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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卷问题回答的统计和分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罚款而言,大多数法官还是认为对于罚款的数额应该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针对具体的违反诉讼秩序行为的轻重规定对应的罚款数额,但也有法官认为,罚款具体适用的数额与情形,交给法官自由裁量更好。虽然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后,针对必须到庭的原告也可以拘传,但是对该问题的回答显示,部分法官还是认为原告不到庭应该按照撤诉处理,以充分尊重原告的处分权。

问卷问题回答的统计和分析

下列数字代表了上述问卷中对应的问题序号,数字后为笔者就该问题法官的回答所作的统计。

1.案件审理优先考虑法律规定,没有争议。

2.政策与法律规定冲突,按照法律规定办案。

对于上述两问题,笔者认为针对民事诉讼中具有强烈的司法政策性(比如调解),就一般人而言可能有一定的误解,但是从问卷和调研的表象看来,笔者认为法官内心还是认可审理案件是“司法”,即执行法律,只是当一个司法政策上升到司法解释、法院内部指示的高度时,法官内心也就将这种司法政策解读为法律了。

3.被告不到庭,一般缺席判,必须到庭的拘传。

4.存在必须到庭的被告。

3和4两个问题,体现出法官认为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必须到庭的被告。通过访谈,法官认为存在必须到庭的被告原因在于,有些案件,如果被告不到庭,没有办法查清案件事实,也就不能够结案,如果简单的缺席判决,可能会引起上访等问题。从这一点的访谈和调研中,笔者感受到,法官有时决定拘传被告,是出于现实的无奈;也反映出实事求是这一司法理念的深刻印痕,实事求是导致的最终结果可能就是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在一些案件中被虚置。

5.训诫在法庭审理中,认为其作用大的有5人,认为其作用不大的4人,没填写的有1人。

关于庭审过程中采用的训诫,法官的观点差异较大,占半数法官认为训诫所起到的作用较大。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笔者也坚持认为应当保留法官庭审训诫的权力,只是笔者认为这种权力应该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予以取消,将其归属到《法院组织法》之中,可以认为训诫是一种法院的行政性权力。(www.xing528.com)

6.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责令退出法庭后,有5人选择休庭,批评教育后再审理,有4人选择代理人退出法庭不影响审理,1人两个选项都选择。

针对责令退出法庭这一强制措施的存废问题,理论界争议是比较大的。如有学者指出,责令退出法庭(或称驱逐出庭)是法庭警察权的典型体现,但是对于责令退出法庭后如何审理该案件,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该强制措施的运用和存在具有现实的不合理性。[8]通过笔者与法官的交流,法官对于责令退出法庭这项权力的保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于责令退出法庭后到底该休庭、延期审理还是缺席判决,由于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法官觉得无所适从;由于该制度配套程序设置的缺失,对于责令退出法庭后庭审是否可以继续,能否允许其再次重返法庭,责令退出法庭后其程序性权利如何得到维护,重返法庭后程序如何进行等诸多问题,如果没有相应配套制度出台,会导致该项强制措施的适用出现较大的争议。

7.罚款要不要通过司法解释细化分出几个档次,有7人选择要,3人不需要。

8.对于罚款、拘传认为复议好。

9.认为罚款与司法形势关系大的7人,不大的3人。

7~9这三个问题的设置针对的是罚款。就罚款而言,大多数法官还是认为对于罚款的数额应该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针对具体的违反诉讼秩序行为的轻重规定对应的罚款数额,但也有法官认为,罚款具体适用的数额与情形,交给法官自由裁量更好。对于罚款和拘传的救济,所有人认为复议这种救济方式更好,没有人选择上诉。

10.不考虑法律规定,认为针对原告可以拘传的4人,不能拘传的6人。

虽然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后,针对必须到庭的原告也可以拘传,但是对该问题的回答显示,部分法官还是认为原告不到庭应该按照撤诉处理,以充分尊重原告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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