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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行为的产生程序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们根据自然和社会规律调整自身行为,是事实或行为的正当性。其结果是,这种教训会促使其反思并调整自身行为,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真理,相对于规范正当性而言,不是一个认识论的概念。行为正当性(理性)的探讨在法律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规范产生和价值评判的重要思想源泉,也是疑难案件中行为定性的基础。行为合理性的根源在于交往行为中,双方或多方行为的彼此协调。

理性行为的产生程序优化方案

人们根据自然和社会规律调整自身行为,是事实或行为的正当性。例如,原始人在狩猎时不小心触碰到树枝吓跑猎物,从而懊恼不已。这种经历促使其反思,在下一次狩猎时会格外注意周边事物。再如,社会交往中的一方当事人因疏忽或无意识而遭受另一方责难,以致受到损失。其结果是,这种教训会促使其反思并调整自身行为,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哈贝马斯认为,这种层面上的“行为应当”并不等同于道德正当性。例如,欺骗、背叛在交往行为中也会被作为经验或教训而给人以“行为正当”的认识,然而,这种所谓的“行为正当”并不符合人类社会的“道德正当”。在此,规范正当性问题变得微妙。客观有效性的问题必然涉及人们应当相信或承认某事物为真,在此前提下,谈论真理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才有意义。然而,哈贝马斯看来,真理必须不应当仅被吸收为“声称为真”。最终,客观有效性属于是什么的问题,即真,而不是我们主张其为真。真理,相对于规范正当性而言,不是一个认识论的概念。

寻求对真理、客观性语言的认知或表达层面的功能的认识,是哈贝马斯在构建自己的语言和沟通理论以及批判其他理论方法时的主线。因而,他批判语言的分析哲学,尤其是语义学的真值条件方法(真理是受条件限制的,可使一个语句为真的条件就是该语句的真值条件),因为它使语言的表意功能相对于解释和沟通功能居于优势地位。[28]

我们的行为只有在理性作出时,才是自身的行为。我们的理性是建立在行为的要素以及理性行为的场景的基础上的。我们可能事后反思,发现自身的错误,即我们根据错误的理性实施了行动,但即便如此,我们仍在非理性行动中吸取了一定的经验。只要我们保持着理解我们行为理性的能力,我们就保持了理解该如何做事的能力,即便有时被误导或作出非理性行动。[29]

(一)行为正当性的条件

任何行动的唯一理由是行为本身或其后果具有正当的属性。[30]行为的正当性更多涉及的是具有语言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如何才能获得和使用知识,而不是对知识的占有。将知识的思维和方法运用于实践和行为,是理性的基本要求。

行为正当性(理性)的探讨在法律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规范产生和价值评判的重要思想源泉,也是疑难案件中行为定性的基础。“交往行为理论”,以探讨人在一定的情景下行为举止“合乎理性”究竟有何意义为主,也就是说,人的表现“合乎理性”究竟意味着什么。[31]哈贝马斯认为,一旦使用行为“正当性”这样一种说法,也就在正当性和知识之间建立起了一种紧密的联系。从知识与理性之间的紧密关系可以推断,一种表达的合理性取决于它所体现的知识的可信性。语言或行为表达的有效性前提,也涉及交往共同体当中主体相互之间共同分享的背景知识。语言所提出的命题的真实性以及行为的有效性越是能够更好地证明,语言和行为就越是具有合理性。经过论证的断言和行之有效的行为是合理性的标志。因而,在交往行为关系中,如果谁作为交往共同体的成员,能把主体间所首肯的有效性要求当作其行为准则,谁就称得上是有能力的。只有有能力的人才能合理行事。[32]

与哈贝马斯的观点类似,魏因贝格尔将行动看作是由信息支配的行为状态的后续。这意味着行为者可以在多种行为方式之间作出选择,最终选择哪种方式则依赖于个体所拥有的信息。因此,根据魏因贝格尔的行动理论,行动的本质是一个有意识的行为者处理信息的过程。[33]信息包括理论信息和实践信息。理论或“描述性”的信息可被定性为有待检验的事实性信息。在这些信息之外,是那些具有空间与时间属性的事实。这些事实包括:(1)关于行为发生场所的事实;(2)关于一般原因关系的事实;(3)关于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程序;(4)关于实施特定行为所产生结果的事实。实践性的信息,是涉及主观喜好、目标、价值标准和规范的信息。实践性信息通常不具有真理性的价值。这意味着主观喜好是行为者对各种选择的相对评估;目标是行为体系的态度;价值标准通常指原则性的规范,如诚实、服从、忠诚等。规范性的规则被视为行为者所遵守的规范体系的一部分,其主要发挥三种功能:行为规范、授权规范和建构规范。[34]

(二)行为正当性的判断程序(www.xing528.com)

理性人立场并非仅仅与主体是否理性有关,而是关系到主体所处的环境、主体的立场等多种因素:(1)同等资格人所知或应知的。所谓同等资格人是指具有相同身份、职业、文化、教育背景等的主体。(2)场景、环境、对象、客体等因素设定。行为是环境的产物,在不同的环境下,理性人的反应会有所差异。(3)时间因素的赋值。仓促之下的决策与反复思考决策会有不同。时间也会带来信息的逐渐累积,从而为决策提供更多的参考。针对不同的事情给予适当的时间考虑,是理性的一个前提条件。(4)程序性规划和系统性思考。在重大决策上,理性思考往往具有回溯性和预见性,即既需要了解事物的历史也要对其发展作出预测,能够将决策置于较大和更大的系统中,对行为的因果走向有大致的把握。(5)民主的态度。征询并考虑他人建议,能够对错误有清楚认知,从善如流。因此能够及时更改失误,从而确保修正的理性。(6)信息的完全性。片面的信息具有误导性。此种情形下,主体是否具有知识、经验和判断力都不再重要。任何人在重要信息极度欠缺的情形下的决策,都是非理性的。当然,另一方面,当人们缺乏知识和远见时,信息也不足以促使人们作出理性行为。(7)独立的人格。依附于某个个人或组织的个体,其决策不可避免地受其影响。

从行为到规范,大致有两种产生的途径。其一是共识模式(规范模式)。社会对大多数行为已有相当数量的规范,如善意、注意义务等。交往行为的双方主体并非完全处于“原初状态”,而是接受了某种知识、价值的主体,或是遵守某些规范、认可某些规范的主体,即主体已经就价值和规范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这是行为可被评价的基础。其二是还原主义方法。行为合理性的根源在于交往行为中,双方或多方行为的彼此协调。一方任意的行为招致反对,为了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而彼此克制,行动交往受挫产生内心的懊悔、惭愧、激励等情绪,或受到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惩罚),这些内在或外在的“强制”,即对行为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是行为与规范的关联,不同领域的交往规范、习俗、制度、法律由此产生。在此两种途径下,行为正当性的评价同时是“规范中性”和“规范关联”的。其是规范中性,是因为行为分析并不是为了实现特定的法律目标或价值体系。其是规范关联,是因为行为分析需要将法律规范这一影响因素予以考虑。[35]

法律的行为分析与法律的经济分析都为行为正当性提供了分析工具,但二者既有渊源又存在本质的不同。二者都是建立在对人类行为的特性进行描述的基础上,总结行为规律,从而为将来不特定主体的决策或行为提供参照或建议,或为规范的制定、价值的选择提供依据。法律经济学对行为的分析是建立在观察统计的基础上的。通过将调研等获得的数据,纳入事先建立的理论模型,验证相关假设,得出关于某类行为的原因、变化或发展的结论。然而,经济学上的合理选择模型经常产生不准确的行为预测,认识错误和情感波动导致行为偏离预期方向。在经济学关于人类行为的研究中,合理选择的规范性陈述往往与描述性的介绍混为一谈。[36]在法律的经济分析领域,传统的法经济学将行为分析建立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标准假设之上,如理性人的假设等。然而,人们却表现为受限的理性:他们经常受制于特定的偏见。如过于乐观和自我满足的公平观念。行为法律分析因而主张:事实,以及对成本收益的评估,应取代某些回避问题的假设。[37]行为法律分析的工具性价值在于将人类行为的经验事实整合到法律分析中。但行为方式的规范中性并不意味着与规范无关,而是使其成为学者进行规范论证的有益工具。[38]

因此,在裁判环节通过行为正当性分析可对义务进行重新配置。这种配置是对双方已有的法律关系(如合同)进行干预。令人信服的支持干预的论证,必须满足行为分析的总的要求,需要从充足的行为模式的实际证据出发,并考虑到其边界条件。[39]严厉的干预则可能直接限制选择自由,成本过高。在工业社会,行为的决策依赖于信息。而信息的来源既与决策者相关,也与相对方相关。如果在信息的来源渠道方面作出规范,例如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风险和成本等信息作出强制规定,则可以减少判断偏见。

【风险社会的告知义务】房东将房屋出租承租人,承租人因为使用土暖气(依靠暖气管内水循环取暖)爆炸而严重受伤。原因是管内的循环水因天气寒冷冻结。房东主张,其在出租时已告知房客屋内的土暖气天气过于寒冷时不能使用,否则会发生爆炸。房客则声称没有被告知此类信息。双方均无法就各自的主张举出证据。如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来处理此案,房东需要举出证据,然而尽管口头的证据也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但若是对方不予以认可,则房东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此情形下,假设房东确实详细告知了房客这一危险事实,其对案件处理的结果必然十分不满,并可能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如果采取行为理性的视角,分析在房东和房客租房这一相互行为过程中,各方实施何种行为才是理性行为,或最低限度的行为,或可以免除后续特定责任的行为,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就土暖气的使用这一特殊危险事项,房东不仅需要作出告知义务,而且需要以适当的方式作出。即告知应采取书面形式,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说明。换言之,房东根据自身的经验,应当预见到损害的可能性,并采取积极行为就可能对自身造成的损害(赔偿)进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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