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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代婢女来源与地位浅析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辽代,婢女处于社会的最下层,她们的生活,基本是为主人的日常生活服务。在封建社会,奴婢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奴婢已不能被任意杀害。

辽代婢女来源与地位浅析

在辽代,婢女处于社会的最下层,她们的生活,基本是为主人的日常生活服务。她们没有人身自由,可以被主人随意处置。辽景宗长女观音女,“皇后尤加爱,赐奴婢万口”。[2]辽代贵族家庭的奴婢众多,辽兴宗时北府宰相兼北枢密使、驸马都尉萧惠的家中“奴婢千余”[3]。辽政府在重熙十五年(1046年)“禁契丹以奴婢鬻与汉人[4]。说明在辽代社会中,官宦和富裕家庭盛行蓄养和买卖奴婢。

一、辽代婢女的来源

(一)战俘

战争中的俘虏是辽代早期婢女的主要来源。元好问的《中州集·李晏传》记载:“初,辽人掠中原人,及得奚、渤海诸国生口,分赐贵近或有功者,大至一二州,少亦数百,皆为奴婢。”大同元年(947年)四月,辽太宗耶律德光率军对后晋作战,“相州梁晖杀契丹守将,闭城拒守。德光引兵破之。城中男子无少长皆屠之,妇女悉驱以北”[5]。这些被带到辽境的妇女大多做了契丹贵族家庭中的婢女。除了受赏赐的奴婢外,战争中的将领自己俘获的奴婢有的就直接归自己所有。大同元年,辽太宗兵入后晋首都开封后,“发仓廪,开府库,搜宝器,取珍玩,子女、玉帛、药草、羽毛……人竟贪取,以实私家”[6]

(二)籍没罪犯的家属及奴婢

辽建国后,随着对外战争的减少,婢女主要来自籍没犯罪的家属及婢女。关于辽代的籍没法,“始自太祖为挞马狘沙里时,奉痕德堇可汗命,按于越释鲁遇害事,以其首恶家属没入瓦里。及淳钦皇后时析出,以为著帐郎君,至世宗诏免之。其后内外戚属及世官之家,犯反逆等罪,复没入焉;余人则没为著帐户;其没入宫分、分赐臣下者亦有之”[7]。从辽太祖到天祚皇帝,几乎每朝都有许多罪犯的家属及其婢女被籍没为奴婢。

辽太祖建国后,国内政局并不稳定,时常发生叛乱。太祖诸弟因不满他将预选可汗变为终身世袭的皇帝,所以屡次反叛。太祖即位的第七年(913年),在又一次成功平叛后,“轘逆党二十九人,以其妻女赐有功将校”[8]。自此,反叛之人失败后,家属被籍没为奴隶,或成为皇帝的私人奴隶,或分赐群臣,在辽代即成为定制。

辽太宗天显七年(932年)十二月,“以叛人泥离衮家口分赐群臣”[9]。世宗仅在位五年,即死于察割之乱。穆宗平乱即位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惩治参与作乱的人。耶律朗因曾协助察割作乱,在穆宗即位后“伏诛,籍其家属”[10]。辽圣宗统和四年(986年),“以艾正、赵希赞及应州、朔州节度副使、奚军小校隘离辖、渤海小校贯海等叛入于宋,籍其家属,分赐有功将校”[11]。辽兴宗景福元年(1031年),萧浞卜等人被诬谋反,“浞卜等十余人与仁德姻援坐罪者四十余辈,皆被大辟,仍籍其家”[12]。辽道宗平定了重元之乱后,对有功的耶律乙辛和张孝杰等人大加宠信,最终导致其懿德皇后被诬陷致死,并祸及太子。大康三年(1077年),耶律乙辛诬害太子,株连大批太子党人,“其幼稚及妇女、奴婢、家产,皆籍没之,或分赐群臣”[13]。天祚皇帝即位后,为其祖母懿德皇后和父昭怀太子平反,于乾统元年(1101年)三月,“诏有司以张孝杰家属分赐群臣”[14]。乾统二年(1102年),“始发乙辛等墓,剖棺戮尸,诛其子孙,余党子孙减死,徙边,其家属奴婢皆分赐被害之家”[15]

(三)养育繁衍

赏赐给群臣的这些奴隶,大多是终身为奴的,并且奴隶的嫁娶听从主人安排,一般来说,奴隶只能嫁娶奴隶,所生的子女亦摆脱不了奴隶的身份,这样奴婢的另一来源即是奴隶这个群体自身的繁衍。

(四)父母出卖自己的儿女

当父母因天灾人祸无力抚养自己的儿女时,或出卖或典质自己的儿女。这些被卖的孩子大多被买去作了奴婢;而被典质的那些孩子,当父母无力赎回时,他们也就变成了终身奴婢。辽圣宗在开泰元年(1012年)十二月下诏,“诸道水灾饥民质男女者,起来年正月,日计佣钱十文,价折佣尽,遣还其家”[16]。说明当时社会中存在大量的奴婢是被父母典质,却无力赎回,而导致他们变成终身奴隶。

二、辽代婢女的社会地位(www.xing528.com)

(一)辽代的社会性质

某一群体或个人的社会地位与国家的社会性质和发展是休戚相关的,研究辽代婢女的社会地位,首先得分析辽代的社会性质和发展状况。关于辽代的社会性质,蔡美彪先生认为:“阿保机的建国,在契丹历史上是一个划时代的大事件。作为阶级压迫的机关,国家的建立,结束了契丹的氏族制时代,进入了历史的新时期。”[17]到辽圣宗时,辽朝“虽然仍保留着严重的奴隶制的残余,但封建制已经逐步确立起来”[18]

陈述先生认为,辽建国时,“阿保机以奴隶制的优势条件,建立政权,并在联盟形式下形成初步的阶级统治的国家”[19]。辽建国后的“国家体制,继承了过去北方游牧社会的传统,同时也吸收了中原汉族地区的封建统治制度。契丹本部和先后附辽的部属以及渤海燕云,包括猎区、牧区和农区,社会组织及生产关系,有氏族的、奴隶的和封建的差别,他们在统一的政权统治下,各自在各自的基础上发展,各异不同的步伐向封建过渡”[20]。辽代封建制在圣宗、兴宗时期确实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还不能说明契丹草原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已经完成封建化,若干部属和契丹部族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他们并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经济基础。[21]

综上所述,辽在建国后,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内奴隶制和封建制始终并存,直到辽圣宗时,国内依然保留着严重的奴隶制残余,但封建制已经逐步确立起来。

(二)圣宗朝前后婢女的社会地位

在奴隶社会,奴隶是不能称之为人的群体,是被压迫、被剥削的主要阶级,他们可以被任意买卖、杀戮。辽建国之初,国内奴隶制和封建制并存,而且奴隶制在相当长时期占据社会的主导地位。辽太祖的长子耶律倍“好饮人血,姬妾多刺臂以吮之。婢仆小过,或抉目,或刀刲,火灼”[22],说明辽在建国之初,婢女的人身自由和生命是没有法律保障的。

封建社会,奴婢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奴婢已不能被任意杀害。到辽圣宗时,辽朝虽然仍保留着严重的奴隶制的残余,但封建制已经逐步确立起来。因此辽圣宗时期是辽代奴婢社会地位的转型期。

统和四年(986年)四月,辽军“围固安城,统军使颇德先登,城遂破,大纵俘获。居民先被俘者,命以官物赎之”[23]。辽政府用官物赎还俘虏为民,改变过去俘虏为奴婢的现象,预示着辽代奴婢地位的提高。统和七年(989年)二月,“诏南征所俘有亲属分隶诸帐者,给官钱赎之,使相从”[24]。统和十三年(995年)四月,“诏诸道民户(穆宗)应历以来胁从为部曲者,仍籍州县”[25]。辽圣宗时期,政府用官物赎奴为民,强令释放被胁从的部曲,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婢的发展,也有利于保护自由民沦为奴婢。

辽圣宗不仅限制奴婢的发展,而且在法律上对奴婢进行保护,对杀害奴婢的行为给予严惩。统和二十四年(1006年),“若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无得擅杀”[26]。说明辽在法律上将婢女的审判权和处决权收归国家司法部门,其主人不能再随意地处置奴婢的生命。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奴婢的生命。开泰六年(1017年),辽圣宗“以公主赛哥杀无罪婢,驸马萧图玉不能齐家,降公主为县主,削图玉同平章事”[27]。即使是公主,擅杀奴婢也要受到处罚。可见,辽政府对奴婢的生命确实给予了保护。

辽兴宗时期,奴婢的人身安全进一步得到保障。重熙元年(1032年),兴宗诏令:“奴婢犯逃,若盗其主物,主无得擅黥其面,刺臂及颈者听。”[28]此时,不仅奴婢犯死罪,主人无权擅杀,而且奴婢犯了偷盗之罪,主人也不能擅自处罚。永兴宫使、右祇候郎君班祥稳“(耶律)褭履将娶秦晋长公主孙,其母与公主婢有隙,谓褭履曰:‘能去婢,乃许尔婚。’褭履以计杀之,婚成。事觉,有司以大辟论”。虽然后来以善画写献给辽圣宗免于死罪,但也受到了长流边戍的惩罚。[29]作为贵族阶级的成员,杀死一个奴婢,就要被判处死刑,虽不能说当时奴婢的生命已经与贵族阶级处于平等地位,但可以看出,奴婢已经不像辽代前期那样,可以被主人随意处置,人身安全有了一定法律保障。

奴婢常常被视作私产,和畜产一样可以任意买卖,秦时“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30]。辽代的奴婢也不例外。由于辽代是以契丹贵族联合汉、奚等民族中的上层分子为统治阶级建立的王朝,所以辽代的奴婢也有民族的区别。辽兴宗重熙十五年(1046年)下令:“禁契丹以奴婢鬻与汉人。”[31]正是说明了在兴宗之前,辽代的奴婢可以随意在汉族和契丹族之间买卖,而兴宗以后,政府在法律上不允许契丹族将奴婢再卖给汉族人。

所以,在辽圣宗时期,随着保护婢女人身权的法律颁布,婢女的社会地位比辽前期有较大的提高。然而,辽圣宗虽然采取措施限制奴婢的发展,但是奴婢依旧可以被随意买卖,所以,辽代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奴婢低下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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