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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生态法治,有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构起有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法治,我们需要厘清两个问题。毋庸置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充分体现了通过生态法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指向,必将成为我国走向生态文明新社会形态的根本遵循。

加强生态法治,有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党的十九大将建设生态文明提升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未来30年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为:从2020年到2035年,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从2035年到21世纪中叶,实现美丽中国的建设目标。那么,如何确保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宏伟蓝图的顺利实现呢?

我国当前的现代化事业还离不开资本的支撑,需要资本提供财物动力和优化资源配置。但是,我们必须明了,鉴于资本的负面作用,我们不应盲目迷信和崇拜资本,在利用资本的同时亦应有效限制资本,合理把握利用资本和限制资本的“度”。从长远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还必须找到其他更加适合的根本立足点。那将是什么呢?应该是生态法治。在生态法治的基础上辅以市场经济的动力和活力,确保美丽中国由梦想到现实。

建构起有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法治,我们需要厘清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大批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我们建构的生态法治与之前制定的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有何不同?在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提出之前,“我国也制定了一大批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的法律……然而,由于这些法律不是在明确的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制定的,山、水、林、田、湖缺乏一体性的规制系统,条块分割、左右掣肘、上下脱节,立法不全,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持续恶化”[10]。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正在建构的生态法治,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立足我国现实需要,对原有法律保障体系、立法原则和执法措施等方面的全方位超越与创新。另一个问题是,如何理解和界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概念。当下人们对“生态文明”的理解主要有两种版本:第一种版本是将生态文明简单地等同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保护等活动,而较少涉及经济、社会过程本身的改革和转型。可以说,这种对生态文明的理解基本属于在市场经济框架内讨论生态文明。第二种版本是从文明更替的角度认识生态文明,指出生态文明是现代社会人类文明的基本形态之一,是人类社会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又一种新的文明范式。它涉及人们世界观价值观、当下以市场经济为主体的生产方式与发展模式、基于异化的生活方式与消费模式等诸多范畴的根本变革。毋庸置疑,党领导人民努力奋进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显然是指后者。基于此,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单篇论述“生态文明”就明确提出,必须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我国正在建设的生态文明是现代社会人类文明的一种崭新形态,是对旧的发展模式和社会体系的一种扬弃和超越,是对资本的利用和限制的高度统一。如果说我国之前制定的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更多立足的社会现实属于生态文明的第一个版本的话,那么我国当前正在建构的生态法治是在生态文明的第二个版本,即人类新社会文明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法治。这样一整套生态法治将成为彻底扭转我国当前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问题的根本制度保障和强有力推进机制。“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的文明形态是对旧的发展模式和社会制度的一种扬弃和超越……构建一种能够更好地体现主客一体化(心物一体化和人与自然一体化)等生态思想,并能够更好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律体系就成为一种必要。”[11]例如,2017年6月,习近平主持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提出:“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的主要目标是……推动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可以说,该《规定》的立法思路和执法路径大不同于之前的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它将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从企业单位转变为党政领导干部,将法律责任承担时限从单一事件的短期处罚转变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长期监察,以法律责任追究的倒逼方式要求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确保生态文明成就的稳定与恒久。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生态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将生态文明建设整体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框架的基础上,单篇独立地对生态法治建设提出了基本要求和整体规划:一是明确了生态法治建设对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性和前提性,即“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二是明确提出加快建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合理协调人们在生态资源占有、使用和分配上的矛盾利益关系,即“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三是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或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法律制度,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配套法律保障,包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四是加强生态法治建设的立法工作,为生态法治建设提供源泉动力,即“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五是强化法律责任制度,对违法者予以坚决惩治,使各责任主体能够切实担负起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责任,即“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12]。毋庸置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充分体现了通过生态法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指向,必将成为我国走向生态文明新社会形态的根本遵循。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不仅需要生态法治夯实基础,同时还需要生态法治保驾护航。只有通过严格法律制度的强有力保障,全体中国人民才能最终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进而无论是国家的顶层设计,还是各级政府机关、社会企事业单位的治理和生产,抑或是普通民众的衣食住行才能把握好利用资本和限制资本的度,才能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在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同时,让人民生活在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优美环境之中。

[1]课题项目:本文为北京高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教工委首都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一般课题 “高校思政课意识形态目标和育人目标的内在融合研究”(课题号:BJSZ2019YB30)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赵卯生,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14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48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20、380页。(www.xing528.com)

[5]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122页。

[6][加]艾伦·梅克森斯·伍德:《民主反对资本主义——重建历史唯物主义》,吕薇洲、刘海霞、邢文增译,重庆出版社2007年版,第262页。

[7][美]约翰·贝拉米·福斯特:《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耿建新、宋兴无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8]习近平:《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8年12月19日02版。

[9]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5日01版。

[10]王灿发:《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

[11]王灿发:《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

[12]莫纪宏:《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法治思想的特征》,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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