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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法律风险及应对方法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若借款主合同没有履行,因为其与回购协议相互独立,回购协议的效力及履行并不能影响借款主合同的履行,借款主合同继续履行,融资企业应当按照借款主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股权回购法律风险及应对方法

1.贷款用途购置资产的问题

以本节示例协议为例,担保公司的资金来源于银行,银行对其贷款的用途是明确有规定的,有些贷款可以用于购置固定资产,但有些贷款是不可以的,比如流动资金不能用于购置资产,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故此类型的担保措施需要遵循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规则,涉及担保业务类型的还需要与银行的业务类型和业务规则相适用。

2.新注册公司的控制权

从类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需要对新公司进行控制,实务中,主要通过三种方式:一是股权,以股权控制的形式,若通过同股同权,则持有新公司51%股权,为相对控制,持有新公司67%以上为绝对控制;若同股不同权,也可以通过章程的设置,进行股权表决权的设置,从而达到绝对控制新公司的目的;二是公司组织机构,通过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达到控制新公司的目的,比如通过设置董事会,其中类金融机构指定第三人股东委派多数,而融资企业委派少数的方式控制董事会,或者设置执行董事,直接由类金融机构指定第三人股东委派;三是公司日常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委派会计、委派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日常公司的相关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等资料控制。

3.股权回购协议有效性的问题

以本节示例协议为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及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知,股权回购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股权回购协议是为了满足日常经营融资需要的一种新的形式,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协议无效情形,同时约定内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那么该股权回购协议是有效的。

4.股权回购协议履行和借款主合同履行的问题

以本节示例协议为例,通过协议内容可知,股权回购协议与借款的主合同相互独立,若回购协议没有履行,因为担保公司指定的第三人与融资企业按照股东身份已经设立了新公司,在新公司法律关系项下,担保公司指定的第三人与融资企业按照各自股东的权利义务进行权利分配和公司清算。若借款主合同没有履行,因为其与回购协议相互独立,回购协议的效力及履行并不能影响借款主合同的履行,借款主合同继续履行,融资企业应当按照借款主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5.股权回购价格的问题(www.xing528.com)

以本节示例协议为例,股权回购价格可以由双方协商,通常需要综合考虑融资成本及融资主体的整体接受程度。实务中,办理此种业务可以单独收取股权回购相关款项和费用,但均为象征性收取,金额不大,且基本考虑在了融资企业的融资成本里面,虽然从协议内容上体现为股权回购,但实质核心为融资企业变相进行的融资行为,应从实质内容进行整体把握。

6.框架协议的问题

以本节示例协议为例,股权回购协议属于一种框架性协议,相关具体的操作事宜,比如贷款担保、公司设立的出资协议,章程均需双方另行签订,且关于贷款担保、成立公司相关协议等协议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但相互独立,操作以相关协议为准,具体的违约责任,公司的清算推出机制文件等均在具体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章程、出资协议等)中进行具体约定。

7.对购置资产的核实

新公司的主要目标是装入购置资产,即资产的控制是对融资企业的风险控制的主要方式,故在进行融资的过程中,需要对购置资产的权属、来源、价值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以保障后续在执行股权回购协议和借款主合同过程中,不会因为新公司名下资产的瑕疵或者权属争议等问题而影响股权回购协议的后期执行。

8.新公司股权以有限公司持有的风险隔离问题

新公司的设立必然会有一定的风险,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通常采用以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进行新公司持股的方式,可以有效降低风险,以对新公司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隔离,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对新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利于风险控制和风险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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