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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模式与犯罪构成模式之关联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苏俄四要件平面的犯罪构成体系及其所体现的机体化的犯罪构成模式引入我国后,很快被广为接受,成为世界上最为普及、使用频率最高的犯罪构成体系之一。有学者认为,苏俄四要件平面的犯罪构成模式是以机械唯物论为其哲学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引入苏俄犯罪构成理论,其概括化、一体化的犯罪认定模式至今深入人心,这绝非偶然所能解释。

文化模式与犯罪构成模式之关联

苏俄四要件平面的犯罪构成体系及其所体现的机体化的犯罪构成模式引入我国后,很快被广为接受,成为世界上最为普及、使用频率最高的犯罪构成体系之一。那么,我国现行平面的犯罪构成体系及其所体现的机体化犯罪构成模式之所以受到欢迎,其原因何在呢?有学者认为,苏俄四要件平面的犯罪构成模式是以机械唯物论为其哲学基础。[33]还有学者对此予以进一步分析,认为苏联、俄罗斯以及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就是以机械论的思维模式这种传统模式构建的,而当代科学思维方式以系统性思维和互补性思维为基本内容,时下犯罪构成理论新体系是以此为主要理论基础构建的。“经典科学思维方式的总特征是机械论。它的整体观念是机械累加的整体观念,即认为事物的整体是由其各个部分加合组成的,分别研究各个隔离的组成部分,就能把握事物的整体。苏联及其后的俄罗斯以及中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都是以这种观念构建的。……当代科学思维方式以系统性思维和互补性思维为基本内容。系统性思维的整体观念是系统观:认为事物是一个系统。犯罪构成理论新体系是以现代系统科学丰富和发展了的系统观和系统方法论为主要理论基础构建的。”[34]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客观,经不起推敲。首先,当时的苏联不太可能出现构建在机械唯物论上的理论体系。20世纪20年代,苏联确实发生过以谢德林为首的“辩证法派”和以季米里亚捷夫为代表的“机械论者”的著名论战。[35]不过,辩论的结果是“辩证法派”大获全胜,“机械论者”从此一蹶不振。并且,苏联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存在着意识形态化和教条化的严重倾向,有的甚至将苏联版的辩证唯物主义称之为“黑格尔哲学的翻版”,但却没有人讲苏联哲学是机械唯物论。[36]据此可以推断,在当时特殊的政治态势和理论环境下,苏联学界基本上不可能出现立足于机械唯物论而构建有关理论体系的现象。其次,机械唯物论自身难以使一个理论体系在中国有如此之高的实用率。如果说苏联学者当初对源自德国的犯罪论体系进行面目全非的改造,具有强烈的政治因素的话,那么这一缘由时至今日在我国显然说不过去。毕竟,改革开放40多年来,无论是从国家还是个人层面上,意识形态的对立,几乎已经不能成为左右我国文化建设和法治建设的主要理由。

实质上,我国现行犯罪构成体系之所以广泛适用于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旺盛的生命力,关键在于其与我国直觉体悟的文化认识论及其相对应的机体化文化模式极为契合。陈瑾昆先生曾言:“人类为理性动物,故从新派主张,谓刑法非出发于个人改善,则刑法之功用,将失其半。社会生活工具,故从旧派主张,谓刑法不出发于社会防卫,则刑法之功用,亦将失其半。故自刑法立法言之,故不能偏于一端,应同时注意于一国民族固有之伦理思想与社会现象,以期制立于一国民族最能适应而最能调和之法律。”[37]这段话反过来理解同样可行。即如果包括犯罪构成模式在内的法律及其理论能够体现民族最能适应且最能调和者,则该法律及其思潮必然融合了一国民族之伦理之思潮与社会之思潮,体现一国民族固有之伦理思想与社会现象。中国近代法律文化,并非没有受到西方法律文化思潮的深刻影响。在刑法学理论方面,20世纪30年代有刑法学者前后引入德、日的犯罪构成模式,该模式因1949年国民党当局败退台湾地区而失去影响,没有在中国大陆留下太深印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引入苏俄犯罪构成理论,其概括化、一体化的犯罪认定模式至今深入人心,这绝非偶然所能解释。究其根源,在于其与我国文化观念和思维模式互为表里、默契对接。可见,上述观点实质上是一种误解,不但片面地解读了机体模式与机械模式的含义及发展历史,也混淆了两种不同模式论在不同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体现,因而其结论必然是欠妥的。(www.xing528.com)

同样,西方文化中的机械唯物论及其机器模式,也必然深入渗透到刑法理论之中,尽管现在看来这种理论及模式并非完美。“自然科学的方法论一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对刑法学产生明显的影响,亦即认为犯罪行为也可以作机械式的切割、分析和检验,犯罪行为因而很理所当然地被切割成主观和客观两个部分。贝林-李斯特古典犯罪阶层体系,正是根据自然科学的观察方法而建立起来的……”[38]无论是古典犯罪阶层体系还是新古典犯罪阶层体系,虽然说在具体构建上以及各要件的关系上有不同理解,但其对犯罪加以层层剖析、拆卸、组合的机器模式,却并无实质改变。“以犯罪构成合致性、违法性和罪责解释犯罪行为的构造,亦即认为依这三个阶层可以检验犯罪是否成立,等于是将犯罪行为当成一个由三个部分的零件组成的物体,它可以被机械地拆卸、组合,而组合所依据的规则,和一加一等于二,和果实成熟会落地的地心引力这种自然规则一样,是一种因果定则,亦即犯罪和刑罚之间的因果原理在于一切自然现象的因果决定论(Kausale Determiniertheit),行为是依机械性的定则而发生的。”[39]可以说,自然科学实证主义以及机械论,孕育了阶层、立体的犯罪构成,必然会滋生出机器的犯罪构成模式。韦尔策尔就曾指出,在自然实证主义中,概念的形成程序是中立而无价值的因果律,依新康德思想,概念的形成则是一套有价值关系的体系,因此新康德思想并不是和自然实证主义相对立的理论,而是补充实证主义的理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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