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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征信体系建设:金融法学家(第9辑)成果达成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的本质为信用,征信体系是我国互联网络金融立法的当务之急,完善立法是促进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四是根据互联网金融业态模式下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及时修改已有的法律法规,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法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互联网征信体系建设:金融法学家(第9辑)成果达成

在全国第三届金融大数据战略与应用研讨会上[20],征信、网络安全作为关键词受到各位与会人员高度重视,而国内利用信息诈骗高发的现实也值得深思我国的信用体系。金融的本质为信用,征信体系是我国互联网络金融立法的当务之急,完善立法是促进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一是抓紧完善征信法律法规。2013年3月15日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是国内正式施行的首个征信业法律法规,标志着征信业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作为一部框架性的法规,具体落实执行还需要配套的规章细则,如《征信机构管理办法》、《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和《企业与个人征信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细则,使征信机构和征信业务规范发展,保障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21]二是出台一些能优化征信业外部环境的法律法规,如类似于美国制定的《公平信用结账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三是建立健全我国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制定颁布《个人隐私权法》等专项法规,促进消费者信用保护以及信用数据使用的安全,兼顾信息安全与数据开放,提高信用数据使用效率。由于移动互联市场的发展和技术的提升,利用微信、APP等形式获取个人信息的公司层出不穷,给用户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极大的障碍,很多公司非法牟利的一个主要原因便是我国隐私权保护界分的模糊和使用限制的缺位,依照成熟经验,对于社交平台获取信息的限制是其中非常有效的办法,并且限制国家招生考试机构和商业主体对于互联网信息的获取也是比较现实的办法。明确征信主体并且有约束地使用这些信息,才会避免如借贷宝“裸条事件”[22],并且一些机构非法利用这些信息牟利,P2P公司为了扩大投资者队伍,不得不进行付费推广,甚至向这些公司购买信息,在北京2015年众筹公司的广告费用在3亿左右,这是一笔巨大的开销,如果不能合理地进行约束,非法事件会层出不穷。四是根据互联网金融业态模式下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及时修改已有的法律法规,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法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23]通过以上内容,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提升征信技术;利用信息平台定期发布信息;建立征信奖惩制度、失信清单制度,逐步确立征信体系为互联网络参与主体的基础、指导工具。信用体系建设并不仅仅是央行的责任,基于市场主体形成的信用体系会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的需要,按照成熟国家的经验,需要对于金融征信、行政管理征信、商业征信体系进行合理的孕育以及对于信用瑕疵进行恢复。同时需严格控制其使用边界,否则支付平台如支付宝将会极大地损伤客户的信息安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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