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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俗的演变:理解建构性诠释视角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本文的主旨在于重新审视“建构性诠释”以及相关的“诠释性概念”在社会习俗诠释中的应用,并结合德沃金对社会习俗演变过程的探讨进行解说,达成对这一基本概念的理解与领会,最终凭借这种领会理解德沃金对社会实践演变过程的真正看法。

习俗的演变:理解建构性诠释视角

徐 晨

摘要:“建构性诠释”的概念在德沃金的理学体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通过例证介绍诠释性态度和诠释的诸多类型,着重强调作为“创造性诠释”的“建构性诠释”,能够有助于基本确定“建构性诠释”将如何在社会习俗诠释中发挥作用。此外,必须探讨“诠释与意图”“诠释的三个阶段”等重要议题,同时穿插法律实证主义者对相关问题的意见,以便进行比照,从而澄清“诠释性概念”与“语义学方案”的区别,最终正确地描述社会习俗在历史中的形成以及演变。

关键词:社会实践;社会习俗;建构性诠释;意图与诠释;诠释的阶段(www.xing528.com)

这恐怕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关乎应当如何理解存在于社会习俗演变过程中的诸多争论,还更关系到能否正确地理解德沃金(Ronald Dworkin)法理学的理论体系。作为德沃金的读者,我们或许不会对以下概念或命题感到陌生:“更有力量的法律原则”,“作为王牌的权利”,“法理学是法官判案的无声开场白”以及“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1]如何理解这些命题,在国内已经引起了广泛的探讨和争议,而“唯一正确答案”(a single“right answer”or“right answers”)命题[2]作为德沃金最具雄心的论证也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学界探讨的焦点。在探研的过程中,我们可能会发现,其“唯一正确答案”命题显得有点难以理解——至少,它看上去过于绝对了,这有悖于我们作为法律人对疑难案件的直觉性判断。[3]是德沃金过于自信了吗?事实恐怕并非如此简单。倘若进行反思,并将德沃金的理论视为一个复杂的整体,进而将“唯一正解”作为其中的部分,我们可能会发现自己粗糙地理解了德沃金的论证,忽略了整体中起着理论基石作用的“关键的抽象性阶段”(crucial abstract stages)。[4]这块基石,就是不断被德沃金反复提及的“建构性诠释”(constructive interpretation)。[5]

这正是本文希望着重论述的核心概念。当然,本文并不会试图全面地对“关键的抽象论证”进行补全,也没有能力针对德沃金论述的方方面面给出一个完全的解决。然而,为了查明遗漏的关键论证,我们或许应当从头做起。因此,本文的主旨在于重新审视“建构性诠释”以及相关的“诠释性概念”(interpretive concepts)在社会习俗诠释中的应用,并结合德沃金对社会习俗演变过程的探讨进行解说,达成对这一基本概念的理解与领会,最终凭借这种领会理解德沃金对社会实践演变过程的真正看法。此种对“诠释性概念”的探讨和解说恐怕将带着我们远离“唯一正确答案”命题,甚至远离法律领域——但这是必要的,因为一旦我们采取此种态度,也许会发现,我们对“法律帝国”的了解仍有待拓展——本文的最终目标是通过正确地理解“诠释性概念”,来检讨法律实证主义“语义学”理论对社会实践的描述,并依据对“诠释性概念”的回访,来深入理解社会习俗的演变以及关乎此种演变的种种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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