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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法学方法与裁判决策的合理性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文艺思维、法律思维、数学思维等均与长期接触某一语言相关。不同的当事人、律师、立法者、法官作为独立的个体,对法律概念的掌握也必然有所不足或有所偏好,因而会在法律思维的严谨性与法律认知的系统性方面有所差异。[33]在宏观视角,概念体系的完备对国民法律意识的养成和国家法制的健全具有基础性的意义。概念体系在快速发展的社会中,如同百年老屋于风雨中飘摇。

规范法学方法与裁判决策的合理性

人们对习以为常的事物总是缺乏足够的重视。语言即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例。尽管人类使用语言已有几千年历史,但早期的语言认知表现为语法、辞令等语言现象的学问,而较少涉及语言的功能、意义等语言方法的认知。现代语言学的产生是在十八世纪初期,距今也不过两百多年时间。然而,在短短两百年的时间,语言哲学的发展却对人类社会科学认知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语言分析为传统哲学的核心问题,如世界的本原、主体的理性、认知的方法、价值的生成等的重新认知提供了新的方法和视角,因而也被认为是二十世纪哲学社会科学思潮的一个重要转向。

在微观层面,个体的话语体系显示了其身份、地位、立场、品位、人格、性格,等等。人是语言的产物,语言的能力决定着思维和行动。一方面,主体对话语具有选择权。不说脏话并不意味着不理解脏话的含义,而是该语言被主动过滤了,主体选择了文明待人;另一方面,话语的掌握与特定思维的养成相关。文艺思维、法律思维、数学思维等均与长期接触某一语言相关。即便大话与空话也是某些领域的交际语言,如果不通过一定时间的学习,也很难熟练运用。语言的丰富程度决定了个人对世界的认知程度。如果要了解机械方面的知识,就需要对动力、摩擦、机床、制造等术语充分了解;如果要具有教育的理念,就要对教育理念、教育方法、学习动力、学习方法、知识价值等概念形成体系性认识。主体对某一领域语言掌握的多少,反映了其自身知识体系和价值体系的构成。不同的当事人、律师、立法者、法官作为独立的个体,对法律概念的掌握也必然有所不足或有所偏好,因而会在法律思维的严谨性与法律认知的系统性方面有所差异。现实主义法学派即是从这一角度出发,主张法律认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充斥着主观因素,法律原则、规则和判例都不具有普遍意义,“纸上的法律”不同于“现实的法律”。卢埃林曾指出,初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两方面困难:一是证据和证词往往是不准确的,二是法官和陪审员对同一情况会产生不同的认识。法律确定性只是幻想。[32]作为现实主义法学的激进后代,批判法学派对法律的概念体系进行了彻底的解构,将概念所确立的普遍性意义置于特殊场景下考察,指出其在语言张力上的不足和规范确定性的缺陷。[33]

宏观视角,概念体系的完备对国民法律意识的养成和国家法制的健全具有基础性的意义。系统的领域知识是建立在概念之上的。而概念作为人们对事物的指称,总是与现实社会的人、事、物、行为等一一对应、种属关联。在法律领域,法律概念与政治、经济、社会概念交叉重叠,例如,宪法的国家主席、政权、民主、选举、权力,商法的公司、法人、股东董事、资本,民法的契约、婚姻、继承、财产、侵犯等概念均来自法律所调整的广泛社会领域,对这些领域的人、事、物、行为进行建章立制,必然首先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而在这一过程中,一些概念的含义会在法律层面上被认可并固定下来,一些概念会被过滤掉某些含义并重新被赋予法律上的意义。在此,一些模糊的、大写的概念在特定场景中被使用,而概念实际指代为何的问题却不被考虑。因此,为实现观察和交流便利,在某些共识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的需求变得必要。韦伯的“术语学”的方法,是在这一领域的成功尝试。在当代的立法实践中也可见其实际运用。[34](www.xing528.com)

在构建某一学科的知识体系的过程中,概念方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概念会随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精确性不足的问题。概念如儿童的衣服,八九岁的童装无论如何没法穿在十几岁少年的身上。社会的发展带来新的概念,以往的概念也会因为新的交往形式而发生变化。由于事物关系和行为关系的改变,概念相互之间也在含义上呈现此消彼长的关系。概念体系在快速发展的社会中,如同百年老屋于风雨中飘摇

在法律领域,概念统一—概念分歧—概念共识是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的必经之路。立法对法律术语作出统一规定,司法过程中的疑难情形导致概念适用的分歧,通过立法的完善或司法的解释,重新对概念进行界定,最终实现概念在新的场景下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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