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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土地兼并及其影响:农民起义促进经济发展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奖励开垦中又稍有抑制兼并之意。事实证明,随着元末农民大起义之后而出现的较多自耕农,正是明代前期社会经济由恢复而发展的根本原因。但和其他封建王朝一样,在本质上明政权仍是地主阶级的政治代表,因而在其羽翼下,大土地所有制壮大膨胀起来。从明政权建立之日起,地主阶级就肆无忌惮地兼并土地。

明代土地兼并及其影响:农民起义促进经济发展

朱元璋惩元之弊,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右贫抑富”政策。奖励生产,打击豪强,扶持自耕农使封建大土地所有制与生产过程个体性这个基本经济矛盾有所缓和,相应的社会生产也向前发展。

明中叶以后,随着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和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出现高额地租和苛重赋役,遭受摧残蹂躏的小农经济因得不到维持简单再生产所必需的保证而日益恶化,自耕农不断减少,佃农经济日趋萎缩,农业凋敝,流民队伍不断扩大,生产关系严重束缚了生产力。腐朽没落的明统治者已无力挽回其摇摇欲坠的政权。同以往许多封建王朝一样,只有通过大规模的农民战争才能扫除生产力发展中的障碍使之继续前进。

一、明初土地问题的缓和

震撼全国的元末农民大起义,迫使蒙古贵族北逃,不少汉族官僚地主也遭到毁灭性的打击。所谓“自红军窃发,士大夫不幸死于难者多矣”[1]。有的被农民军“荡析其室庐,剽夺其玉帛”不得不“窜身岩石之下,屏迹田野之间”。从“往年大姓家,存者无八九”“高门大宅化灰烬,蓬蒿瓦砾塞道周”和“名门大族往往散落”等记载中都反映出农民军确曾以秋风扫落叶之势摧毁不少大土地所有者的财富。参加蒙古军镇压人民的湖湘、关陇集团和鲁豫等地的许多地主也随着元政府的失败而覆灭。江南不少大地主在宋、元交替之际,不仅未受损失,而且“富尤甚”。连蒙古统治者也羡称他们为“富蛮子”,但经过这次阶级斗争风暴洗礼之后多沦于贫困。浙江地主余元瑞“家业荡然,遗田几亩而已”。当时文人对这种“富家悉被祸”的局面曾感慨地说:“海内兵变,江南北巨姓大族,不死沟壑,则奔窜散处。”[2]地主经济的挫败,必然在全国范围内使部分土地从地主那里游离出来回到农民手中。兵燹之后,生产破坏,人口死亡和迁徙而出现荒地的情况也不少。如山东、河南多是无人之地,颍州“民多逃亡,城野空虚”[3]。河北因“兵革连年,道路榛塞,人烟断绝”[4]常德武陵是“土旷人稀,耕种者少,荒芜者多”[5]。特别是战争频繁地区,往往形成“积骸成丘,居民鲜少”[6]的状况。洪武十年(1377年),河南、四川等布政司所属州县,户粮多不及数,凡州改为县者十二,县并者六十。开封以户粮数少,由上府降为下府。洪武十七年(1384年)令凡民户不满三千改州为县者二十七[7],这就为政府让农民归耕的措施提供了客观条件。

朱元璋出身贫苦而又参加过激烈的阶级斗争,深知土地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性。他需要来自农村的大量物资和劳动力,没有劳动力与土地相结合而生产出的物质财富则租税无所出,自己的统治也难以维持。所以,他很重视让民归耕的问题。洪武三年(1370年)规定北方郡县荒芜之田,召乡民无田者垦辟,户给拾伍亩,又另给菜地二亩,皆免三年租税[8]。二十八年(1395年)令“凡二十七年以后所垦田地,不论多寡,俱不起科,若地方官增科坑害者治罪”[9]。他还有计划地大量迁徙劳动力于各地。一是迁人多地少的劳动力于地广人稀之处。洪武三年“徙苏、松、嘉、湖、杭民之无田者四千余户往耕临濠,给牛、种、车、粮,以资遣之,三年不征其税”[10]。二十二年(1389年),以两浙民众地狭,务本者少而事末者多,命杭、湖、温、台、苏诸郡民无田者,许令往淮河迤南滁、和等处起耕。二十五年(1392年)徙山东登莱二府贫民五千六百三十五户于东昌;另一种是移徙少数民族地区民众于内地。如洪武四年(1371年)“徐达沙漠,徙北平山后民三万五千八百余户,散处诸府卫”。充军的给衣粮,为民的给田土。“又以沙漠遗民三万二千八百余户屯田北平,置屯二百五十四,开地一千三百四十三顷。”[11]又规定,凡移民垦田均由政府给耕牛种子路费等,开垦的荒地,最初在一定时间内蠲免其租粮。在奖励开垦中又稍有抑制兼并之意。如洪武五年诏曰:“兴兵以来,所在人户抛弃产业,逃避他方,天下既定,乃归乡里。中间若有丁力少而旧田多,不许依前占护,止许尽力耕种到顷亩,以为己业,若有去时丁少,归时则丁多而旧产少者,许于附近荒地内,官为验丁拨付,耕种为业。敢有以为己业,多余占护者,论罪如律。”[12]

同时,又规定“公侯大官及民人,不问何处,惟犁到熟田,方许为主。荒田俱系在官之数”,这多少贯彻了右贫抑富,限制兼并之意。此外,还注意兴修水利。令民种植经济作物,颁发檄文说:“如法栽桑麻枣柿棉花,每岁养蚕,所得丝绵,可供衣服,枣柿丰年可以卖钞,俭年可为粮食”[13]

随着这些措施的逐步贯彻,逃亡流移者也相继回到土地上。其中有的从无到有获得小块土地成为自耕农,原来仅有少量土地而不足赡家养口的人,也能不付地价而适当增加其耕地,在外延上扩大再生产的条件。无疑地,这对于发展农业生产、安定社会秩序都有积极意义。事实证明,随着元末农民大起义之后而出现的较多自耕农,正是明代前期社会经济由恢复而发展的根本原因。洪武元年(1368年)全国垦田为一百八十多万顷(除东北、西北未定地区及四川、云、贵等)。到二十六年(1393年)增为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当然,这个数字不很准确但垦田数字上升则确无疑问,而列入国家垦田数中的绝大部分应是自耕农的土地,因为他们的人口和土地数字是牢牢地为国家所掌握而难于逃避和隐匿的。自耕农经济的发展是明王朝统治稳定和巩固的基础。它反映出此时地权相对分散,社会矛盾有所缓和,是农民战争所取得的成果。

二、明中叶以后地权的集中

尽管朱元璋扶持自耕农取得一定的成果。但和其他封建王朝一样,在本质上明政权仍是地主阶级政治代表,因而在其羽翼下,大土地所有制壮大膨胀起来。

明初,统治集团中就有不少大地主。一批是旧时大地主:如刘基、宋濂等,另一批则是跟随朱元璋南征北战立下汗马功劳而获得大量土地的文臣武将。朱元璋曾赐给中山侯汤和田一万亩,赐唐胜宗、张德镇每人田一区等,他还不断鼓励其臣下掠夺积聚土地。如对刘基儿子说:“你家去种田的种田,有庄仆的使庄仆,有伴当的使伴当”。据洪武四年(1371年)统计:六国公、二十六侯共有佃户三万八千一百九十四户,平均每人有佃户一千三百多家,仅此足见这些从龙之臣占有的土地数量之多。从明政权建立之日起,地主阶级就肆无忌惮地兼并土地。从成祖徙民实北平以后“移徙者鲜”的情况来看,政府掌握的荒闲土地已越来越少了。明中叶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掠夺土地的活动,更如脱缰之马,一发而不可收。

首先,富有天下的皇帝,极其贪婪地掠夺土地以为私产。仁宗开始置仁寿等官庄。宪宗以后,皇庄迅速发展,绝大部分在河北并扩大到山东。孝宗弘治三年(1490年),畿内皇庄有五处,占地一万三千八百多顷,后又增加到三十多处,占地三万七千五百多顷[14]武宗即位逾月,便建皇庄七所,后增至三百余处。每处皇庄又侵占农民土地而不断扩大。如宪宗没收曹吉祥在河北顺义县土地三十五万顷为皇庄,不久便扩大为七十多万顷。皇庄数字日增规模愈大,必然剥夺农民土地愈多。连当时大臣也提出“天子以四海为家,何必与民争利”的意见,但直到万历天启两朝,皇庄仍然不断增加。

其次,藩王庄田。英宗第二子德庄王见贎就藩济南时已得到东昌、兖州间土地,又占有景阳、广平、白云三湖地区民田,中虽一度归还,最后仍复夺去[15]。山东汶山县境内“郡王宗室,概置田庄”。有人指出“数年之后汶上之田,半入宗室”。宁王宸濠在江西的大量田产皆“夺诸百姓”。“使上农之田,一中其奸,即无用锄之地”。世宗子景王载圳封于德安(湖北安陆),除向政府请庄田外,又侵占民田数万顷。秦王焯奏请潼关以西凤翔河地,户部尚书梁才反对说:“陕西外供三镇,内给四王,民困已极,岂得复夺地滥给宗藩”[16]但秦王仍悍然夺民田为牧地。万历时,福王分封,刮河南、山东、湖广田为王庄至四万顷。经“群臣力争,乃减其半”。而“王府官吏及诸阉旁午于道,扈养厮役,廪食以万计,渔敛惨毒不忍闻,驾帖捕民,格杀庄佃,所在骚然。”[17]天启时桂、惠二王之藩,诏赐庄田三万顷,直到农民起义后,政府还在不断为藩王搜刮庄田。《明史》称“中叶以后,庄田侵夺民业,与国相终”,事实正是如此。这些“尺寸皆夺之民间”的藩庄,都是以牺牲农民的生命财产而取得的。

再次,贵族官僚疯狂地兼并土地也在中叶以后迅速膨胀起来。英宗时,锦衣卫指挥周或求武强、武邑(均在河北)田六百余顷;翊圣夫人刘氏求武清田二百余顷,名为奏乞,实则豪夺。政府虽有禁令,而夺者自夺。北京附近权贵庄田甚多,成化时“畿内八府良田,半属势家,佃民失业”[18]。他们兼并民田的一种手法是把民田指为“闲田”,然后“朦胧乞奏,据为己有”。当时就有人指出,明朝建国已有百余年,户口日滋,安得尚有闲田。他们担心特权人物的“欲壑难厌,而畿内膏腴有限,小民衣食皆出于此,一旦夺之,何以为生”[19]。但权贵们不仅“将左右民田,一概吞噬”以扩充自己庄田,使“地之在小民者日侵月削”,而且“殴民至死”,政府官吏也莫敢谁何,人民的对策就是逃亡,造成“畿内凋零,亦已太甚”的情况。这迫使统治者不得不加以考虑。世宗曾拟削减庄田,但终因权势者的阻挠而不能实现。万历时贵戚庄田又有发展。河北三河县农民所开永业田多被贵族指为无粮地,通过奏乞而占据之。丰润县有东西百余里南北八十余里的一片土地,其肥沃与吴越濒海的沃区相等,但“悉据为世家之产”[20]。政府专用以养马的牧场也被侵占,形成“庄田日增草场日削,军民皆困于孳养”的局面。弘治时派人清查,香河诸县地占于世家,霸州诸县牧场已成官庄“占佃已久,卒不能清[21]”,牧场为私人占据,给负责养马之家带来困难和灾害。武宗时,刘六刘七能迅速地在河北平原上点燃武装斗争的火焰与此有关。

最后,一般乡绅官僚地主侵夺农民土地也十分猖獗。所谓“明末仕改清操,捆载而归,求田问舍”[22]已属普遍情况。大官僚严嵩、徐阶均有田二十多万亩。郭尚书租至一万三千石。顺天府丞戴澳一家的钱粮竟占浙江奉化县钱粮之半,可想见其土地之多。甚至刚举进士还未做官的也不例外。“寒峻初举进士,即有田数十顷,宅数区。家僮数百指,饮食起居,动拟王侯”[23]。江南豪家田有至七万顷,粮二万石者。至于数千亩的地主则为数不少。广东惠阳地主方南川收租一万三千石。福州士大夫多置田产,民有产者无几。泉州安溪民田悉入郡大姓之手。谢肇膌《五杂俎》中描写闽中土地兼并情况说:“仕宦富室,相竞蓄田,贪官势族有畛隰遍于邻境者,至于连疆之产罗而取之,无主之田嘱而丐之,寺观香火之奉,强而寇(夺也)之”。

湖南桂阳半数土地被几家邓姓大地主占有,万历时,邓文盛“数十里田舍相望”,崇祯时又有发展。邓仁心兄弟田数十顷。“用担石程田契乘马不牧,游食田野数十里,不犯人禾”[24]。全国总的趋势是“田产将尽归巨室,而小民之户田稀”[25],足见兼并之严重。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分配,土地集中必然使产品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形成“黄云遍野,玉粒盈艘,十九皆大姓之物,故富者日富,而贫者日贫矣”[26]的局面,贫富两极悬殊愈来愈严重。

再从明代两种国有土地转化为私有的过程也可看出地权的集中。明初国有土地较多,孝宗时约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1/7,其中主要包括屯田和江南官田。官田赋重无差徭。佃耕者往往苦于赋重而将官田诈为民田出卖,为了易于出售而将重赋留给自己。卖出部分之赋则轻,成化时有人指出:“下甲人户,原佃官田,寒暑之衣食不给,横豪之剥削无已,官府之征求无艺,乃以官作民,鬻于他主,田居富室,粮坐下户。”[27]那些原种官田的贫弱下户,事实上已不是官田的使用者,但仍是官田赋税的承担者。隆庆、万历时,大学士徐阶在松江兼并土地九千亩,其中不少是以民田之名出卖的官田,而出卖土地者仍担负重赋。反之,亦有以民田冒充官田出卖的。这种官民田互相转化买卖的情况不断发展。到明末,二者的界限逐渐泯灭,原为封建政府所掌握的官田已基本上转化为私田了。顾炎武在《日知录·官田》中感慨地说:“至于今日,佃非昔日之佃,而主非昔日之主,则夫官田者,亦将与册籍而俱消,共车牛而皆尽矣”,“今存者唯卫所屯田犹是官田”。

顾炎武说得并不准确。实则明代卫所屯田也逐步由国有变私有。最初军屯土地是由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控制着的。禁止买卖,违者按律治罪。但随着时间前进,军屯土地不断丧失,终于导致屯田制度完全败坏。败坏的主要原因是抛荒与兼并,兼并者谁,“官豪势要”,即一般巨室豪强与镇守兵官等。以时间言,则始于洪武,宣德以后更加严重;以地区言则几遍于全国。在屯田军无田可耕的同时,出现了大批因兼并屯田而致富的勋贵豪强地主及卫所武官等。如宣宗时,镇守宁夏的宁阳侯陈懋就占有三千多顷土地。正统时,北京以北,从长安岭到独石口一带,田连阡陌,种艺禾稼,收获之物甚于内地,却都是总兵官们的私产[28]。不兼并屯田,他们哪来这些土地?军士屯田被私人兼并,屯政废弛、军士逃亡、军队缺乏战斗力、国家负担不起庞大的军费开支等问题接踵而至。崇祯时,有人主张对屯田“无论军种民种,一律照民田起科”,这种把国有土地照民田起科的方案,正是根据屯田变为私田而提出的。

由此可见,明代官民田的此消彼长,正标志着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与膨胀。

三、大土地所有制发展下的诸问题

封建社会基本经济矛盾的激化,必然引起农业再生产的中断,农民战争的爆发。明代中叶以后,在土地剧烈兼并的前提下,各种问题随之而产生,动摇了朱明的统治。

(一)自耕农与中小地主土地的被兼并

小规模生产的个体小农经济是十分脆弱和不稳定的,它担负着封建政府的赋税徭役而无法转嫁于他人。“仰困于租税,俯困于兼并”到了“饥荒之年中产之家,自不给足”。它的土地是大土地所有者首先兼并的对象。《元史类编》记载,地主魏敬益从其附近买得十顷土地,使“环村之人,多不自给”。千亩土地就带给全村之人难以生活的困难,那么拥有千万顷甚至更多土地的大地主当然使更多的人破产。破产者谁,首当其冲的就是自耕农。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一贯是以吞噬自耕农来壮大地主经济的。明中叶以后,这种情况极为普遍。人们尽管认为“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但因贫而卖土地者,既卖则无力复买。往往愈来愈贫,走上破产道路。地主土地的扩张,首先是以自耕农的破产为前提的。

当大土地所有者兼并的胃口越来越大时,便进而掠夺中小地主或稍次于它的大地主。松江董其昌父子为恶于乡里,对于“温饱之家则垭其价而盘折其田房”。当地人民恨之入骨,提出“若要柴米强,先杀董其昌”[29],温饱之家当是自耕农或小地主。还有“小民之田与势家连亩,势家诱致其佃,田主不得收租,不得已而归之势家。势家既欲其田,复捐其值”[30],这可能是中小地主的土地被兼并。此外,明代还盛行投献受献之风。有的自耕农“苦地粮重累”,希望得到减免赋税,或为了保住耕作权而寻求庇护,将自有的小块土地诡寄于豪强而自沦为佃户,以逃避侵凌,称为靠势。福建《闽清县志》记投献之例:“农民之佃人田者每呼业主曰势头。……相传明季辽饷逼迫,一年两纳,民间有田者,半多贱售于贵显,愿为之耕作,故呼业主曰势头。”

万历时,江苏嘉定县一个薄有田产的寡妇,被人将田产献于势家,而她自己尚不知道,这是奸诈之徒将别人土地投献权贵。投献受献更助长了兼并之风。

在掠夺土地的过程中不仅大鱼吃小鱼,而且大鱼们也互相争夺厮杀起来。武宗时,大学士梁储子次掳为锦衣卫百户,居家与富人杨端争民田,端杀田主,次掳杀端家及邻近异姓男女二百余人。梁次掳是官僚地主,富人杨端可能是没有特权的普通地主。争夺的结果,当然是梁家胜利。曹梦驹在其《说梦》中记载,明末,浙江史翰林在松江买田三千亩,后将其出售,当地豪官谢客斋既买其田,又令豪仆将其价银夺回。史谢两家均系官僚地主,在争夺土地短兵相接的过程中,史为客籍,自然斗不过当地的谢御史而失败。上述二例说明兼并土地在大土地所有者间进行已非罕见,自耕农、中小地主成为刀俎间的鱼肉那就更不在话下了。《明史·食货志》“自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天下额田已减强半,而湖广、河南、广东失额尤多,非拨给于王府则欺隐于猾民”。所谓“减强半”,即垦田由洪武时的八百多万顷减为弘治时的四百多万顷。政府额田减少,说明兼并的剧烈。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社会的基本经济矛盾当然也随之而上升。崇祯时,山东举人孔尚钺指出“富者动连阡陌,贫者无立锥”是引起人民反抗的原因。他建议可以让被兼并者向大土地所有者赎回土地或将大地主多余的土地租与无地者耕种而收其子粒。但无人理睬他的建议,政府不肯也不可能阻止土地集中的势头。

(二)赋役的混乱

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赋役是支撑封建国家机器的主要经济支柱。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明王朝,为了维持高度专制主义的集权制度和统治阶级的荒淫腐朽生活尽量搜刮民脂民膏,农民的负担也特别沉重。

赋税、田赋是田主上缴给国家的,但它又并非完全按照土地的多少来缴纳。明政府有优免官僚大地主赋税的规定。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颁布的优惠则例,京官一品免粮三十石,二品免粮二十四石,以下依次递减[31],而更多的则是贵族官僚缙绅逃避赋税,将其负担转嫁于贫民。元代就有将田产诡寄他人名下,称为“铁脚诡寄”,买通官府者称为“通天诡寄”。明中叶以后,弊端尤多。有的购买土地时,贿赂里胥,将应缴赋税洒派给在籍良民称为“活洒”;隐藏在逃亡户名下者称为“死寄”。这些买土不卖粮的行为称为“包纳”。还有一种是“贫家卖地,欲其易售,则以有粮作无粮,以平地作坡沙,于是地去而粮存,黠者买地稍增价银,以有粮作无粮,以平地作坡沙。于是粮少而地多此田赋之所以不平,而征纳者两难也。”[32]

有的赋税,既不在买户,也不在卖户,有推无受,称为“悬挂”。最后完全洒在无权势的农民头上。所谓“吏皂如虎,抑索沓至,故有米石丁一而费至数十金者”[33],实际上都是代替别人输纳,致使赋税走到极端不合理的阶段。

豪强里胥勾结作弊,并不完全通过土地买卖。苏松地区有应缴税粮数万石的豪富,也不按时如数交纳,福建南安县膏腴田土尽入富豪大地主之手而又寄于他人户下,以逃避田赋。“里长不得而问,官吏不得而究”。有的生员除设法摆脱自己应缴赋税外,还“揽富户钱粮,立于自名下隐吞。故生员有‘坐一百,走三百’之谣”。[34]如果没有政府胥吏的包庇,地主们也难于如愿以偿。因此,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全国田赋不均问题也更突出。“富者田广而赋反轻,贫者田狭而赋反重”。有的“阡陌其田、无升合之税,税数十石者地鲜立锥”,“富豪者种无粮之地贫弱者输无地之粮”,“中人以上之家,有田者多无粮,中人以下之家,有粮者反无田”等怪现象比比皆是:无权势的农民只能吞声忍重,代人输纳而已。

徭役是封建社会农民对国家的沉重负担,农业生产是有季节性的,稍一耽误,就无法弥补。所以从古以来“民所劳苦,莫如差役”。某些封建统治者也深知必须“使民以时”才能保证农业生产,巩固自己的统治权。明初规定以丁粮多寡确定差徭的轻重,但贵族官僚缙绅有免役特权。洪武十二年(1379年)令中书省“食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等。趋事执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也,若贤人君子,既贵其家,而复役其身,则君子小人无所分别,非劝士待贤之道,自今见任官员之家,有田土者输租外,悉免其徭役,著为令”[35],这是现任官的免役。后又规定“内外官致仕还乡者,复其家,终身无所与”,这是退休官吏的免役。对缙绅地主免役的规定也很广泛。大约两榜乡绅无论官阶及田土之多寡,决无签役之事。乙榜则视官之崇卑,多者可免二三千亩,少者亦千亩[36]。甚至贡监生员亦能免役。后来生员数目众多,小县以百计,大县数百。免役者愈多,则“差徭尽归之小民”。福建莆田“科甲既盛,则徭役多复,而田产逾制,细民日困”[37]。顾炎武认为,如一县之田有十万顷,而生员之田五万,而农民则需以五万顷的田地负担十万顷的差役,其何以堪?至于无免役特权的一般地主则使用各种手法达到减免差役的目的。一是贿赂里胥,在编审户则时上下其手。“户之低昂,吏得而私之而低者反昂,昂者反低”,在徭役摊派上“放富差贫”。二是兼并土地,寄之外县,称为“寄庄”而不负担差徭。于是“无免之家,其役始重”。农民有田数亩买牛一头,里书报为有(财)力,随量升(户)等。有的能买马一匹者,里书指为殷实。随之超升户等,派以重差,因此,农民不敢买牛以召差;天启时,河南光州驿站,有提供驿站用马的“马户”。承担者都不堪其苦而设法逃避。每报一人,其人则卖其牛,弃其地,久之,人也逃走。

明代中后期,政府苛派无偿之役愈重,地主们的设法逃役也愈猖獗。缙绅地主“藏获千头由万顷,一丁不役非王人”,而贫苦人的差役负担十分沉重。福州田产归士大夫“而徭则尽责之民”。河南南阳因无免之家差役负担太重,导致“役重而力不支,产必入于巨室,巨室得之复免,而小民之役愈重。中稍豪猾更择轻所转投。而存者遂大困矣”[38]

在实行“一条鞭法”后,理应役并于赋为一条,但事实上差役并未废除。封建统治者懂得“役在民则官便,役在官则民便”的道理。他们绝对不允许“便在民”。竭力将危害人民的差役保存下来,而且仍然是“右富抑贫”,大小官僚地主得到优免或逃避,承担重役的仍然是贫苦下户。崇祯时,范景文就曾指出差役不合理的情况,足见负担不均的情况极为严重。在江南地区是“穴居野处无不役之人,累月穷年,无安枕之日,彼官宦族党奴仆,坐享膏腴,耳不闻当差一字,不均如此,其何以堪”[39]。凤阳等地“民当农时,方将举趾,朝为轿夫矣,日中为杠夫矣,暮为更夫矣,如此而民奔走之不暇,何暇耕乎”[40]。全国徭役之不均,为历史上所仅见。

加派。明末加派之危害人民,亦为当时后世所公认。由于它是按田亩或按粮征收的,所以也和赋税一样存在着放富累贫之弊。而且全国土地肥瘠有等差,加派时不加区别,如山西地瘠民贫,而加派数字至三十九万八千五百九十余两,超过闽广二三倍。特别是陕西的延庆、临巩,山西的太原、大同等地的贫苦农民更难负担。湖广幅员辽阔,按亩加派,政府得到很大一笔财富。赋役、加派和土地兼并结合起来像无情的冰雹一样降落下来,穷人哪里有逃避之所?后来农民起义发难于山陕,壮大于鄂豫绝非偶然。

总之,明代土地兼并的后果是,拥有土地愈多者财力愈雄厚,逃避赋役愈容易,其财富之积累也愈快;贫民负担愈重,则日益贫困而不能自给。土地兼并促使贫富两极分化,而贫富分化又加速土地兼并。“贫富生于兼并”是当时人的共识。

尽管在地租分配问题上封建国家和地主阶级之间存在矛盾,但在肆意掠夺农民方面则是完全一致而又交相为用的。土地兼并是中产以下赋役加重的原因之一,而沉重的赋役又加速他们的破产并为土地兼并提供条件。从这种恶性循环中,明显地表现出土地兼并与国家赋役交织在一起已成为农民身上越捆越紧的两根绳索。先天脆弱的小农经济是无法挣脱这双重枷锁的。

(三)佃农经济的萎缩

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是租佃制的基础。当自耕农丧失土地无田可耕时,则力佃人田,所谓“贫者不得不赁田以耕,亦其势也”。福建南靖“境内田亩归他邑豪右者十之八九,工著之民大多佃耕自活。”[41]租佃关系在当时是直接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主要生产方式,占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在租佃制下,封建地主将剥削所得大部分用于消费及购买土地等。他们不过问生产,不承担耕种任务,租种地主土地的佃农是封建社会中农业生产任务的主要承担者。佃农队伍的扩大并不标志农业生产的发展繁荣,佃农经济的兴衰才是封建经济发展或衰落的主要决定因素。它的荣枯是后期封建社会稳定或动荡的标志。

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封建社会只能是一家一户的个体小农进行独立劳动。小农经济的脆弱性,马克思已从理论上作过透辟的分析。我国封建社会的大量史实也证明了这一点。自耕农经济已很脆弱。那些和土地所有权相分离,要以全部剩余劳动和部分必要劳动作为地租交与地主的佃耕小农其经济之脆弱贫困当更可想见。明中叶以后,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地权不断集中,但地权集中并不意味着农业集中经营的大生产,而是相反,地主将土地分散租与佃农从而形成小规模经营的个体生产单位。嘉隆时,大学士徐阶在松江华亭等地有田四万亩而佃户不下万户,平均每户所耕不过十亩。南方地少人稠,有田百亩的地主就有七八家佃户。无锡佃农丁敬轩有四个儿子佃田半顷已视为特殊。四川一个普通地主就有数十家佃户。就是广种薄收的北方,一般也只能租地五六十亩。地权集中而经营分散规模狭小的特点给中国封建租佃制的佃农带来极大的困难。

让我们对构成中国封建社会的两个基本阶级的经济状况作些简单分析。

地主经济。列宁指出:“大经济优于小经济的规律,仅仅是商品生产的规律,因而不能把它用于还没有彻底卷入商品生产,还没有受市场支配的经济。”[42]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封建社会中,纵然地主的土地连成一大片,他也宁愿分租与人耕种而不愿自己进行较大规模的经营。张履祥认为地主雇工耕种自己经营农业,其效益是收支相抵“条对条,全无赢息,落得许多起早晏眠,费心劳力”,还不如出租地主那样“晏然享安逸之利”,“故田多者辄佃人耕种,而收其利(租)”。地主阶级对土地利于广占而不愿广耕。越到封建社会后期,他们越不关心生产。大地主土地所有制不是封建生产方式下扩大再生产的条件而是障碍。

佃农经济。《补农书》说:“瘠田十亩,自耕尽可足一家之食,若雇人代耕,则与石田无异;若佃与人,则计其租入,仅足供赋役而已。”据此推算则佃得十亩瘠田的佃农,除缴纳地租外,所余不足以养家,必须靠其他收入。清人章谦认为“上户能耕二十亩,中户能耕十二三亩,下户仅能耕四五亩”,明代农业生产力水平及一家农民的人力财力当略等于此。试以中户计算,全家辛勤劳动的收获除公私负担及最低生活费用外,好年成可以进行简单再生产,往往还需要家庭副业收入的补贴,如遇凶年,困难更大。人多地少的地区,如福建永安的佃农有的只佃得二三亩土地,其经济窘迫当更甚。

马克思说:“一头牛的死亡,使小农不能进行再生产。”其实在明代,有牛的佃农并不多。松江是江南富裕之区,但也止“上农多以牛耕”。一般只能以刀耕,一人一天耕一亩,十人当一牛。震泽地区也多以人耕。可以说,当时的小佃农是无牛可死的。

徐光启在《农政全书》中说:“水利者农之本也,无水则无田矣”,“田之所资,实惟水利”。当时已有完整成套的灌溉工具。如临江运转的水车,以牛牵引的畜力水车,乘风运转的风力水车等。但这些设备佃农一般是无法置办的。所谓“农民种田,牛力粪草不时有,塘池不能浚而深,堤坝不能筑而固,一遇水旱则付之天而已”[43]。佃耕小农只能靠天吃饭,“年之丰歉,系于水旱”。遇着凶荒之年,贫人无力,任其(农作物)槁死。桐乡“土沃人稠,易致富实”,但因水利不修而“雨阳愆时”,不少人“死于饥饿”。

贫困佃农缺乏较好的生产工具。崇祯十三年(1640年)五月十三日“水没田畴,十二日以前所种者水退无患。十三日以后,则全荒矣”。有人“以蓑笠未具,不克种田,以致饥困”[44]。农业生产有季节性,要抢时间,竟因缺乏防雨工具而耽误时间减少收成以致全家饥困,其生产规模之狭小,财力之单薄可以想见。

肥料、牛耕、水利和先进农具都是提高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前提,可是对于贫困佃农来说则是难以得到的,但最重要的是他们自己没有土地,在“惟恐不得富民之田而耕之”的条件下,只有忍受残酷的封建剥削。地租往往占收成的一半以上,如六四、七三、八二等。福建安溪“民间有田悉入大姓之手,载粟入郡,民间米粟以此不充佃种之家”[45]。额外剥削名目繁多,承租时勒索礼物,每年例送“冬牲”。租米送仓,地主下乡收租,佃户供应酒食或其他支付等难以列举,而且还有劳役地租的存在。成化、弘治时,浙江海盐黄姓大地主“令家人佃丁数百人,撤一厅事,移之山上。夜间宴客后,令佃户灶丁等燃火炬送客,数里光明如昼,不须携灯以达城”[46]。万历时,“梁宋间百亩之田,不亲力作,必有佣佃。佣佃者主家之手足也,夜警资其救护,兴修赖其筋力,杂忙赖其使命。”[47]无穷无尽的人力物力剥削,佃农焉得不沦于贫困之境?当时有人为占江南农户总数十分之九的佃农收支算了一笔账,种一亩地,佃农“竭一岁之力粪壅工作一亩之费至一缗(一千钱)”。而“收成之日,所得不过数斗”。其中有“收成还租之余仅足食用”者,还算不错的。另一些人则是“今日还租而明日乞贷”。明周之夔在其《弃草文集》中对佃农贫困的描述如下:“每岁末及春杪,各村农佃早已无耕本,无日食,不得不向放生谷之人,借生做活,及至冬熟时,先须将田产中所收新谷加息完债。谷债未了,租债又起。又须预指余粒,借银财主,以还田主租钱,其极贫者,生谷债本,竟莫能偿。又随冬收加息,子什其毋。甚有宁负田主租,不敢负谷债,恐塞下年借债之路者。如是而收成甫毕,贫佃家已无寸储矣。”

“无耕本”是缺乏再生产的资本,“无日食”则是连维持生存的口粮也被剥夺干净了。到糊口艰难的程度,当然顾不上生产,只有向放生谷的高利贷者求援。而农村高利贷者往往就是地主,于是佃农受到地租和高利贷的双重剥削,最后只有被其扼杀而破产。

从这里我们看到在大土地所有制不断发展的局面下,广大佃农普遍地不同程度地丧失了作为个体生产者维持简单再生产所必须具有的财力物力。而佃农个体经济的萎缩就意味着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衰落,封建生产方式面临着统治者本身无法克服的困难。明末出现的和阉党斗争的东林党是代表中小地主的改良派。他们改革方案的失败标志着大土地所有者政治上的胜利,土地兼并将加速膨胀,阶级矛盾更趋尖锐。社会危机将不断加深和扩大。

(四)依附关系的加强

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是和封建社会的发展成反比的。到封建社会后期,依附关系日趋缓和,驱使约束农民的应该是契约的规定而不是鞭子。但是在已经有资本主义因素萌芽的明代后期,许多地区的佃农已蜕化为半奴仆,被称为佃仆、佃奴、世佃、世仆、庄仆等,名称虽殊,实质则一。他们有自己的经济,不同于纯粹的奴隶,但人身依附显著加强,有点近似农奴。早在宣德时即已存在“豪势富贵之家,或以私债准折人丁,或以威力强夺人子。赐之姓而目为义男者有之,更其名而命为仆隶者有之。凡此之人,既得为其役属,不复更其粮差,甘心倚附,莫敢谁何。……由是豪家之役属日增,而南亩之农夫日以减矣”。[48]

随着土地兼并和租佃制的发展,这种半奴隶性质的劳动者队伍亦与日俱增。其来源不一,有的出于典卖。松江“男子入富家为奴即立身契,终身不敢雁行立,有役呼之不失尺寸;而子孙累世不得脱籍”[49]。湖广的情况是“贫而自鬻者,至奴于其族,更数世,犹隶役如旧”[50]。又“麻城耕种鲜佃民、大户多用价买仆,以事耕种,长子孙则曰世仆”[51]。有的出于投靠。顾炎武《日知录》“今江南士大夫,多有此风,一登仕籍,此辈竞来门下,谓之投靠。多者亦至千人”。这些投靠者中有的失掉生产生活资料,无以为生;有的尚有自己的生产资料,为了逃避政府赋役,冀隐蔽于豪绅门下而甘愿接受其苛刻条件成为世仆;有的由于耕种地主田地而沦为庄仆;有些落后地区,地主为了保证劳动人手,将佃农附着于土地。或以金钱贷与农民,或给以永佃权而使佃农丧失其应有的自由,并从而奴役之。如安徽的凤颖大家,将佃户称庄奴,“不容他适”。江西安福,“乡俗庄佃中育女者,许字时必先馈银田主,名曰河例,以故佃人多溺女[52]。“吉赣俗以佃为仆,子孙无得预童子试”[53],这种习俗直到清初才加以禁止。明于慎行《谷山笔麈》云“江南……富豪大族役使小民,动至千万,至今佃户苍头有至千百者”。把佃户与苍头等同起来,足见其地位之下降,缺乏佃农应有的自由。他们的负担也较重,除正租外有附加苛索及劳役租,而且往往载入租约中。一般是根据直接生产者对生产生活资料是否占有及占有多少而决定他们对地主人身依附关系的强弱大小,归纳起来有所谓“种主田,住主屋,葬主山”等。其中最主要的是“种主田”。佃仆人身隶属于主家,世代相承,无迁徙自由,不准离主他去。其家内事务也往往受到地主干预。主仆等级森严,不能有丝毫逾越。毋庸置疑,这是生产关系的逆转。形成逆转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佃农无土地所有权。马克思认为,在封建社会里,法庭中最高的权力是地产的属性。列宁也指出:“明显的徭役经济残余并不是靠某种专门保护他们的法律来维持,而是靠实际存在的土地关系的力量来维持的”[54]

历史证明当时佃农人身依附关系的加强、生产关系倒退的地方也即是土地兼并剧烈之区。例如河南藩庄多,“中州之地半入藩府”。缙绅地主也疯狂掠夺土地。郑廉在《豫变纪略》中说:“是时中州鼎盛,缙绅之家率以田庐仆从相雄长。田之多者千余顷,即少亦不下五七百顷,有曹、褚、苗、范四大姓。曹褚为上,苗范次之”。他们仗势横行,强占平民田宅。有人曾请没收四家财产,可供政府九边十年之用,足见河南土地财富的集中。这些大土地所有者各养仆从数千人。“仆从”多为佃仆。湖广大量土地被囊括于藩王官僚士绅之手。失掉土地而沦为仆从者所在多有。如“麻城梅、刘、田、李强宗右姓,家僮不下数千人,雄长闾里”[55]。江南及东南沿海地区也同样的由于土地兼并剧烈,农民丧失土地而出现大批庄仆、僮奴、佃仆等。常熟钱海山“僮奴数千指”。“吴中仕宦之家僮奴有至一二千人者”[56]。浙江、安徽、江西等地都有相同情况,而徽州的佃仆制度尤为突出。

大土地所有制发展,佃农经济萎缩,生产关系逆转必然激化阶级矛盾,进一步引起阶级斗争。1641年,李自成领导的农民军进入河南,很快得到当地人民的支持,劳动群众纷纷参加农民军。这并不是偶然的。湖广麻城县的奴婢,推汤志为首领组织“里仁会”,归附张献忠助其作战并取得一定的成绩。直到清初,湖广的奴仆还在“煽惑藏获,结党叛主,挥戈横市”,进行争取自由的斗争。江苏、浙江、福建不少地区不断发生奴仆争取解放的斗争。江西永新的佃农组织起来自称“铲平王”,目的是要铲除主仆贵贱贫富而平之。这些此起彼伏不断发生的佃奴或奴仆解放运动,正反映各地区对农民土地掠夺的猖獗和阶级关系紧张的情况。其反抗封建剥削和人身依附关系的实质都是一样的。

(五)流民日增

流民是土地兼并的直接受害者。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及赋役负担的沉重,迫使许多农民不仅丧失土地所有权,而且失去土地的使用权,甚至求为佃农而不可得,又缺乏其他就业机会,留在农村难以存活,成为社会上的相对过剩人口,于是形成大量流民涌向社会的局面。大量农村人口流亡是小农经济破产的必然结果,它预示着社会危机的严重,大规模阶级斗争的风暴即将到来,这正是我国许多封建王朝覆灭的先兆。不少统治者也知道流民对其统治的威胁而采取多种措施安辑流亡,但产生流民的根本原因是土地兼并与赋役苛重,两个原因不去则民之“易动难安”就无法遏止。明代人口流亡之众,流民问题持续时间之久,范围之广都超过前代。宣德时,农民因甫欠税粮,躲避差徭,逐渐逃亡,所谓“畏粮重者必就无粮之乡,畏差勤者必投无差之处”[57]。经正统天顺到成化时,“民困财竭,一遇大荒,流移过半”。荆襄流民起义,政府费很大的力气才勉强镇压下去。嘉靖时,因连年天灾,“四方流民就食京师,死者相枕籍,近畿真定、保定二郡人民流亡过半”。神宗时,山东有一邑而逃数十社者,江西兴国人口半数逃亡。陕西商南县原有十二里,后只有三里。米脂也从明初十三里减为二里,修武原为六十里,后减为二十九里。流亡的主要原因是兼并剧烈,一些农民失去土地后,也“无资充佃”。“力佣自活”吗?农村容量有限,而且逃避不了繁苛的赋役,“村无吠犬,尚敲催征之门”,流亡就是他们可选择的最佳斗争方式。江西吉安、广昌等地农民游食他方者十之九,而佃田南赣者仅十之一。因为佃田以耕,定居下来,马上就要承担双重差徭。只有远去他方,才能逃脱。为了保证赋役的征收,政府采用扰民最甚的“摊逃”之法,强迫未逃之人替逃者代输赋役。丁逃则令户代之,户逃则令甲代之,形成“丁逃累户,户逃累甲”,“留者输去者之粮,生者承死者之役”[58]的现象。存留者的负担像滚雪球一样,随着逃亡者的增加而越来越大。到崇祯时,山东峄县已是“十分之民既去其八九,则以一二分之人纳十分之差徭;十分之地既荒其八九,则以一二分之地纳十分之粮税”[59]。未逃者负担越来越重,越重则相率逃者越多。其势如以石投井,不到底不止。流民问题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流民去向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在讨论我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时,不少人根据弘治时邱睿所说:“天下之人食力者什三四,而资籴以食者什七八”及嘉靖时何良俊所描述正德以后四五十年来的情况是“赋税日增,徭役日重,民命不堪,遂皆迁业。……昔日逐末之人尚少,今去农而改为工商业者三倍于前矣。昔日原无游手之人,今去农而游手趁食者又十之二三矣。大抵以十分百姓言之,今已六七分去农矣”[60]的状况来论证资本主义因素在当时发展的程度。其实学者们这种估计不是很准确。因为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城市的繁荣并不完全是生产力水平提高社会分工发展的结果。农民进城也并不完全是要弃农就工,或追求更高的商业利润,而是由于农业萎缩破产流离所致。“生之者寡,食之者众”,非农业人口迅速增加。生产人口不断变为消费人口是社会危机将临的反映。

所以,明代流民问题与英国圈地运动时出现的流民是不一样的。圈地运动时,英国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有所发展,政府能把因圈地而从土地上游离出来的众多农民赶入窄狭的劳动力市场,成为雇佣工人和产业后备军。明代后期,我国社会生产力的水平尚低,萌芽状态的资本主义因素还很微弱,远不足以动摇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加上作为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国家政权又从各方面对新生的资本主义萌芽横加摧残,企图将其扼杀于摇篮之中。城市中没有足以容纳大量劳动大军的手工作坊或工场。流移到城市找出路的农民大多数是只能从事小商贩或个体生产的手工工匠,甚至沦为豪门贵族的奴仆。宣德时,周忱认为江南流民的去向有七,而流入城市成为工匠者是少数。江南是商品经济比较发达之区犹且如此,其他地方更可想见。苏州知府况钟解决流民问题的办法是在实行减免赋税徭役的基础上号召流民归耕。又规定:“允许逃户已成业,每个种有成熟地五十亩以上,许告官寄籍”[61]。据《况太守集》记载,民闻风就召者三万六千六百七十户,平均每户以五口计,当有十八万三千多人回到农村。况钟对他们宽其徭役,“禁富民理旧债”,让其能安定下来从事农业劳动。成化时允许流民“自占旷土。官为计丁口限给之,令开垦为永业,以供赋役”。事实证明,这样做是成功的。只要能够得到土地,拿起锄头从事耕作,流民还是愿意归耕的。其所以甘弃沃壤离开土地,无非是“惧归耕便为徭役所苦耳”。召民归耕而又给以适当安抚的办法之所以奏效,正因为它是适合当时情况的。直到农民战争爆发后,明政府还考虑提出“平贼之道,安插为先”,而安插的办法仍是让民归耕,不仅要使“本地百姓有安家乐业之心,有亲上死长之义”,而且还想把已参加起义的农民弄回农村耕种,“自拔出营,愿投本境者,配置各堡,量给牛种,使开垦荒田,占籍入里……一二年间,生男长女,渐成土著,便可化为平民,永无后患”[62],否则“不耕之民,易与为非难以为善”[63]。可是,今非昔比,此时的情况已不同于宣德时期。在大土地所有制恶性膨胀,封建剥削极端残酷,阶级矛盾十分尖锐的条件下,“人逃而地渐荒,土地已非其旧”。大批流民即使再回到土地上也只能促使租佃关系更加恶化。无法解决那些相对过剩的人口和经济危机。流民运动已给农民起义提供了良好的活动舞台和大批勇敢的起义战士。广大的流民已汇集成为浩浩荡荡的革命大军,拿起刀矛对统治者进行武器的批判了。一切修补和改良都已无效,只有通过暴风骤雨式的阶级斗争的洗礼,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才能得到一定的缓和。集中的土地所有权,才能得到调整,农民才能卖刀买牛回到土地上恢复再生产。这就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规律。

(六)土地荒芜生产萎缩

明中叶以后,随着农村人口流移就逐渐出现了土地荒芜、生产萎缩的局面。何良俊担心“田卒污菜,民不土著而地方将有土崩瓦解之势”。也同时有人指出,流民问题将引起农村凋敝“辗转贻害,历年相仍,十室九空,流移日甚,见今田野之间,环堵萧然,将来未见底止”[64]。徐光启在《农政全书》中说“钱粮之重也,差役之烦也,水旱之无救也,民未有不逃徙他方、田地抛荒,职此之由”。有时农民将荒地开垦出来,地主立即加以掠夺,致使一些愿意和可能开荒的人也裹足不前了。农民“甘弃沃壤,坐视匮乏,此岂无土哉,无人故耳”[65]。吕坤认为自万历十年(1582年)以来“无岁不灾,催科如故”以致农民“冻骨无兼衣,饥肠不再食,垣舍皆蔽,苫藁未完,流移日立,弃地猥多”。[66]有的官僚地主“与地贫民,不收其值而令代纳倍粮,身则艺无粮地,名曰佃粮”。承种土地的贫民,无法再继续下去“则必弃捐,鞠为茂草”。崇祯十六年(1643年)根据地方报道“有一邑荒至千五百顷,有通邑不满千顷,而荒六七百顷者。询其故,半为积逋所驱,半为差役所苦……富者倾资以买免,贫者避役而逋逃”[67]。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荒愈久而愈不可耕,闲愈久而愈不可考。而国之粮额不可少,斯追胥傍及取盈焉,且相率驱之捐瘠矣”[68],这样摧残人民的结果必然是“田野萧条之象,不堪见闻”。山东临朐的土地“诡寄日滋,富者多无粮之田,贫者反输重税,且有无地之粮”。其结果是“抛荒流离,相寻不已”[69],流亡者众则“田不受犁者愈多,榛莽弥望,常数十里无炊烟”。江北出现大量荒地,其中民荒者十之三,军荒者十之七。军荒,也是承种者负债逃亡。谁要领种其地必偿其负,因而人们不敢佃种。素以富裕见称的江南常熟也呈现出“土地荒芜,满目萧条”的景象。西北某些较沃野的地区也成为“野草荒原”,农民弃而不耕。

概言之,从万历到崇祯,整个黄河流域从陕西到山东的农业生产都因土地兼并,赋役苛重及天,而备受摧残。农民起义后,这些地区又反复成为战场。河北、山东、河南接壤之间出现“二百年未有之奇荒,父子相食,盗贼蜂起”[70]的现象。崇祯十三、十四两年中,山东济兖等地“夏则异荒盛疫,死人满路……民间有四死之谣,州县有地耕一二分,人死八九分之说……荆榛蔽野,行人断绝,城市之中,不啻乡村”[71]。甚至徐德数千里间“白骨蔽野”。整个山东省“户口凋残,十少六七。村墟寥落,生聚惟艰”。山西“贫民饿莩载途”。《豫变纪略》云:“黄埃赤地,乡乡几断人烟,白骨青磷,夜夜常闻鬼哭”,足见河南残破之甚。1641年,李自成进入河南时,已是“夹河千里,鸡犬无声,关市尽空,荒村深谷,残黎多夜伏丰草深林中采野穗以食。田垄间乱木竍槎皆成拱矣,虎狼千百成群,杳非人境”[72],这简直是一种极其荒凉恐怖的景象。由于逃亡者众,劳动力严重缺乏,以致“稚子荷旗,老妇鸣柝”[73]。李自成从均州走商洛,饥民从者数万,他们感谢农民军从死亡的边沿将自己拯救出来。湖广藩王封地多,又是农民军与敌人多次周旋战争较频繁之区。随州等地“颓垣败壁,四垒磷火烛天。土饭尘羹,百室寒烟扑地”[74],农业生产破坏特甚,物资严重缺乏。在战争中,为了保证军粮供应,农民军与政府军常有争夺粮食之事。谁先得到粮食,谁就居于优势。李自成第三次围攻开封时“先派数百人为群”,收割城濠外堤内农民所种小麦;政府军也到处掠夺粮食,可见军粮供应的紧张。明政府已因军屯破坏,军队严重缺乏供应而影响战斗力。士兵们“莫不枵服鹄面……披单被为衣,肌栗啼号”[75],有人认为“饥兵难办饱贼”。相传,李自成农民军大败明军的郏县之役中,明将孙传庭的军队缺粮,“郏县皆穷民,集驴羊二百以饷军,须臾分脔尽。士不得饱”。最初,官军得胜。后来,“大雨,粮车不进,采青柿以为食,是以甚败”[76],孙传庭此次战败,缺粮是一个重大因素。为了能供养一支镇压人民的军队和解决流民问题,明政府曾不断提出恢复屯田制。崇祯忍痛下诏,“先发御前十万金,收贮谷种,以备子粒,并设屯官”[77]。户部尚书付永淳提出屯田八事,尚冀借此挽救统治者的灭顶之灾。然而严峻的事实是,土地已被豪强占据,劳动者已从四面八方转而集结到农民军的大旗下,对于末代皇帝崇祯来说,大势已去,徒唤奈何!

【注释】

[1]《永乐大典》卷66997,第64册,第29页。

[2]贝琼:《送王子渊序》,《清江贝先生集》卷8。

[3]《明太祖实录》卷33。

[4]《明太祖实录》卷28。

[5]《明太祖实录》卷250。

[6]《明太祖实录》卷176。

[7]《明太祖实录》卷164。

[8]《明太祖实录》卷53。

[9]《大明会典》卷17《田土》。(www.xing528.com)

[10]《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卷26《农桑部》。

[11]《明史》卷77《食货志》。

[12]《明典章》,洪武五年五月诏。

[13]《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卷26《农桑部》。

[14]《续文献通考》卷6。

[15]《明史》卷119《德王见贎传》。

[16]《明史》卷116《秦王传》。

[17]《明史》卷77《食货一》。

[18]《续文献通考》卷5《田赋考·屯田》。

[19]《明史》卷180《李森传》。

[20]徐贞明:《潞水客谈》。

[21]《明史》卷92《兵四》。

[22]陈鸿:《熙朝莆靖小记》。

[23]张履祥:《近鉴》,见《杨园先生全集》卷38。

[24]王阎运:《桂阳直隶州志》卷2。

[25]徐陟:《奸民违法》,《皇明经世文编》卷356。

[26]谢肇膌:《五杂俎》卷4。

[27]罗伦:《与府县言上中户书》,《皇明经世文编》卷84。

[28]参见《明英宗实录》。

[29]赵诒琛辑:《民抄董宦事实》。

[30]刘国:《限田均田论》,见《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卷26《农桑部》。

[31]《嘉靖新例》卷2《户例》。

[32]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17《芮城县志》。

[33]同上书,卷26《福州府志》。

[34]顾公燮:《丹午笔记》,“明季生员”条。

[35]《皇明宪章类编》,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7页。

[36]叶梦珠:《阅世编》。

[37]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6《闽中分处郡县议》。

[38]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13《南阳府志》。

[39]陆世仪:《复社纪略》卷3。

[40]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33《江南》。

[41]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26《南靖志》。

[42]《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408页。

[43]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8册《上元县志》。

[44]张履祥:《杨园先生诗文》卷17《赤米记》。

[45](康熙)《安溪县志》卷4。

[46]彭孙贻:《彭氏旧闻录》。

[47]吕坤:《实政录》。

[48]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皇明经世文编》卷22。

[49]佚名:《研堂见闻杂记》。

[50]《福建列传》卷26《张治具传》,转引自李文治《晚明民变》,中华书局1948年版。

[51](康熙)《麻城县志》卷3《风俗》。

[52](光绪)《吉安府志》卷36《人物志》。

[53]邵长蘅:《邵延龄墓碑》,《碑传集》卷81。

[54]《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6页。

[55]王葆心:《蕲黄四十八砦纪事》。

[56]顾炎武:《奴仆》,《日知录》卷13。

[57]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皇明经世文编》卷22。

[58]《明史》卷226《吕坤传》。

[59]文秉:《烈皇小识》卷7。

[60]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12。

[61]《明会要》卷50《民政》。

[62]《明清史料乙编》第二册。

[63]陈子龙:《农政全书·凡例》。

[64]周用:《理河事宜疏》,《明文海》卷29,中华书局1987年版。

[65]徐光启:《农政全书》卷8《农事》。

[66]《明史》卷226《吕坤传》。

[67]孙承泽:《山书》。

[68]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13《南阳府志》。

[69]同上书,卷16《临朐县志》。

[70]《明清史料乙编》第十册。

[71]《明清史料丙编》第三册。

[72]张岱:《石匮书后集》卷63《盗贼列传》。

[73]彭孙贻:《平寇志》卷6。

[74]郑天挺等:《明末农民起义史料》,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345页。

[75]《明清史料乙编》第十本。

[76]徐鼐:《小腆纪年》卷1。

[77]《崇祯实录》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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