行追偿;但是,如果贷款机构所支付的借款总额低于房屋的实际价值,借款人及其继承人有权利就差额部分向贷款机构进行追偿。反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一规定明确了贷款机构可以在支付款项高于抵押物价值时向借款方进行追偿,与“以房养老”模式的制度设置初心背道而驰。(www.xing528.com)

(三)受害者维权困难

自“以房养老”在中国试点以来,骗局也随之增多。根据媒体报道[6],2016下半年,年逾60的曾女士被一群陌生人赶出家门。接受记者采访时,家住北京的曾女士描述道,2016年6月,她去友人家中吃午饭时,朋友告诉她一个赚钱的好办法——“以房养老”,广某信誓旦旦地说:这个项目是国家推广的理财项目,月息能够达到5%,若是曾阿姨将自己所住的房屋进行抵押,每个月就能够获得不菲的收入。曾阿姨还称,在她参加了这个所谓的“以房养老”项目并办理了所谓的房屋抵押手续后,前两个月确实收到了广某打来的红利,但从第三个月开始,广某再也没有给老人们打过一分钱。更令人诧异的是,办理了抵押手续的四个月后,外出买菜的曾阿姨接到女儿的电话,说家里的家具被一伙人搬出了家门。当警察上门时,对方拿出一本房产证,而上面的名字早已不是曾阿姨,曾阿姨这才意识到自己被广某欺骗了。此后,虽然公安机关以诈骗为由对广某实施了抓捕,但此时广某名下早已没有财产,曾阿姨的房屋也无法要回。在我国,遭遇侵权行为时,被害人自我救济的能力较弱,而法律救济又有明显的局限性。第一,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往往有滞后性,无法及时为受害者追回损失。第二,司法救济也存在滞后性,一定是“侵权在先,救济在后”。作为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司法救济结果往往无法切实有效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第三,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漫长的诉讼过程需要耗费受害人大量的财力与精力,这对于正当权益已被侵害的被害人来而言必然是一种更大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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