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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基础教育学校评估的制度生态环境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础教育学校评估理想目标的实现需要恰切的评估制度来保障,这些促进基础教育学校评估有效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范体系共同构成了制度生态环境。现在各类教育评估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政府的“附庸”。因此,笔者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出台类似于“教育评估法”的法律条文。完善基础教育学校评估制度,使基础教育学校评估真正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真正实现法治的过程。

构建基础教育学校评估的制度生态环境

基础教育学校评估理想目标的实现需要恰切的评估制度来保障,这些促进基础教育学校评估有效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范体系共同构成了制度生态环境

而目前我国大多教育评估机构是隶属于政府的,具有“半官方”性质,独立性和专业性不强。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教育评估法律制度上留有很大的空白,涉及教育评估的法规主要有1998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有关教育评估工作的规定只出现在规章及一些规范性文件中,如1990年10月国家教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等。可以说在法律和制度环境层面没有给独立的、非政府性的教育评估机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现在各类教育评估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政府的“附庸”。

为此,有必要对教育评估机构的功能改造进行制度设计,既要给教育评估机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明确评估机构的定位和职责,也要针对教育评估机构的资质、准入、人员构成等提出相关制度性标准。因此,笔者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出台类似于“教育评估法”(或者条例)的法律条文。同时,需要明确政府、学校与评估机构三方的主要责任,只有明确政府是提供服务的主要责任人,学校是教育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评估机构是质量监测的主要责任人,才能实现教育评估从政府本位向学校、社会的转移。(www.xing528.com)

政府部门要尽快制定有关基础教育学校评估的相关制度,比如建立完善的多元利益方参与的听证制度和沟通制度,界定教育评估机构资质的准入制度和退出制度,有关专家选聘和发展的资格证制度和培训制度,有关评估结果公平公正的申诉制度、复议制度和问责制度,以及对整个评估是否合理的元评估制度,等等,用法律形式保障基础教育学校评估在基础教育体制中的地位。重新规定评估目的、评估的指标体系、评估程序和方法实施、评估人员的选定、评估者和被评估者的权利与义务,认证评估中介组织的资质,规范评估结果与国家的教育经费拨款投向等相关问题,使我国基础教育学校评估能够在明确的法律框架内走向科学化与法治化。除此之外,政府还应该完善相关的其他制度,例如建立评估的信息发布和结果发布制度、评估检测和监督制度、评估激励和申诉制度、评估经费保障和成本考虑制度、社会中介评估制度、元评估制度、评估法规制度等。完善基础教育学校评估制度,使基础教育学校评估真正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真正实现法治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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