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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总结与调解机制的实践探讨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案庭在收到家事纠纷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应当告知当事人首先进入诉前“冷静期”调解程序解决纠纷。诉前“冷静期”调解程序开始后,家事审判庭应当及时将案件委派本院的特邀家事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或直接移送家事调解委员会的家事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家事审判庭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总结与调解机制的实践探讨

在本轮家事审判改革中,各试点法院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模式,加强家事调解的力度,扩大家事调解的范围,制定家事调解的规则,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一)明确家事调解原则和调解理念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在其《家事审判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第四部分规定了调解原则,即基于家事纠纷案件浓厚的感情基础和人身关系的终身性,对纠纷的处理应贯彻调解原则。除被告缺席无法调解以及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调解以外,应先进行调解。调解原则和理念包括:

第一,以调解和好与感情修复为首要选择,将亲情弥合、消除对立作为纠纷处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把面对现实与理智选择作为调解的重要理念。在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的情况下,通过调解程序,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帮助其鼓起面对现实的勇气,给当事人创造一个平和协商的氛围,让当事人在理智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促使双方“和平分手”,尽量减少给当事人及子女带来的伤害。

第三,注重区分当事人争议焦点,有针对性调解。对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的即不再做感情修复的调解,重点关注子女利益和财产处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西城区人民法院家事案件调解工作规则(试行)》中规定了合并调解和部分调解机制。该规则第19条规定:具有关联关系的数个家事案件,或者其他案件与家事案件具有牵连关系,家事调解员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承办法官的要求进行合并调解。第2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家事案件的部分内容先行达成调解协议。

(二)确立家事调解前置程序

在本轮家事审判改革中,在法院附设调解机制的建设方面,几乎所有试点法院都采用了调解优先、强化调解的举措,建立了特殊的审前调解机制。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2016年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之后,迅速成立有独立建制的家事法庭,并建章立制,设立家事案件立案流转绿色通道,启用家事案件特色档案袋和家事案件调解前置程序。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为家事案件当事人特别制作了“婚姻家庭纠纷诉前调解建议书”,在家事案件当事人进入法院时予以发放,温馨提示和引导当事人选用诉前调解解决家事纠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2014年以来的家事审判实践中,在法院成立专门的诉前调解组,由一名入额法官带领法官助理、民调解员组成诉前调解组。家事纠纷案件立案后,对于原告同意调解的案件,移交诉前调解组在征求被告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能够达成调解的,双方当事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确认。未能达成调解的,诉前调解组将案件移交立案庭立案后,并转交家事审判庭依法审理。诉前调解期限为一个月。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设立了诉调对接办公室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家事案件的诉前调解提供平台。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专门聘请了两名对民情比较了解的原社区工作人员作为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将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进行有机衔接。如《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家事调解员工作规则》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在收到家事纠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诉前调解的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接受诉前调解的,由家事调解委员会委托家事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登记后,由家事调解委员会委托家事调解员进行诉讼调解。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从2016年起试行庭前强行调解制度。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不能调解外,其余家事案件,法院均依职权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家事案件当事人于开庭前须至少参加一次调解活动,调解活动安排在开庭前一个星期。调解不成的,组织证据交换。

(三)规定调解基本规则

当前,各试点法院均开展了家事调解工作,并根据各自所在区域案件的特点,不同程度地制定了家事调解的工作规则,现选取最具代表性的两家法院作为样本分析,它们分别代表一线城市的城区法院和具有农村特点的县级法院的典型做法。

样本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其《家事审判方式与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规程》中专门规定了调解,并形成一系列规则。根据该规程第14—20条的规定,家事调解的基本规则包括:

第一,调解前置原则。审理家事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未经调解不能进行审判。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等不适宜调解的案件除外。

第二,诉前调解及冷静期制度。立案庭在收到家事纠纷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应当告知当事人首先进入诉前“冷静期”调解程序解决纠纷。

第三,诉前调解的例外。除双方当事人申请外,不得对下列案件进行诉前调解:(1)当事人情绪或心理受到严重困扰,无法正常发表意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启动有关诉讼程序的;(2)涉及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3)其他不宜适用诉前调解的情形。

第四,诉前调解程序及期限。诉前“冷静期”调解程序开始后,家事审判庭应当及时将案件委派本院的特邀家事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或直接移送家事调解委员会的家事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法院委派有关调解组织或指派家事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的期限为三十日。经当事人同意后予以适当延长。

第五,诉前调解期限届满的效果。诉前调解期限届满,有关调解组织根据调解情况制作《诉前委派调解情况复函》,连同相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法院;诉前调解期限届满,家事调解员根据调解情况制作《诉前调解情况报告》,连同相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法院。

第六,诉前调解成功的效果。经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家事审判庭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离婚案件诉前调解原则上不得调解离婚。

第七,诉前调解不成的效果。诉前调解未成功的,家事审判庭应当自收到调解组织送达的《调解情况复函》或家事调解员提交的《调解终结报告》及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分配给承办法官,由案件承办人员通知当事人依法立案登记并交纳诉讼费。(www.xing528.com)

样本二: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人民法院

山东德州市武城县人民法院也对家事诉前调解专门进行了规制。根据《武城县人民法院家事诉讼程序操作规程(试行)》[武法(2016)17号]第24—32条的规定,家事诉前调解的程序规制内容包括:

第一,确立诉前调解原则。家事审判以诉前调解为原则,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家事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管理的特约调解委员会或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二,确立诉前调解的例外。除双方当事人申请外,人民法院不得对下列案件进行诉前调解:(1)当事人的情绪或者心理受到严重困扰,无法正常发表意见或者无法集中关注子女最大利益的;(2)当事人可能利用诉前调解达到拖延时间、搜集资料等目的的;(3)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启动有关诉讼程序的;(4)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的;(5)涉及虐待未成年人的;(6)其他不宜适用诉前调解的情形。

第三,确立诉前调解的程序。适用诉前调解的案件,应当签署《同意诉前调解确认书》。人民法院应当自当事人签署的《同意诉前调解确认书》之日起三日内,由家事特约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诉前调解组织出具《诉前调解委托书》,同时移送有关案件材料。当事人有权申请中止或终止诉前调解。调解组织对调解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确立诉前调解的期限。诉前调解期限为二十日,调解期限届满,诉前调解组织根据调解情况制作《诉前委托调解情况复函》,并于三日内将案件材料报送人民法院。

第五,确立诉前调解的结果。经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2]的规定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诉前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诉前调解组织送达的《诉前调解情况复函》及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登记立案。

(四)探索多元调解模式

立案登记实施后,家事先行调解体现为三种模式:法官调解、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这三种模式在试点法院中均有适用。

1.法官调解模式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李玉香家事审判工作室”,聘请三名心理咨询师,在家事案件的先行调解中法官邀请心理咨询师共同参与,运用其专业优势帮助诉讼参与人缓解紧张情绪,疏导心理障碍

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成立了“马大姐调解工作室”,由经验丰富的资深女法官马新兰专门对家事案件进行调解,使不少案件当事人最后握手言和。

2.委派调解模式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建立了离婚纠纷联调联动机制,与妇联、民政局合力化解家事纠纷。家事审判庭将案件预立案后分流到各镇(街道)妇联,各镇(街道)妇联将案件分流到各村(居)妇代会。先由妇联调解员进行送达诉状、固定财产等工作,妇联调解员前期收集的证据材料及调解方案,可作为诉讼阶段的证据材料使用。对妇联调解员调解成功的离婚案件,由双方当事人选择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是选择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法院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开庭审理。

3.委托调解模式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其《家事审判方式与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规程》第21条规定了诉讼中的“移付调解”制度,即家事案件已经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可以将案件委托调解或交由家事调解员进行诉讼调解。调解不成功的,家事审判庭应当自收到调解组织送达的《调解情况复函》或家事调解员提交的《调解终结报告》之日起,及时恢复审理工作。除当事人同意外,诉后移付调解以一次为限。诉后调解的时间不计入审限。第22条还规定了调解的范围,即家事案件的调解可以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当事人申请一并调解有关亲属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的,可以通知有关亲属参与调解,一并解决有关纠纷。第23条则规定了调解保密原则,即参与家事调解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公民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在其2015年颁发的《关于适用“感情冷静期”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第26条规定:庭前调解阶段、开庭审理阶段,家事法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村(居)委会、当事人所在单位、其他基层组织、当事人的长辈亲属或其他享有一定威望的长者给予调解,亦可以要求相关组织与人员协助法院调解。

(五)建立联动调解机制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在其《家事调解员工作规则》第1条规定,家事调解员可以由妇联、共青团、司法、民政、工会等部门推荐。

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家事案件处理工作中,牢固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思路,努力构建四级纠纷化解平台。利用在全市法院推广的“村官法官双助理”“庭、站、点、员四维一体调解机制”“哈吉调解室”等成功做法,坚持“引进来”“走出去”,与社会组织协调配合,健全司法审判与社会组织联动的家事纠纷新型解决机制,将大量的婚姻家事纠纷化解在诉讼前,实现了社会组织调解和法院诉讼调解的优势互补,促进了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江苏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与区委政法委共同研究出台《第三方参与涉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依托法院驻各镇街“何芬法官工作室”的良好口碑和优势地位,与司法局、公安局等十八个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家事纠纷矛盾调处无缝对接,合力构建严密的家事纠纷调处网络。邀请社区就家事案件共同调解,并在调解书中注明调解过程,约定调解协议达成后,具体监督落实事项由社区负责善后,有效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搭建家事纠纷专业调解平台,创设“婚调委+调解工作室”新模式。宝安法院与妇联共同成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和整体情况分析报告工作。2016年10月初,区婚调委在宝安法院设立婚姻调解员工作室,一名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质的婚调员常驻工作室参与法院婚姻家庭纠纷的诉前联调。婚调委工作室已参与调解了145宗家事案件,其中,调解和好案件36宗,达成调解协议案件63宗。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文环境的特点,强化多方联动,由法院牵头与各街镇司法所构建“八公里调解圈”,与区妇联成立广泛吸收女性法律执业者加入的“法、理、情”女子会等,这既是金山区社会综合治理的特色,也是构建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础。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5年建立了青岛市家事纠纷多元化调处中心,法院联合妇联、仲裁机构共同参与家事纠纷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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