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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实施方法详解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犯罪预防之一:法律信守性预防犯罪的四个前提:第一,立法要件。防止司法腐败也是预防犯罪的必要措施。(三)预防措施之三:完善教育贝卡利亚把教育视为最重要的预防犯罪手段,同时也认为完善教育是最难以做到的预防犯罪措施。“最后,预防犯罪最可靠但也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预防犯罪的再一项措施是:奖励美德。”这才是犯罪普遍存在的基本原因之一。

犯罪预防实施方法详解

(一)犯罪预防之一:法律信守性

预防犯罪的四个前提:第一,立法要件。制定法律时要注意法律内容的确定性和语言的通俗性,因为只有能够得到人们的普遍知晓,法律才有可能得到普遍遵守。第二,法律的适用有效性。国家必须保障法律得以有效执行,保障法律不被破坏。这是国家的义务,国家要确实保障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尊严。第三,必须让法律为所有的人服务,而绝不能让其只为某些阶层服务。如果法律沦为某些人或阶层手中的谋私工具,那么这种法律就会成为一种特权法,成为少数人奴役其他人的暴力工具。这会使所有人分为两个阵营:奴役者与受奴役者。那些受奴役者就一定会反抗这种奴役,而那些奴役者更会利用法律来合法地犯罪,因此,特权法必然会导致犯罪的增加。第四,法律必须受到人的敬畏。对于法律的敬畏对人是有益的,如果人们不敬畏法律,而是惧怕人的统治,那么法律就会成为一种多余的东西,因而对于人的惧怕必然会导致犯罪的滋生。“你们想预防犯罪吗?那你们就应该把法律制定得明确和通俗;就应该让国家集中全力去保卫这些法律,而不能用丝毫的力量去破坏这些法律;就应该使法律少为某些阶层服务,而让它为所有人服务;就应该让人畏惧这些法律,而且是让他们仅仅畏惧法律。”刑法要想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就必须在立法、执行、遵守和信念等多个方面做到符合理性。这就要求立法要明确并易于理解,国家要保障法律的严格执行,刑法必须真正地做到为人民服务,并在人们心中塑造起法治精神信仰。在实现刑法目的的诸多因素中,最为要紧的就是法律的权威性与神圣性,如果法律失去这种权威神圣性,那么法律就会成为一些人满足其私欲的专用工具,国家也就会因为这种法律失灵而衰落。“如果法律的捉摸不定出现在一个贪求享乐而活跃的国家,那么,它将使该国家的活力在无数琐碎的尔虞我诈中消耗殆尽;这种尔虞我诈把背叛和弄虚作假变成谨慎的基础,因而使人心四分五裂。”[55]立法的确定性与科学性会经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人的自由程度也伴随着立法水平的变化而波动着。

(二)预防犯罪之二:防止司法腐败

预防犯罪,还需要从统治者的素质方面来考虑。只有在那些哲学家治理国家时,犯罪才能从根本上被减少,而法律的一个使命就是能够促进这种哲学家人数的增加。“哲学家的要求和兴趣是凡人所理解不了的,他们在公开的光明中不推翻在黑暗中宣传的原则,他们养成了为自己而热爱真理的习惯。选择出这样一些人是一个国家的幸福。”[56]这是柏拉图哲学王统治理论的一种翻版。只有那些大智无私之贤能者来治理国家才会从根本上使人民幸福安宁、国家昌盛,人们才不会轻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防止司法腐败也是预防犯罪的必要措施。“预防犯罪的另一项措施是: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组成执行机构的人越多,践踏法律的危险就越小,因为在互相监督的成员之中,是很难营私舞弊的。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威越小(尤其是同冒险相比较),他们对于提高自己的权威就越不感兴趣。”[57]司法腐败是预防犯罪的最大障碍,也是司法公正的最大敌人,因为其会从根本上断送法律的生命,毁灭法律的神圣性与权威性。同时,只要从制度上杜绝了司法腐败的发生,刑法公正精神就一定能够得到彰显,刑法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就会有制度性保障。预防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办法就是司法机关的人数要适当,要增强司法机关的权威和责任感,让司法人员能够适度地相互监督。

(三)预防措施之三:完善教育

贝卡利亚把教育视为最重要的预防犯罪手段,同时也认为完善教育是最难以做到的预防犯罪措施。“最后,预防犯罪最可靠但也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58]这种最为有效的措施是完善教育,而非笼统地讲教育。如何完善教育,是关系到是否达到预防犯罪目的的关键问题,教育不能误导人们,也不要进行捉摸不定的命令式说教。“命令得来的只是虚假的和暂时的服从。”教育的基本使命就是培养人成为拥有道德理念的正义之士,培养公众服从法律的良好习性。预防犯罪不仅需要惩罚,而且也需要借助于奖励美德。“预防犯罪的再一项措施是:奖励美德。”[59]惩恶必须要扬善,不扬善而仅仅注重除恶,势必是一种片面的而非长久的措施。教育不是一种纯粹的道德说教,而是通过良好立法来正确引导人民,让人们准确知道法律的目的是什么,有哪些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哪些是法律所允许的,因而,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法律教育。预防犯罪,首先要让人们知道哪些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知法教育是法律教育的基本内容,然而,这种基本的法律教育在现实中并没有被认真对待。这才是犯罪普遍存在的基本原因之一。法律教育不仅是预防犯罪最为有效的方法,也是一个国家构建现代法治所必需的最为根本的基础性东西,但也是最难以做到的。因此,没有系统、全面的公众法律教育,法治国家构建就会失去应有的社会根基,一个国家的整个法治大厦就会成为空中楼阁。

[1][荷]胡果·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8页。

[2][荷]胡果·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

[3][荷]胡果·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

[4][荷]胡果·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1页。

[5][荷]胡果·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

[6][荷]胡果·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

[7][荷]胡果·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8][荷]胡果·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8页。

[9][荷]胡果·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8页。

[10][荷]胡果·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8页。

[11][荷]胡果·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0页。

[12][荷]胡果·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9页。

[13][荷]胡果·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1页。

[14][荷]胡果·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7页。

[15][荷]胡果·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8页。

[16][荷]胡果·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页。

[17][荷]胡果·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4页。

[18][荷]胡果·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00页。

[19][荷]胡果·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01页。

[20][荷]胡果·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4页。

[21][荷]胡果·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0页。

[22][荷]胡果·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页。

[23][荷]胡果·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82页。

[24][荷]胡果·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05页。

[25][荷]胡果·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15~316页。

[26][荷]胡果·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16页。

[27][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9页。(www.xing528.com)

[28][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

[29][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

[30][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

[31][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

[32][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

[33][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34][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3页。

[35][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3页。

[36][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4页。

[37][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3页。

[38][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39][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40][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页。

[41][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页。

[42][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

[43][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

[44][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页。

[45][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页。

[46][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页。

[47][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1页。

[48][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页。

[49][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9页。

[50][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9页。

[51][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9页。

[52][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2页。

[53][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1页。

[54][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2页。

[55][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2~103页。

[56][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6页。

[57][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页。

[58][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9页。

[59][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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