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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湖南省例成案:805件历史法规文献详解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湖南省例成案》82卷,目录2卷。该书收入雍正四年至乾隆三十八年间有关湖南省的省例成案805件,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律为序分门编辑。《湖南省例成案》八十四卷清刻本藏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一凡藏书馆藏八十四卷本复制件。《湖南省例成案》是清代较早以“省例”称谓汇编的全省性法规文献。

清代湖南省例成案:805件历史法规文献详解

《湖南省例成案》82卷,目录2卷。辑者不详。清刻本。[35]正文82卷中,户部卷一缺文,卷二前八叶每叶上方文字脱落。该书收入雍正四年(1726年)至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间有关湖南省的省例成案805件,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律为序分门编辑。其中名例律2卷,收入例案21件;吏律5卷,收入例案65件;户律34卷,收入例案275件;礼律2卷,收入例案28件;兵律17卷,收入例案150件;刑律20卷,收入例案250件;工律2卷,收入例案16件。在上述省例成案中,除58件属于雍正朝例案外,其他均系乾隆朝例案。最早的为雍正四年正月初九日该省发布的《特敕弭盗之法各条》、《严禁假命图诈借尸抢抄各案》,最晚的是乾隆三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该省制定的《详派南省各府、厅、州、县按季捐解条例工本银两》。

《湖南省例成案》虽然采用《大清律例》的编纂体例,但考察其内容,与《大清律例》有很大的区别:(1)收入该书的例案,除《名例律》、《刑律》两部分外,《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工律》部分所收均系行政类例案,内容占全书篇幅的2/3以上。(2)该书未收律文,所设条目只是选用了《大清律例》中的部分条名。该书纂辑的大量行政类例案,分类附在相关条目之后,其条目名称的借用性质十分明显。(3)该书《刑律》部分收录的例案,多是司法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书,这也与《大清律例》有较大的不同。(4)从该书各条目所收例案的数量看,以《田宅》、《钱法》、《多收税粮斛面》、《那移出纳》、《转解官物》、《关津》、《厩牧》、《贼盗》、《诉讼》、《杂犯》为最多,反映了这些方面是当时湖南省地方立法的重点。

《湖南省例成案》八十四卷清刻本藏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一凡藏书馆藏八十四卷本复制件。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湖南省例》一书,系《湖南省例成案》补编后续刻,续刻本仍使用的是前书的原板,条目的排列顺序、文字内容、字体与《湖南省例成案》一致,只是改动了卷次,并增加了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至嘉庆五年(1800年)的例案。《湖南省例成案》是清代较早以“省例”称谓汇编的全省性法规文献。其所收法规的内容,以地方行政事务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成案为主。

《湖南省例成案》(清刻本)内容构成一览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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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成案选编》甲编收入的15种成案集,除《定例成案合镌》、《定例成案合镌续增》两种系定例与成案合编外,其他13种都是纯粹的成案汇编。这15种文献收入各类成案7000余件。加上《清代成案选编》乙编、《清代秋审文献》[36]所收成案,这三部丛刊共收入成案30000余件。现存的大量清代成案表明,定例者,法也;成案者,事也。成案是例的法源之一,但其性质是事案而不是国家立法,故清代法律规定除君主颁行的具有定例效力的通行成案外,不得在审判活动中援引适用成案。清代前期,法律制度处于逐步完善过程中,这一规定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乾隆朝是清代法律制度全面走向系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时期,鉴于审判活动中援引成案的问题时有发生,朝廷再次立法明令禁止。《清高宗实录》卷七九载:乾隆三年(1738年)十月乙巳,“刑部议准,御史王柯奏称:刑部定拟罪名,除正律、正例外,凡成案未著为定例者,嗣后概不准混行牵引。如督抚办理,果有与旧例相合,可援为例者,令于本内声明,由部详核奏请审定。从之”。乾隆五年(1740年)颁行的《大清律例》再次把这条定例列为该书《断罪引律令》条的附例,[37]严禁各级司法机构和官员在审判中援引未经通行、著为定例的成案。这条附例延至清末未改。由此可以断定,成案在乾隆三年(1738年)以后,除少量通行成案外,其存在的价值主要是供各级官吏学习、研究、参考之用,不属于判例。

有清一代,面对当时“情无限,法愈繁”的国情实际,为了给包括司法官员在内的各级官员、幕僚从事国家事务管理及审判活动提供学习、参考、研究的资料,成案的编纂空前兴盛。《清代成案选编》甲编收入的多种文献的《序》中,辑者和作序者都反复强调成案对于辅律例而行,对于官吏广增见识和正确执法、司法有重要的实用价值。《成案续编二刻》书首李治运《序》曰:“律例为不易之典章,百官以治万民,以察其情伪蕃变,而不能兼该临时斟酌办理者,则有成案。顾成案已禁止援引,恐高下其手,开出入之门,意甚严也。但适轻适重以通律例之变,前事为后事之师,讵无小补哉。”《成案续编》书首同德《序》曰:“律一定而不易,例与时而变通。至成案,则权衡於律例之中,准情酌理以求其至当而无失。故狱成而孚实,与律例相为表里,此凡有听谳狱之责者,所当参考而尽心者也。”

清代成案是研究清朝法律史不可或缺的重要的珍贵资料。现见的几万件成案,比较充分和生动地展现了当时国家机器运转和法律实施的情况。行政公务类成案的整理出版,有益于进一步开拓清代行政、经济、民事、礼仪、军政、外交诸领域法律制度的研究;加强司法成案的整理和研究,有助于比较客观地阐述清代的刑事法律制度。以往法史研究的经验表明,只有把立法与司法、执法结合研究,把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和判牍案例结合研究,才能比较全面和正确地揭示古代法制的面貌。

【注释】

[1]杨一凡,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清代成案选编》甲编(50册,影印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

[3]《清代成案选编》乙编(30册,影印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

[4]清朝的“通行”是尚未被编入条例、则例,由各部院通令在全国或特定范围内遵行的皇帝谕旨及议准臣工条奏的统称,其内容既有刑事类法规,也有行政类法规。“通行”是为补律例之不足而立法,它虽肯有成案的外部结构形式,但却被赋予类似定例的法律效力,可以在司法和行政事务中援引适用,故不再具有成案的性质,而属于制定法的范畴。为方便读者进行成案与通行成案的比较研究,《清代成案选编》甲编收入了《历代通行成案》一书。

[5](清)佚名辑:《漕运成案》,抄本。

[6](清)胡子泉、陈少修辑:《襄堤成案》,清光绪二十年竟陵阁邑活字版印本。

[7](清)李逢辰辑:《加减成案新编》,清道光十三年校刻本。

[8](清)李逢辰辑:《两歧成案新编》,清道光十三年校刻本。

[9](清)许槤辑:《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续编》,清道光二十三年刻本。

[10](清)颜世清辑:《约章成案汇览》,清光绪三十一年上海点石斋石印本。

[11](清)户部辑:《同治年间内务府与户部交涉款项成案》,抄本。

[12](清)朱橒辑:《粤东成案初编》,清道光八年刻本。(www.xing528.com)

[13](清)佚名辑:《清丈成案》,抄本。

[14](清)佚名辑:《藩司衙门奏销地丁成案》,抄本。

[15](清)汪仲洋辑:《海盐县新办塘工成案》,清道光刻本。

[16](清)佚名辑:《刑科成案》,抄本。

[17](清)栗毓美辑:《栗恭勤公砖坝成案》,清光绪八年刻本。

[18](清)曾藩编:《山东运河成案》,抄本。

[19](清)李鸿章等辑:《通商章程成案汇编》,清光绪间铅印本。

[20](清)李有棻辑:《续通商章程成案汇编》,清光绪二十五年秦中书局铅印本。

[21](清)佚名辑:《直省洋教成案》,清光绪二年刻本。

[22](清)佚名辑:《交涉成案简明便览》,清末刻本。

[23](清)佚名辑:《办矿成案》,清宣统二年浙江官报兼印刷局铅印本。

[24](唐)韩愈:《昌黎集》卷13《蓝田县丞厅壁记》。

[25]《宋史》卷277《慎从吉传》。

[26](清)孙纶辑:《定例成案合镌》30卷,康熙六十年刻本,收入《清代成案选编》甲编第1册~第5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

[27](清)孙纶辑:《定例成案合镌续增》不分卷(残卷),乾隆五年刻本,收入《清代成案选编》甲编第6册~第7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

[28](清)雅尔哈善等辑:《成案汇编》26卷,乾隆十一年刻本,收入《清代成案选编》甲编第9册~第20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

[29](清)同德辑:《成案续编》10卷,乾隆二十年刻本,收入《清代成案选编》甲编第21册~第26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

[30](清)李治运辑:《成案续编二刻》8卷,乾隆刻本,收入《清代成案选编》甲编第26册~第28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清)李治运辑:《成案续编补目》,乾隆刻本,收入《清代成案选编》甲编第28册~第29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

[31](清)马世璘辑:《成案所见集》37卷,乾隆五十八年刻本,收入《清代成案选编》甲编第29册~第36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

[32](清)马世璘辑:《成案所见二集》18卷,乾隆五十八年刻本,收入《清代成案选编》甲编第37册~第39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

[33](清)马世璘辑:《成案所见三集》20卷,乾隆五十八年刻本,收入《清代成案选编》甲编第39册~第41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

[34](清)谢奎、王又槐辑:《成案所见四集》18卷,嘉庆十年刻本,收入《清代成案选编》甲编第41册~第44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

[35](清)佚名辑:《湖南省例成案》82卷目录2卷,清刻本,篇幅浩大,达4202页。该书第45册~48册中,收入了《湖南省例成案》吏律、户律钱法、礼律部分。

[36]杨一凡编:《清代秋审文献》(30册,影印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37]乾隆五年颁行的《大清律例》卷37《刑律·断狱下》“断罪引律令”条附例:“除正律、正例而外,凡属成案,未经通行著为定例,一概严禁,毋得混行牵引,致罪有出入。如督抚办理案件,果有与旧案相合,可援为例者,许于本内声明,刑部详加查核,附请著为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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