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技术开发合同:成果归属优化方案

技术开发合同:成果归属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委托开发合同中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根据《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的确认规则是:1.当事人可以约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技术开发合同:成果归属优化方案

(一)委托开发合同中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根据《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的确认规则是: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3.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4.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合作开发合同中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根据《合同法》第340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合同中专利申请权的归属确认规则是:

1.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

3.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其专利申请权。(www.xing528.com)

4.合作开发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专利。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5.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6.专利权为当事人共有的,共有人应当约定利益的分配办法;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实施专利的权利,由此获得的利益归实施方享有。

(三)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的归属

《合同法》第3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为此,对于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的确定,可以采取以下办法与方式:

1.根据《合同法》第341条的规定,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时,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归属进行约定,但该约定不得限制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2.当事人在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时,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归属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3.如果当事人无法就后续改进成果的归属与分享达成协议的,则按照习惯规则进行确定,即谁完成的后续技术改进成果就归谁享有,若双方共同完成的,则由双方共同享有,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研究开发人在将研究成果交付给委托人之前,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人;

4.涉及技术成果的保密问题,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合同终止后,不影响保密条款的效力。

5.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为当事人共有的,共有人应当约定利益的分配办法;共有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方法确定如仍不能确定的,任何一方均享有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由此获得的利益归实施方,但一方转让技术秘密成果必须征得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获得的利益由各方共同享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