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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伦理:赋予社会工作者主体性的价值观引领服务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往在讨论社会工作伦理问题时,只是把社会工作者理解为被规范和限制的对象。社会工作者需要无条件地掌握和践行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所设定的诸多条款,从而完成以价值观引领为特征的专业化助人服务。这相当于把社会工作者仅仅当成一个完全被动的对象进行约束,而忽略了其作为一个主体所具有的更加丰富的维度。现代社会的伦理两难突出体现在好人与好公民对于现代个体的争夺关系。

社会工作伦理:赋予社会工作者主体性的价值观引领服务

以往在讨论社会工作伦理问题时,只是把社会工作者理解为被规范和限制的对象。社会工作者需要无条件地掌握和践行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所设定的诸多条款,从而完成以价值观引领为特征的专业化助人服务。这相当于把社会工作者仅仅当成一个完全被动的对象进行约束,而忽略了其作为一个主体所具有的更加丰富的维度。适度伦理首先要在社会工作者这个重要的方面得以实现,需要摆脱传统伦理观的束缚,而从全新的视角对社会工作者进行理解,那就是:社会工作者作为从业者,其职业生涯是与整个人生息息相关的。从人生角度去理解职业,恰恰是现代性条件下分析伦理问题的必由之路。

在传统社会中,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伦理学都是以德性和人格为中心的,对德性的划分是丰富多彩的,生活在这一社会中的人也就比较注重自己德性的培养,欣赏和赞美那些德性远远高出于众人的杰出者。到了近代,伦理学却转向以原则和规范为中心,个人履行基本义务要求,至于成为什么样的人却交付给个人的选择。当代伦理学家麦金泰尔主要从德性的角度来讨论古代与现代道德理论的分野,大致以德性的演变为中心线索区分出这样三个阶段:首先,从古希腊罗马中世纪,这个时期是“复数的德性”时期,也就是说,在此德性是复数的,是多种多样的。到近代的时候,一种有关德性的新观念出现了,也就是说进入了“单数的德性”的时期。所谓“单数的德性”是指德性成为单纯的道德方面的德性。与道德的“好”“道德价值”乃至“道德正当”成为同义语。这样,道德实际上就向非目的论的、非实质性的方向发展了,不再有任何共享的实质性道德观念了,尤其不再有共享的“好”的观念,于是原则规范就变得重要,德性就意味着只是服从规范……(何怀宏,2015:187-189)

现代社会的平等趋向即意味着价值取向的分化,在传统社会中,一个社会的精神道德和意识形态往往也就是统治阶层的精神道德和意识形态,而在现代社会里,由于平等的观念和信仰的自由,价值的追求也就变得越来越歧义了。近代以来人们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利日趋平等,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就越来越多元化,人们对究竟什么是好的生活,什么是幸福的理解也就越来越歧义,越来越强调自己独特的理解,即强调什么生活对我来说是好的生活,什么是我所理解的幸福(何怀宏,2015:102)。

由此可见,以麦金泰尔为代表的伦理学思潮将传统与现代做了非此即彼的划分,好像历史从此变成了两种样态。实质上,历史的连续性是显而易见的,即现代人的人格特征恰恰是在历史的进程中逐渐蜕变而成的。换言之,现代人仍然有着对卓越品质的追求,只不过这种品质的内涵具有了现代性的特征,即在现代国家和社会分工的背景下,如何能够通过特定职业实现人生的自我超越就成为现代人德性的核心内涵。简言之,做事情与干事业成为判别现代人职业状态的重要标准,好公民与好人成为伦理意义上的现代人格之别。(www.xing528.com)

现代社会的伦理两难突出体现在好人与好公民对于现代个体的争夺关系。好人意味着,做事的原则是在遵守规范基础上的自觉,即能够以对卓越价值的追求作为做人的信条,从而使自己能够遵从内心的自由意志创造属于自己的生活。但这种生活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建立在对现实的尊重基础上的。换言之,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生活,从而在最大程度上让劳动不再是谋生手段。好公民意味着在现代国家科层体制的框架下,认真遵守制度规范,遵从理性原则甚至利益原则来安排全部生活,行动的原则是不偏离任何制度设计,从而安分守己地完成在科层体制中的各种任务。好公民是现代人的基本人格特质,其思想前提是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遵守契约(如守法)就成了全部思想和行动的最高准则。好人与好公民是现代人格的两个面向。做一个好人,意味着把自己的职业当成事业,当成自己的生命价值,会按照生命的原则去理解自身的生活,全部生活的目标是对人生价值和意义的实现。好公民是以角色和功能来定位自己的,扮演科层体制赋予的特定角色、发挥在科层体制中的特定功能是职业活动的最高标准。好公民的边界意识和理性观念非常明确。我们认为,这两者的关系虽然表征了古今伦理内涵的差别,但也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适度伦理,就是希望在构建专业伦理时,保持两者的微妙平衡。虽然这种平衡的实现是非常艰难的,但至少社会工作伦理研究和实践的方向应该是实现两者的微妙平衡。

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以价值观为引领的助人活动,自然要求其从业者能够在实践中践行专业伦理,既能够帮助他人,又能够在此过程中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社会工作伦理教育也不能仅仅强调伦理作为规范的功能,而是要在教育和培训中使社会工作者明白,专业价值不是一种规范和约束,不是被动遵守的对象,也不是固定的助人任务,社会工作者面对的是与其一样具有现代人格特征的社会成员,其需要在助人活动中不断让自身的职业价值与他人的生活价值同一,从而在助人实践中不断体验做好人与做好公民之间的微妙平衡。适度伦理原则的贯彻,要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工作者的能动性,试图让专业伦理、职业伦理和人生意义能够有效结合,让社会工作者在助人实践中感受到职业归属对于建构人生价值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工作者能够不断去体认自身的价值追求与受助者的价值追求在助人实践中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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