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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投资|计息起始日、记名挂失|不可上市流通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凭证式国债通过各银行储蓄网点和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面向社会发行,从投资者购买之日起开始计息,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但不能上市流通。

国债投资|计息起始日、记名挂失|不可上市流通

国债即国家债券,它是国家为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具的书面借款凭证,并承诺在一定的时期内按约定的条件,按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

我国的国债专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家公债,由国家财政信誉作担保,信誉度非常高,历来有“金边债券”之称。

4.1.1 国债的种类

国债的种类繁多,按国债的券面形式可分为三大品种:无记名式(实物)国债、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其中无记名式国债已不多见,而后两者则为目前的主要形式。

1.无记名式(实物)国债

无记名式国债是一种票面上不记载债权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的债券,通常以实物券形式出现,又称实物券或国库券

无记名式国债是我国发行历史最长的一种国债。新中国成立以来,20世纪50年代发行的国债和从1981年起发行的国债主要是无记名式国债。

无记名式国债发行时通过各银行储蓄网点、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以及国债经营机构的营业网点面向社会公开销售,投资者也可以利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场内购买。

无记名式国债的现券兑付,由银行、邮政系统储蓄网点和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办理;或实行证券交易场所场内兑付。

无记名式国债的一般特点是:不记名、不挂失,可以上市流通。由于不记名、不挂失,其持有的安全性不如凭证式和记账式国债,但购买手续简便。由于可上市转让,流通性较强。上市转让价格随二级市场的供求状况而定,当市场因素发生变动时,其价格会产生较大波动,因此具有获取较大利润的机会,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一般来说,无记名式国债更适合金融机构和投资意识较强的购买者。

2.凭证式国债

凭证式国债是指国家采取不印刷实物券,而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发行的国债。我国从1994年开始发行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其票面形式类似于银行定期存单利率通常比同期银行存款利率高,具有类似储蓄又优于储蓄的特点,通常被称为“储蓄式国债”,是以储蓄为目的的个人投资者理想的投资方式。

凭证式国债通过各银行储蓄网点和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面向社会发行,从投资者购买之日起开始计息,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但不能上市流通。

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后如需变现,可以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除偿还本金外,利息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经办机构按兑取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对于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经办网点还可以二次卖出。

与储蓄相比,凭证式国债的主要特点是安全、方便、收益适中。其一般特点是:

(1)凭证式国债发售网点多,购买和兑取方便、手续简便。

(2)可以记名挂失,持有的安全性较好。

(3)利率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1~2个百分点(但低于无记名式和记账式国债),提前兑取时按持有时间采取累进利率计息。

(4)凭证式国债虽不能上市交易,但可提前兑取,变现灵活,地点就近,投资者如遇特殊需要,可以随时到原购买点兑取现金。

(5)利息风险小,提前兑取按持有期限长短取相应档次利率计息,各档次利率均高于或等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没有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只能按活期计息的风险。

(6)没有市场风险,凭证式国债不能上市,提前兑取时的价格(本金和利息)不随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变动,可以避免市场价格风险。

3.记账式国债

记账式国债又称无纸化国债,它是指将投资者持有的国债登记于证券账户中,投资者仅取得收据或对账单以证实其所有权的一种国债。

我国从1994年推出记账式国债这一品种。记账式国债的券面特点是国债无纸化、投资者购买时并没有得到纸券或凭证,而是在其债券账户上记上一笔。记账式国债具有成本低、收益好、安全性好、流通性强的特点。其一般特点是:

(1)记账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以无券形式发行可以防止证券的遗失、被窃与伪造,安全性好。

(2)可上市转让,流通性好。

(3)期限有长有短,但更适合短期国债的发行。

(4)记账式国债通过交易所电脑网络发行,从而可降低证券的发行成本。

(5)上市后价格随行就市,有获取较大收益的可能,但同时也伴有一定的风险。

由于记账式国债的发行、交易特点,它主要是针对金融意识较强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有现金管理需求的机构投资者进行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而设计的国债品种,投资者将其托管在指定券商的席位上,便于流通交易,变现能力强,不易丢失,还可以通过低买高卖获得利润。

无记名式、凭证式和记账式三种国债相比,各有其特点。在收益性上,无记名式和记账式国债要略好于凭证式国债,通常无记名式和记账式国债的票面利率要略高于相同期限的凭证式国债。在安全性上,凭证式国债略好于无记名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后两者中记账式又略好些。在流动性上,记账式国债略好于无记名式国债,无记名式国债又略好于凭证式国债。

4.1.2 国债发行方式

我国对国债的发行规模实行年度额度管理制度,即下一年度国债发行计划,通常是在上一年第四季度编制的。对国家财政预算收支情况的测算,是编制国债发行计划的主要依据。这个计划将作为国家预算的一部分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在下一年3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请审议。一旦通过,国债发行计划就如同法律文本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倘若在年度内,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变化,需要追加或削减国债,政府无权随意为之,必须像修改法律法规一样,上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其审议批准后才能执行。

在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几经变迁,时至今日,已演变为四种发行方式并存,它们分别是:直接发行、代销发行、承购包销发行、招标拍卖发行。

1.直接发行方式

直接发行是指财政部面向全国直接销售国债。这种发行方式共分三种情况:一是各级财政部门或代理机构销售国债,单位和个人自行认购;二是20世纪80年代的摊派方式,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摊派发行国债,属于强制性的认购;第三种是所谓的“私募定向方式”,财政部直接对特定投资者发行国债,例如,对银行、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基金等机构定向发行特种国债、专项国债等。

国债每次发行的额度相当大,如美国每周仅中长期国债就发行100亿美元,我国每次发行的国债至少也达上百亿元人民币,如果仅靠发行主体直接发行巨额国债有一定难度,因此这种发行方式很少使用。

2.代销发行方式

代销发行是发行人委托代销者负责国债的销售。代销者按预定的发行条件,在约定日期内代为推销。代销期终止,未销出的余额全部退给发行者,代销者不承担任何风险与责任。我国曾经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期运用过这种方式发行国债。

代销发行方式的优势是可以充分利用代销者的网点,扩大面向众多机构和社会公众的发行覆盖面。缺点是代销者只是按预定的发行条件,在约定日期内代为推销,代销期结束以后,未销出的余额,全部退给发行者,发行风险完全由发行人承担。

代销发行方式存在诸多弊端:一是不能按市场的供求情况而形成合理的发行条件;二是推销效率难尽如人意;三是发行期较长,因此代销发行方式只适用于证券市场不发达、金融市场秩序不良、机构投资者缺乏承销条件和积极性的时期。

3.承购包销发行方式

承购包销发行是指由机构投资者组成承购包销团,按一定条件向财政部承购包销国债,并由其负责在市场上转售,任何未售出的余额均由承销者包购。承购包销发行方式的特征是:

(1)承购包销的初衷是要求承销者向社会再出售,其发行条件的确定,由作为发行主体的财政部与承销团达成协议,一切承购手续完成后,国债方能与最终投资者见面,因而承销团只是作为发债主体与投资者间的媒介。

(2)承购包销是用经济手段发行国债的标志,并可用招标方式决定发行条件,是国债发行转向市场化的一种形式。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承购包销成为我国国债发行的主要发行方式。事实上,不仅我国,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用这种方式。

我国的国债承购包销团,其成员机构一般由银行、证券公司、社保基金等组成,其承购包销资格,每年由财政部、中央银行、银监会等主管部门审查公布。(www.xing528.com)

4.招标拍卖发行方式

在招标拍卖方式之下,国债的认购价格、利率及收益率等要由投标竞价来确定。

(1)招标发行方式。

招标有两种具体方式,竞争性招标和非竞争性招标。

①在竞争性招标条件下,投标者把认购价格和数量提交招标人,招标人据此开标以决定发行利率的高低。投标者认购价格高,招标者受益就大,所以出价高者胜出。实行竞争性投标,只有出价最高的投标者获得国债发行权,而出价最高的利率水平就确定为本次国债发行的利率。

②通过非竞争性的招标方式发行国债,在中标价格确定上,有两种有代表性的招标规则:“荷兰式”招标和“美国式”招标两种。所谓“荷兰式”招标,指的是中标价格为单一价格,这个单一价格通常是投标人报出的最低价,每个投标者按照这个价格,分得各自的国债发行份额。而“美国式”招标,中标价格为投标方各自报出的价格。举个例子,在一场招标中,有3个投标人A、B、C,他们投标价格分别是85元、80元、75元,那么按照“荷兰式”招标,中标价格为75元;倘若按照“美国式”招标,则A、B、C三者的中标价分别是85元、80元和75元。

投资者中标认购后,没有再向社会销售的义务,因而中标者即为国债认购者,当然中标者也可以按一定价格向社会再行出售。相对承购包销发行方式,招标发行不仅实现了发行者与投资者的直接见面,减少了中间环节,而且使竞争机制及其他市场机制通过投资者对发行条件的自主选择投标而得以充分体现,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发行条件,也有利于缩短发行期限,提高市场效率,降低发行体的发行成本,是国债发行方式市场化的进一步加深。

我国从1996年开始,将竞争机制引入国债发行,从2003年起,财政部对国债发行招标规则又进行了重大调整,即在原来单一“荷兰式”招标基础上,增加“美国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确定为三种,依次是利率、利差和价格。

(2)拍卖发行方式。

拍卖发行方式是指在拍卖市场上,按照例行的经常性的拍卖方式和程序,由发行主体主持,公开向投资者拍卖国债,完全由市场决定国债发行价格与利率。国债的拍卖发行实际是在公开招标发行基础上更加市场化的做法,是国债发行市场高度发展的标志。由于该种发行方式更加科学合理、高效,所以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国债发行多采用这种形式。

4.1.3 国债的申购

1.凭证式国债的购买方法

(1)凭证式国债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其发售和兑付是通过各大银行的储蓄网点、邮政储蓄部门的网点以及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办理,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可在发行期间内到各网点填单购买,其购买手续和银行定期存款办理手续类似。在发售网点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单,其内容包括购买日期、购买人姓名、购买券种、购买金额、身份证件号码等,填完后交购买者收妥。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2)提前支取的利息计算从购买之日起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0.81%计息,满1年不满2年的按2.61%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3.78%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5.22%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5.49%计息。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1‰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以2007年凭证式四期国债为例,其中3年期160亿元,票面利率5.20%;5年期40亿元,票面利率5.74%)。

(3)提前支取后再销售及购买发行期过后,对于客户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可由指定的经办机构在控制指标内继续向社会发售。投资者在发行期过后购买以前提前支取的国债,银行将重新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单,投资者购买时仍按面值购买。起息日按第一次买的时间为准,客户须按原日(第一次购买日)到现购买日的期间天数,按国债原规定利率支付一定的利率差额,其计算方法为:

利率差额=天数×国债年利率÷360

2.无记名式国债及记账式国债的申购

根据国债发行公告,无记名式国债及记账式国债均可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公开发行。国债发行期间,投资者可到其指定的证券商处办理委托手续,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直接认购;投资者也可向认定的国债承销商直接认购。其申购规则如表4-1所示。

表4-1 国债申购规则

无记名式国债及记账式国债申购的操作要点如下:

(1)投资者认购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的国债需经过证券商委托。

(2)投资者认购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的国债需通过沪深证券账户或基金账户进行。

(3)沪深证券市场挂牌国债的申购代码为分销证券商的代码,并不是证券的上市代码。例如,2001年记账式(15期)国债上网发行申购代码101620,是指“长城证券”挂牌分销的国债,即投资者作为买方认购的是“长城证券”作为国债卖方的当期国债。每次上网发行公布的申购代码有许多个,投资者可以任选一个。认购成功后,在上市前此代码自动转换成正式的国债上市代码,如101620转为100115。

(4)上网申购发行的国债申报数量以手为单位,1手为1 000元面值。

(5)采用挂牌分销方式认购国债的委托、成交、清算等手续均按交易所业务规则办理。

(6)投资者办理交易所上网发行国债的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手续费用。

(7)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的国债,其债权由交易所所属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记录在其证券账户或基金账户内,待该国债发行期结束后即可上市流通交易。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的国债,必须指定一个证券商办理国债的托管手续,并待该国债发行期结束上市后,方可委托该证券商在交易所交易市场上进行国债现货交易

4.1.4 国债的交易

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国债与公司债券一样,其交易包括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两种交易方式。

1.债券的现券交易

证券交易所的债券现券交易,与股票、基金等品种的交易大同小异,这里不再赘述。

2.债券的回购交易

(1)债券回购交易包括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2)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3)债券买断式和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 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在债券的竞价交易中,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 0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

(4)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

4.1.5 国债的还本付息

1.凭证式国债

凭证式国债从购买之日起计息。在持有期内,持券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取现金,可以到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除偿还本金外,利息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算,经办机构按兑付本金的1‰收取手续费。

2.贴现国债

贴现国债指国债券面上不附有息票,发行时按规定的折扣率,以低于债券面值的价格发行,到期按面值支付本息的国债。贴现国债的发行价格与其面值的差额即为债券的利息。如投资者以70元的发行价格认购了面值为100元的5年期国债,那么,在5年到期后,投资者可兑付到100元的现金,其中30元的差价即为国债的利息,年息平均为8.57%。我国1996年开始发行贴现国债,期限分别为3个月、6个月和1年。

3.附息国债

附息国债是指债券券面上附有息票的国债,是按照债券票面载明的利率及支付方式支付利息的债券。息票上标有利息额、支付利息的期限和债券号码等内容。持有人可从债券上剪下息票,并据此领取利息。附息国债的利息支付方式一般是在偿还期内按期付息,如每半年或1年付息一次。

我国发行的国债多数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1993年的第三期国债则实行按年付息,成为我国发行的第一期附息国债,1996年发行的10年期国债也实行按年付息。自此,附息国债开始成为我国国债的一个重要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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