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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主义的基本理论观点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合作主义理论由美国学者菲利普·施密特在1974年提出。值得提出的是,英国工党不仅以新合作主义作为城市治理的基本模型,而且也将其贯彻在国家与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其中当然包括了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领域。多机构合作策略充分体现了新合作主义理念,其强调以社会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调来应对犯罪和社会失序问题。

合作主义的基本理论观点

合作主义 (corporatism)也被称为统 (组)合主义、社团主义或者法团主义[35]。20世纪上半叶,尤其是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这一词语与法西斯统治相联系,之后又成为配合独裁政治的治理形式,如在萨拉查统治时期 (1932-1968年)的葡萄牙和佛朗哥统治时期 (1939-1975年)的西班牙,通过社团主义的实践而将整个社会纳入极权国家之中。此时的社团主义成为实现集权控制的工具,因而最初的社团主义往往受到警惕和排斥。20世纪70年代以后,社团主义又恢复了在政治理论中的名誉,它成了民主国家为解决自由主义与多元主义的困境而进行的尝试,通过社会团体组织介入公共决策过程,弥补了个人主义与议会政治的不足。[36]为与以往和独裁相联系的社团主义相区分,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合作主义又被称为新合作主义。

新合作主义理论由美国学者菲利普·施密特在1974年提出。根据施密特的观点,合作主义是一个利益代表系统,“这个利益代表系统由一些组织化的功能单位构成,它们被组合进一个有明确责任 (义务)的、数量限定的、非竞争性的、有层级秩序的、功能分化的结构安排之中。它得到国家的认可 (如果不是由国家建立的话),被授权给予本领域内的绝对代表地位。作为交换,它们的需求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等方面受到国家的一定控制”。[37]然而,在合作主义提出的二十多年时间里,施密特有关合作主义的上述描述究竟是什么含义并没有在学术上达成一致意见。从总体上看,学者们对这一词语的运用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作为一种经济制度,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封建主义并列;二是作为一种国家形式;三是作为一种利益协调体系。[38]大多数学者是在第三个层面运用合作主义一词的,比如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即把合作主义描述为:“社团主义既不是一种完备的政治制度,也不是一种国家形式,而是一种不同于多元主义的利益调解形式或利益调整模式。”[39]

作为利益协调体系的合作主义包括以下核心观点:第一,有国家参与,社会参与则以功能团体的形式出现,它们互相承认对方的合法资格和权利;第二,它的中心任务是将社会利益组织、集中和传达到国家决策体制中去,因而它代表着国家与社会的一种结构联系;第三,进入决策过程的社会利益团体是非竞争的关系,对相关的公共事务有建议、咨询责任;第四,进入决策过程的社会团体数量是限定的;第五,体系内的组织以层级秩序排列,并在自己的领域内享有垄断性的代表地位;第六,作为交换,对这些团体的领袖选举、利益诉求和组织支持等事项,国家有一定程度的管制。[40]综上,合作主义 “意味着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诉求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参与到政策形成的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政府权力获得稳定的支持来源和控制”[41]。通过以上对合作主义基本观点的考察可知,合作主义作为一种利益协调模式致力于解决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合作主义的视野中,国家与社会是一种协商、合作的关系,民间组织不但是国家整合社会利益的管道,而且国家也透过民间组织汲取社会资源。”[42](www.xing528.com)

新合作主义思想作为一种理论观点,既是学者们对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洲国家在利益调整、政策制定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的合作主义举措进行的理论概括和提炼,同时也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治理提供了一个有效模型。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作为欧美国家和城市治理的基本理念造成了大资本与强权政治结合而产生的行业垄断,对地方政府、中小型私营企业和各个不同利益集团的排斥,加上较高的失业率等一系列严重问题,引起社会各阶层的不满,在这种背景下,主张国家适度干预、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建立互相信任的合作机制的新合作主义受到前所未有的青睐与重视,并成为欧洲许多国家和城市发展的 “第三条道路”[43]。以英国为例,1994年7月当选为工党主席的布莱尔就以 “第三条道路”努力塑造一个“新工党”形象,并于1997年使工党赢得大选。值得提出的是,英国工党不仅以新合作主义作为城市治理的基本模型,而且也将其贯彻在国家与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其中当然包括了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领域。1998年英国 《犯罪与社会失序法》出台,相比之前福利导向的未成年人司法,该法最显著的特征是为整个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建立了统一的法定原则和目标,即预防儿童和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根据该法令,地方政府具有预防少年犯罪的职责,需要制定每年的未成年人司法计划,并负责组建多机构合作的青少年犯罪小组 (YOT)。多机构合作策略充分体现了新合作主义理念,其强调以社会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调来应对犯罪和社会失序问题。英国学者杨 (Young)认为由于不同政策和机构,不能独自完成犯罪的控制,他们往往资源不够或者相互之间由于理念不同而存有矛盾。没有一种正式固定的程序可以应对所有的犯罪,因为不同的犯罪需要不同的应对策略。不仅仅是警察、皇家监控署和法院涉及的刑事司法系统,其他的社会机构也可能在这个程序中的某个特殊阶段起着重要作用。比如,在应对被指控盗窃和儿童虐待上就有很大的不同,他认为任何控制社会犯罪的干预措施都应该与在犯罪程序中相关的所有机构的有关,在少年犯罪领域更是如此。[44]以青少年犯罪小组的组成为例,根据 《犯罪与社会失序法》的要求,该组织至少应该包括以下成员:1名地方政府社会服务局的社会工作人员、1名警察、1名缓刑委员会的官员、1名本地区教育局指定的教育官员以及1名本地区医疗机构指定的健康专员。而上述成员只是该法规定的最低限度的要求,此外还可以包括地方政府在与警察局、缓刑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协商后选派的其他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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