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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对两大法系的家事法院制度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意大利通过青少年法院审理部分家事案件。在澳大利亚,家庭案件如果存在上诉,则于同一法院内由3名法官组成上诉组对之进行管辖。儿童法院一般分为家庭分院和刑事分院。刑事分院则主要处理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犯罪,但对于涉嫌严重犯罪的,则由中级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比对两大法系的家事法院制度

从理论上讲,设立家事法院主要是因为家事法院的处理对象——家庭事件具有不同于普通财产事件的性质,因此,为了妥当解决家庭纷争不仅应当适用不同于普通财产案件的诉讼程序,而且还应当由特殊的法院、特殊的法官以及特定的辅助人员共同来完成,但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家事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与少年法庭的关系等方面均有不同之处。

(一)家事案件的审理机构

目前,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家事审判机构的设置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设置专门的家事法院;二是在普通法院内部设置单独的家事法庭。而既未设置专门家事法院,也未设置独立家事法庭的,家事案件的审理又可为两种情况:一是将家事案件归入类似审判职能的庭室审理;二是直接由民事审判庭来审理。

1.由专门家事法院审理

澳大利亚英国日本韩国、泰国、新西兰、新加坡、美国的部分州,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设立了专门的家事法院。其中,澳大利亚的家事法院属于联邦法院系列,位次最高,其他国家和地区多将家事法院设置在地方法院内或设立与地方法院并列的独立的家事法院。

2.由单独家事法庭审理

德国、加拿大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等,没有在法院体系内设置专门的家事法院,为实现对家事案件专门化审理要求,通过在地方法院内部设立相对独立的家事法庭来实现这一目的。

3.由具备类似审判职能的法庭审理

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虽然具有处理家庭事件的特殊程序,法官也有家事审判的特殊理念,如重视调解、和解等准司法形式的运用,但没有单独的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它们根据本国历史的沿革和事件的种类将案件分别归入青少年法院、治安法院、监护法院以及普通民事法院来管辖。[8]其中,法国就是在大审法院(普通法院)设置专门的家事法官负责婚姻、亲子等家事案件。意大利通过青少年法院审理部分家事案件。

4.由民事审判庭审理

除此之外,对于家事案件没有特殊规定的一些国家及地区,直接将家事案件归入普通民事法院按照与普通民事案件一样的程序进行处理,如芬兰、瑞士、土耳其、匈牙利、荷兰、揶威、鸟拉圭等国。

(二)家事法院(法庭)的设置层级

家事法院应当置于传统司法系统的哪一个层次,以及二审是否设置家事法院,按什么程序审理二审家事案件,各国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1.一审法院设置级别不同

在澳大利亚,家事法院设在联邦系统内,是联邦专门法院,系根据各州的上级法院而设立的;在英国,家事法院是与高等法院、王座法院并列的审判机构,是处于第二级别的审判组织。[9]在日本和韩国,家事法院是在地方法院之外设立的,与地方法院平行的专门法院;在德国,家事法庭是作为区法院的特别部而设立的。(www.xing528.com)

2.二审法院审理方式不同

对于家事案件的二审处理方式,各国法院又存在不同之处。多数国家的家事法院(法庭)只设一审,比如日本,并且这种一审是根据普通民事第一审法院而设立的,对于上诉的家庭案件来说,二审归普通民事第二审法院来管辖。澳大利亚、德国、墨西哥、韩国等则与此不同。在澳大利亚,家庭案件如果存在上诉,则于同一法院内由3名法官组成上诉组对之进行管辖。在德国和墨西哥则在上级法院中设有管辖家庭事件之控诉审的特别部。在韩国,也有类似的做法,即家事法院总院的合议部负责审理对家事法院独任审判作出的判决、决定、命令提起的抗告案件(上诉案件),这类案件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10]

(三)家事法院与少年(儿童)法院的关系

尽管从家事法院产生的历史看,家事法院是从少年法院演变而来,或者是受到少年法院的影响而构建的。但随着家事审判和家庭法院的发展、变化,今天的家庭法院和少年法院的关系已经呈现多种样式。

1.仅设家事法院不设少年法院

对于仅设家事法院,不设少年法院的国家,由家庭法院统一处理家庭案件和少年案件。典型代表是日本,其家事法院由家事部和少年部构成,家事部受理家庭诉讼事件和非讼事件,可以进行调停、审判和诉讼。少年部则主要受理少年犯罪案件和少年非刑案件等;美国的部分州也是将家庭案件与少年案件都归于一个家事法院管辖,但并未像日本那样作出家事部和少年部的明确划分,而是混同在一起的。

2.分设家事法院与少年法院

有的国家采取家事法院与少年法院的两分模式。美国的某些州即是如此,澳大利亚也是采取这一机制的典型。澳大利亚各州或地区都建立了各自的儿童法院。儿童法院一般分为家庭分院和刑事分院。家庭分院受理以下申请:为处于危险情况下的儿童和青少年的保护和照管申请相应的命令。刑事分院则主要处理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犯罪,但对于涉嫌严重犯罪的,则由中级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11]儿童法院的家庭分院与家事法院尽管名称相似,但二者却具有明显的差异。前者属于州法院系统,审理危险情况下的儿童保护和照管问题;后者属于联邦法院系统,是一个专门处理离婚、与家庭有关的儿童的一般民事案件以及由于家庭破裂而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的专门法院。[12]

3.创设少年与家事法院

泰国在全国设立了若干少年法院,1991年修改法律后,少年与家庭法院取代了原来所有的少年法院。我国台湾地区于2010年完成“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的立法程序,在高雄少年法院的基础上,于2012年创设了我国台湾地区第一家专门的家事法院——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四)审判机构专门化的趋势:综合性家事法院

尽管各国家事法院产生原因、背景以及涉及的因素不完全相同,但对家庭事件具有特殊性、需要制定特殊的诉讼程序或审判程序进行处理这点上已经取得较大的共识。正是在这个共识基础上,产生了早先的少年法院、后来的家事法院、家事法庭以及少年与家庭综合法院。家事法院的审理理念趋于一致,都是强调家庭纠纷的圆满解决,为此,特别注重替代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利用,注重寻求社会公益机构的协助和合作。

家事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在当代呈现不断扩大之势,越来越多地体现其“综合性”特色,如日本原先的家庭法院性质是非讼法院,只能对家事非讼案件以及家庭身份关系之外的部分具有一定讼争性的案件实行调停和审判,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涉及家庭身份关系的人事诉讼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但2003年新修订的《人事诉讼法》已将包括人事诉讼案件在内的所有家事案件都交由家庭法院管辖,奠定了家庭关系案件一揽子解决的格局。韩国在1990年修订家事诉讼法时,也将家事诉讼案件和家事非讼案件合并由家事法院管辖。美国一些州从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尝试建构综合性家事法院体系,目的是将家庭刑事案件和所有的家庭民事案件统归一个家事法庭管辖,甚至提出由一名法官独自处理涉及一个家庭的所有诉讼的“一名法官:一个家庭模式”构想。可见,设立综合性家庭法院或许是世界性的发展潮流,体现了各国处理家庭事件的共同性认识,也是家事审判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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