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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的制定:历史及意义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美国宪法的制定及其意义从邦联走向联邦独立战争前,13个殖民地从属于英国,没有完整的政府机构,因此战争胜利后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基本制度,完善政府机构,使国家有效运转起来,以巩固革命成果。《1787年宪法》确立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开创了世界先例,成为后来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蓝本。寻求这部宪法成功的原因,主要是较为妥善地处理了三对重要关系。

美国宪法的制定:历史及意义

3.美国宪法的制定及其意义

(1)从邦联走向联邦

独立战争前,13个殖民地从属于英国,没有完整的政府机构,因此战争胜利后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基本制度,完善政府机构,使国家有效运转起来,以巩固革命成果。

战争期间,出于统一力量、统一行动的需要,13个殖民地走向联合,特别是《独立宣言》发表后,13个殖民地在名义和形式上已经是统一国家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1777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并在1781年生效。条例规定美利坚合众国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一院制邦联大会,由各州分别选出2—7名代表组成,但在投票表决时,各州只有一票表决权;国家不设元首,邦联大会休会期间,设立诸州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处理日常事务,委员会中每州只有一名代表,邦联大会设立外交部财政部、陆军部、海军部和邮政管理部。条例赋予邦联中央很小的权力,大部分权力掌握在各州手中。各州不论大小和人口多少,都在中央政府机构中拥有绝对平等的表决权,征税、征兵、发行货币、对外贸易等权力也在各州,它们对邦联中央通过的决议可以置之不理。邦联制下的美国,实际上是一个由13个国家组成的松散联盟。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殖民地没有统一国家的历史,有的仅仅是与宗主国的垂直联系,彼此间政治方面的横向联系较少,自治传统源远流长;再加上人们深受英国专制统治之苦,对专制深恶痛绝并高度警惕,深怕再出现集权、专制,所以就采取了这种既建立中央政府又不让中央政府掌握太大权力的政体形式。

但是独立之后,松散的邦联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首先,战争时期为筹集军费,发行了许多政府公债,同时向外国大举借债,但独立后的中央政府没有征税权,无法兑现公债和清偿巨额外债,在这种情况下,加强中央政府权力、增加税收就显得尤为迫切。其次,独立之初的美国工业,特别是北部工业还处于幼稚阶段,无法与欧洲各国竞争,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对外需要关税保护政策,对内则需要拆除各州的贸易壁垒,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这都需要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最后,建国初期,内外形势还很严峻,西部的印第安人、西北边境的英军以及西南边境的西班牙军队,对国家安全构成极大威胁,保卫国家安全,也需要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

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成为当时的共识,但也遭到一些反对。反对者主要是南方种植园主,害怕中央政府权力加强后,北方借助于政府出台对其不利的政策,损害他们的利益;一些小州则害怕大州操控中央,损害小州的利益;还有一些激进的自由民主主义者,坚信各州保持高度自治是维持民主的重要举措,不愿加强中央的权力。

1786年,丹尼尔·谢斯起义加速了从邦联向联邦的转变。丹尼尔·谢斯是一个退伍老兵,独立战争后回乡务农,受经济萧条影响而负债破产。1786年谢斯率领农民起义,1787年2月,起义被镇压。这次战争使人们深切地认识到,软弱的邦联政府从根本上是违反人民利益的,因而加紧了制定新宪法的准备工作。1787年5月25日至9月15日,来自13个州的55名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了一部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1787年宪法》。

(2)《1787年宪法》的内容、意义及特点(www.xing528.com)

《1787年宪法》确立了美国的联邦体制,加强了联邦中央政府的权力。与邦联制相比,中央政府的权力大大加强,同时各州也保留了相当的权力,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形成独特的中央-地方关系。中央政府权力的加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总统作为国家元首,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是行政首脑,对国会立法有否决权,是军队统帅,战时可以实行独裁。其次,国会实行两院制,参议院由各州议会选出,每州2个名额,任期6年,每2年改选1/3;众议院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个州的名额按人口进行分配,任期为2年;法律由两院通过,总统批准,即可生效;征税法案只能由众议院提出。最后,联邦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行使最高的司法审判权和违宪审查权,法官由总统任命,但需要得到参议院同意,终身任职。联邦中央政府的立法、行政、司法权得到加强,为防止中央政府集权专断,实行横向分权,三权分立,两两制衡。总统、议会、司法三种权力相互牵制,相互制约。

《1787年宪法》确立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开创了世界先例,成为后来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蓝本。宪法通过后,200多年来尽管也有一些修正,但总的精神和基本内容没有变,美国基本的政治架构和体制也没有变,这说明了宪法的持久生命力。寻求这部宪法成功的原因,主要是较为妥善地处理了三对重要关系。

第一,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在邦联制时期,各州是权力的中心,中央权力衰微。《1787年宪法》加强了联邦中央的权力,但地方仍有很大的自主性。这是因为,从权力的来源看,联邦中央的权力来自于各州的权力让渡,权力流向是从地方向中央分权,而不是中央向地方分权。正基于此,联邦中央的权力明文列举出来,而未列举的权力就默认归属于各州,也就是说各州有权保留及行使新产生的政治权力。同时,联邦中央政府实行横向分权、制衡原则,权力更加分散和均衡,难以形成集权去压制地方,从而合理地解决了权力的纵向配置。

第二,大州和小州的关系。大州和小州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国会代表名额上,大州主张实行两院制,其中众议院代表名额按人口多少进行分配;而小州却主张设立一院制国会,各州代表名额相等。《1787年宪法》规定实行两院制,参议院议员名额每州2名,众议院按人口多少分配议员名额。这样,小州在上院有利,大州在下院有利。同时,对参众两院的权力进行明确分工,使得大州、小州各有所得,也各有所失。

第三,南方和北方的关系。南方和北方的矛盾根源于经济方式的不同,北方以资本主义工商业为主,而南方主要是经营种植园,反映在政治层面便是南北都想在国会中拥有更多的席次,从而维护自身的利益。问题的焦点集中在黑人奴隶纳税和选民资格的认定上。北方认为纳税时黑人奴隶应计算在内,但黑人没有选举资格,南方则持相反意见。针对该矛盾,《1787年宪法》规定实行3/5原则,“众议院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合众国所辖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于各州,此项人口数目包括所有公民及3/5非公民”。黑人作为“非公民”按3/5原则进行计算,对于北方来说,既增加了联邦政府的税收,又可以有效减少南方在众议院的代表;对于南方来说,不按实际黑人数量纳税,还可以在众议院增加一定的代表名额。双方相互妥协,都相对满意。

不过,《1787年宪法》也存在一些不足,如没有将公民权利的内容写入,3/5原则留下的种族歧视以及没有从根本上解放黑人奴隶等。但我们不能有过多的苛求,人们只能在历史提供的条件下解决当时面临的最主要问题,而不可能走得太远。独立战争未竟的事业、未解决的问题只能留给以后的美国人来继续完成。总体上看,独立战争,特别是《1787年宪法》,使美国走上了独立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为美国历史发展迎来新的曙光,为美国快速发展、强大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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