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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伦理学:基础理论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网络伦理学的提出及其发展。网络伦理学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现实根源,它是由网络行为引发的道德关注。这一切表明,建立一门以研究网络行为为主要内容的网络伦理学已经提上日程。

网络伦理学:基础理论

2.3 网络伦理学基本理论

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信息社会中人们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影响和改变了人们传统的认知渠道、思想观念、生活态度工作方式,进而在文化层面产生深刻变革。由于信息技术掩盖了深层次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导致社会生活中冲突、失序和大量伦理问题的出现,这种现状引起学术界广泛关注。世界各国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对此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将现代信息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作为研究对象,构建理论体系,一门相对独立的新兴交叉学科逐渐形成,这就是20世纪80年代首先以计算机伦理学面貌出现的信息伦理学。它是科学发展的必然产物,满足了信息技术和信息社会发展的伦理需求,是信息科学、信息技术与传统伦理学、哲学社会学等学科交叉、融合后形成的综合性学科。

信息伦理学研究当代社会中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管理和信息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范以及由此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信息伦理学的历史并不长,但它却提供了一种崭新的伦理道德体系,不仅在学术界产生深刻的影响,更令信息社会中的人躬身自省其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它通过建立信息社会的伦理道德规约,协调信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规范信息社会中人的道德行为,从而促进信息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信息伦理学与互联网相辅相成,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信息伦理学研究对象的与生俱来的普遍性和广泛性,以及它与信息技术,特别是与网络技术的天然联系,使之在互联网上占据重要地位。丰富多彩的网上信息资源对于信息伦理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研究网上信息伦理学信息资源并合理开发和利用是信息时代的重要任务。信息伦理学网上信息资源的研究可以整合网上信息资源,使相关信息资源有序化、规范化,提高可利用率;还可以加强信息伦理学研究的信息交流,互通研究成果,开展学术辩论,促进学科的发展和完善。(www.xing528.com)

信息伦理学网上信息资源对于学科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们为我们全面认识信息伦理学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及时反映该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和理论前沿,可以使研究人员掌握学科发展的脉搏和动向。通过互联网搭建的平台,世界各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共享,这对于刚刚起步的我国信息伦理学的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利用网上信息资源可达到借鉴他人经验促进信息伦理学在中国本土化的目的。

世界网络伦理学的提出及其发展。美国波士顿学院斯皮内洛的《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给我国学者有很多启示。网络伦理学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现实根源,它是由网络行为引发的道德关注。 网络行为是网络社会所特有的交往行为。同现实社会中的交往行为相比较,网络行为具有特殊的涵义,其特殊性表现在:其一,所处的环境特殊。即处在一种虚拟的现实(又称虚拟实在Virtual Reality)中。这种虚拟的现实是由计算机、远程通信技术等构成的网络空间实现的。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存在着虚拟的一切:不仅有虚拟人(Virtual Human)、虚拟社会(Virtual Society)、虚拟共同体(Virtual Community),而且有虚拟全球文化(Virtual Global Culture)。虚拟的环境产生了虚拟的情感,进而有虚拟的伦理道德。当然,这种虚拟的东西并非虚无,只是另外一种存在方式罢了;虚拟的规范也不是凭空设想,而是实实在在的约束。这种“二元性”的特殊环境和行为决定了由此所引发的伦理问题必然具有同传统伦理学不同的特征。 其二,交往的方式特殊。即交往具有“虚拟性”和“数字化”的特点。网络社会中的交往以符号为媒介,使得人与人之间在现实中的直接接触减少,而是简化为人机交流、人网交流。此时人的存在以虚拟的“网络人”的面目出现。这种“匿名性”使得人们之间的交往范围无限扩大,交往风险却大大降低,交往更具随机性和不确定性,进而交往中的伦理道德冲突也更加明显。同以前相比,网络交往方式所受到的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更少一些。传统伦理学在这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它无法直接判定网络交往方式是否合乎(传统的)道德规范,例如它无法判定网络攻击的正当性。这表示传统伦理学并不十分符合现代网络社会的交往实际。因而,建立一门适合现代网络化生存的伦理学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迫切。其三,交往所遵循的道德规范亟待解决。网络的匿名性同时也导致了随意性,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版权隐私权等权利的侵犯。未获授权之前甚至根本不考虑授权就发布、登载信息资源,随意下载别人的作品等,无疑违背了法律和道义的精神。在互联网缺乏监督力量和手段的情况下,人们只有依靠法律的、伦理的宣传,只有依靠个人内心的道德法则来制约这种现象的发生。尽管如此,这些手段收效甚微。我们可以看到,在技术手段走到法律、道德意识之前时,往往是要么更改规范,要么就得限制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很显然,进行网络道德规范的建设比限制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更具有积极意义,因而,在现阶段提出网络伦理学就不是空穴来风的。 不可否认,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的虚拟交往行为必将对古老的伦理学产生新的影响。不解决这个问题就会产生巨大的道德反差,引发许多道德问题和社会问题。也只有正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理解网络行为的道德意蕴,从而推动这门学科的成长。这一切表明,建立一门以研究网络行为为主要内容的网络伦理学已经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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