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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伦理:伦理学视野中的深入研究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功利主义伦理学、义务论伦理学和德性论伦理学是规范伦理学的核心组成部分。功利主义和义务论伦理学以行动为中心的伦理理论,德性论伦理学是以行动者为中心的伦理理论。义务论伦理学关心义务或行动本身的规则。通过对现代伦理学基本知识架构的了解,可以明显看出现有社会工作伦理的讨论与分析属于规范伦理学部分,特别的属于规范伦理学中的功利主义部分。

社会工作伦理:伦理学视野中的深入研究

伦理学,作为哲学的一个分支,所要处理的问题是“我们如何生活和行动”的问题。伦理思维本质上是反思性的。当一个人问自己“我应该如何生活”时,伦理反思就开始了。这种反思意味着人类存在者本质上是一个道德主体,因此就与自然界中的其他成员区分开来(徐向东,2007:15-16)。“从历史上看,不论是在希腊语中还是在拉丁语中,‘道德’和‘伦理’这两个词在词源学上都有一个共同的词根——二者都是从‘习惯’这个概念中引出它们的含义。一般来说,我们可以认为,古代哲学家主要关心‘我们如何生活’这个问题,他们认为伦理生活不仅是一个整体,而且与人类生活的其他领域具有密切的联系——我们看作是‘伦理价值’的那些东西与其他的人类价值无法分离开来。然而,在近代以来,随着社会变得越来越复杂,现代哲学家不再强调‘伦理生活’的理想,而是认为伦理生活的实质就在于严格地遵守某些普遍的道德规则或者道德规范。因此,在现代,‘道德’主要是指由那些规则或者规范构成的体系”(徐向东,2007:21)。

“现代伦理学内含三个基本的组成部分: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一般而言,功利主义关心的是行动的利益结果,即福利或效用,义务论则关心行为是否按照规范而‘应该的’,德性伦理学则关心的是行动本身的理由,而不管行动的利益结果是什么,这个行动本身的理由当然就是幸福和好”(赵汀阳,2010:9)。

“规范伦理学是道德哲学的实质部分,其目的是给人类提供生活和行动的指南。规范伦理学的兴趣则是一个群体或者全人类应该相信哪些事情是对的或错的,这样,规范伦理学中的断言,不是在描述一个现象,而是提出了一个规范性的主张。规范伦理学中的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关于价值的。例如:什么是人类的善?第二类问题是关于人类行为的。例如:什么样的行为是正当的或正确的?第三类是关于品格的。例如:我们应该具有和培养哪些品质和美德?规范伦理学的核心问题是:什么是我们赖以生活和行动的道德原则,我们有什么理由按照这些原则来生活和行动?从这两个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规范伦理学主要是探究价值和义务的根据,处理对特定的道德原则的辩护”(徐向东,2007:17)。功利主义伦理学、义务论伦理学和德性论伦理学(又称美德论伦理学)是规范伦理学的核心组成部分。功利主义和义务论伦理学以行动为中心的伦理理论,德性论伦理学是以行动者为中心的伦理理论。功利主义关心行动的后果,用后果去界定行动是否应当发生。义务论伦理学关心义务或行动本身的规则。德性论伦理学关心应该做一个什么样的人和什么样的生活是值得过的等做人问题(程炼,2011:3)。

这样,我们可以对功利主义的理论结构做一个总结:一个行动产生的价值只来自该行动影响到的人们的福利:我们要给予每个受到该行为影响的人相同的考虑;一个行动是否正确完全取决于它是否比其他可选行动产生更大的价值。功利主义关于行动的原则可以总结为以下三条:应该的行动:一个行动是应该去做的,当且仅当它是比行动者可能做的其他行动产生更大功利的行动。禁止的行动:一个行动是禁止去做的,当且仅当它是比行动者可能做的某些其他行动产生更小功利的行动。允许的行动:一个行动是允许去做的,当且仅当行动者可选的所有行动中有一个以上的行动产生最大且相同的功利,而该行动属于一个以上的这些行动之一。

“在日常语言中,正确的行动有某种含糊性,有些人把它们理解为应该的行动,有些人理解为应该的或者允许的行动。伦理学家通常用后一种方式来定义正确的行动,因为正确的行动之反面就是错误的行动,即禁止的行动。这样功利主义关于正确行动的原则可以表述为:正确的行动:一个行动是正确的,当且仅当它产生的功利不小于行动者可能做的任何其他行动产生的功利”(程炼,2011:149)。功利主义内部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行动功利主义和规则后果主义两种类型(休·拉福莱特,2008:49)。

“规范伦理学纠缠于‘应该不应该’,这就在方向上注定了它仅限于实质的努力但达不到实质的解决。由于从‘应该做某事’推不出‘应该做某事是好的’,义务论的观点注定是错误的,因为没有一条应该的规范是既普遍又公正的。‘应该’的规范总是基于利益的行为策略,它表现为劝导或威胁;另一方面,所欲望的事情也推不出‘所欲望的事情是好的’,因为这是无穷多元的事情。于是,经典的目的论注定是无意义的”(赵汀阳,2010:前言)。而伦理学的根本目标是为了询问生活意义,它所关心的是什么样的行为方式、生活形式和社会制度能够创造幸福生活。生活意义/好生活/幸福是三位一体的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赵汀阳,2010:8-9)。

任何一种“应该”都有可能是不应该的。规范伦理学的工作并不是无意义的,而是无根的,也就是说,无论我们给出什么更高层次的劝导形式,它仍然弱于怀疑态度的力量(赵汀阳,2010:5)。任何规范和社会安排都必须以生活的理由去解释,而不能以规范和制度自身的程序合理性去辩护(赵汀阳,2010:9)。伦理规范总是在限制别人的时候特别有效,对自己就不大靠得住。人们对伦理学的期望是思想性的,是对行为的哲学反思,而不是关于行为规范的反复解释。然而,重要的是人性,而不是规范。存在于现实中并关怀存在的未来性,这就是伦理学的意义所在(赵汀阳,2010:3-5,8)。

通过对现代伦理学基本知识架构的了解,可以明显看出现有社会工作伦理的讨论与分析属于规范伦理学部分,特别的属于规范伦理学中的功利主义部分。“德性伦理学家可能会提出以下与社会工作相关的问题:是什么成就一名优秀的社会工作者?为了成为杰出的社会工作者应该树立和发展哪些品质?在社会工作中如何任人唯贤?”(法鲁克·阿克塔尔,2019:31-32)道义论或义务论伦理理论对社会工作的重要影响是关注价值观和强调责任。义务论强调了社会工作者必须秉持一定的价值观,为服务对象利益的实现贡献自己的力量。这是任何从业者都必须完成的任务。但义务论伦理并不回答如何在实践中实现这些价值或责任,对于实践中多元价值冲突的问题就更是语焉不详。“因此,在道义论理论中,规则可能是僵化的。功利主义伦理坚持,任何行动的焦点都不在于它是否符合道德的正确的做法,而在于可能产生的结果,结果主义是一次性的。功利主义是一种建立在目的论和结果主义之上的理论”(法鲁克·阿克塔尔,2019:34)。

按照功利主义的原则,社会工作者就难以确定为了实现服务对象的利益实现,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毕竟为了实现利益,不能什么都做。任何行动的意义都无法仅仅来自行动可能的目的。更何况,我们对行动的目的本身的认识就不可能具有完全性,因为我们无法预知可能的未来。因此,任何关于行动目的的说辞都不可能具有完全的意义,或者说那只能是一种可能性而已。因此,功利主义伦理只是抓住了人们行动的普遍性特征,且这种特征也仅仅在行动之后才可能被人们所认识。但对于社会工作者来说,他需要在提供具体服务行动之前就要设计好对服务对象利益实现的行动目标,这显然对于社会工作者来说是一个过渡的要求,因为他只能活在当下而不是未来。他对行动及其结果的判断不可能具备完全的理性。(www.xing528.com)

职业中日益增长的管理主义可能会出现的意外结果就是,这可能会使社会工作者丧失发展他们反思和分析自己所做工作的能力的机会。这是由于简单地跟随程序而附加的危险,社会工作者会把他们自己从他们个人和职业的价值中切割开来。伦理守则在设定道德行为的范围是有用,但是倾向于集中在行为的一般标准,而不是在优先行使哪一个价值,或原则上给出具体的意见(法鲁克·阿克塔尔,2019:88,89)。

很明显,上述观点仍然坚持处理伦理困境的办法是对价值进行优先性排序,但同时认为,这个排序在不同的社会工作者那里的结果是不一样的。“实务人员的决策过程取决于他们的行为与职业价值观一致,且这种决策过程受到他们的文化背景和信念的影响”(法鲁克·阿克塔尔,2019:92)。虽然对社会工作者自身反思能力的关注值得肯定。如对情商、移情等概念的强调。但作者更加强调社会工作者要建立起对差异性和相似性的敏感理解和把握。这种差异性和相似性又绝不仅仅是服务对象自身所具有的,而是社会工作者“自我”理解的产物。就此,作者又引入了多样性这一概念。世界本来就是多样的,特别是对全球化的现时代来说,不同文化传统和地域的人和物都可以在流动中实现多样性的存在结果。但对多样性的理解和多样性本身是不同的。每一个对“多样性”进行理解的个体都必定处在多样性中的某一个特殊性当中,如果不加反思,就极容易按照自身的特殊性原则来要求其所遇见到的其他特殊性,以此将自身的特殊性打造成普遍性。因此,多样性中包含着不同特殊性内在的紧张关系。社会工作者能否觉察到,自己在面对服务对象时仍然要警醒,自己是否已经按照自我的特殊性去要求服务对象的特殊性,也就是动用专业身份所赋予的“专家权力”或因掌握服务对象必需的资源而建构起的权力地位去“征服”服务对象。

在具体的助人实践中,社会工作者经常会遇到无法选择恰当的方法以帮助案主的情况。人们往往把这种两难归结为伦理困境。这种困境常常表现为案主的需求与社会普遍认可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在具体的情境下,后者往往通过各种途径来影响社会工作者的决策过程。若要把这种难以抉择的状态归结为伦理困境,首先需要明确“伦理”的含义。

人是一种理想性和超越性的存在。人总是不满足于现状而希望将理想变为现实,因此,人与世界表现为一种否定性的统一关系。对“善”的寻求正是人之理想性存在的一种体现。当人们开始思考与世界的关系问题时,首先会诉诸对“真”的渴望。何者为“真”表现为对一种确定性的理解。人的全部生活以及对世界的全部理解需要建立在一个坚固的基点之上,但这种真理性的寻求过程极易出现悖论:将追求的真理变为远离人自身的绝对存在,好像那个真理是悬置在人之外的某个存在,结果使人离真理越来越远。消解这种悖论就必须诉诸对“善”的寻求。这意味着,对“真”的寻求过程必然要以“善”的生活,即属人的好生活为归依。真理不是理性的绝对,而是服务于人自身的真理。在这个意义上,生活就具有了伦理的维度。换言之,伦理作为一种规范价值,是对人之全部生活的一种限定,是将人的生命活动引向幸福的必然选择。在哲学意义上,这种“善”的生活就是能“使人作为人而成为人”的生活,而在社会学的意义上,这种“善”的生活就是能使人在现代性的条件下获得道德感和内心秩序的生活,是使个人与他者和谐共在的生活样态。

因此,伦理是人及其全部生活的重要维度。作为一种规范价值,伦理引导人去创造一种属人的生活。如果说,社会学是哲学对“善”之追求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化,那么社会工作就是以践行这种信念为目的具体实践。社会工作帮助有困难的人,不仅仅是帮助其解决具体的利益问题,还要以引导其成为一个真正的现代人、引导其生活无限接近幸福生活为目标。

正是在上述意义中,通常理解的社会工作者之困境实质是一种基于利益选择的策略问题。追求利益的过程当然不会一帆风顺。在现代性条件下,平等是个耳熟能详的诱人理念,但对平等的强调却导致了一个意外的后果,即现代人极易遁入一种私人状态:任何人无权干扰我的生活,我亦不干涉别人的生活。于是,每个人的利益都具有了绝对的至上性,公共生活受到极大威胁。这里的悖论就在于,“自我”之外的所有人自然就会成为“我”实现利益的必然障碍。当个体必须面对这些“他者”的时候,其利益实现过程就会变得坎坷崎岖。但在“平等”的名义下,每个人的利益诉求却应当无条件地得到满足。社会工作者眼中那些有困难的人,实质上就是上述那些急欲实现利益的人。对社会工作者而言,在助人过程中就必须面对两种关系:一是案主本身的利益诉求与其自身的实际利益需求之间的关系;二是案主的利益诉求与“他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虽然解决案主的实际利益是首要的工作,但当社会工作者面对案主之外的所有“他者”的利益时,自然会对案主的利益与“他者”的利益之间的关系有所警觉。因为个人利益的实现不可能无视他者的利益。因此,也就难怪社会工作者难以做出决策了。

对利益问题的探讨固然很重要,但利益问题终归不是人之生活的唯一维度。寻求利益是正当的,但如把此过程绝对化就会遮蔽对于人来说更加重要的问题,伦理问题就是其中之一。伦理学的根本目标是为了询问生活意义,它所关心的是什么样的行为方式、生活形式和社会制度最能够创造幸福生活,这相当于在为幸福生活做论证,而社会工作则通过实践努力将这种理想变为现实。

仔细阅读各种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就会发现其间充斥着为解决实践困境所设定的各种“应该……”。这种句式给人以鲜明的指向,似乎应用它就可以圆满地解决困境,但这种解决只是利益的实现,而不是伦理意义的彰显,也谈不上践行社会工作的基本理念。更重要的是,“应该……”这样的句式蕴含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其来源于特定人群的特定利益。当社会工作者遇到困境时问“到底应该怎么办”时,实际上是在问:“我的行动应该符合何者的利益?”只要有了解决问题的方法,一定是满足了特定的利益群体。这样的结果自然不是社会工作者所追求的,因为满足一定人的利益,几乎是以损害相关人利益为前提的。其实,作为一门学科,社会工作的使命就在于增进现代人的福祉,但这绝不是解决了利益问题就能自动实现的。社会工作(者)如果止步于对利益问题的探求,那么其伦理承诺就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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