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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法定代理人责任推诿与退出诉讼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被监护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监护人依据监护权,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提起诉讼,行使诉讼代理权。在诉讼持续期间,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监护权丧失必然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代理权一旦消灭,原法定诉讼代理人即应退出诉讼。

民事诉讼法: 法定代理人责任推诿与退出诉讼

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如何参加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了法定代理人制度,该法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法定诉讼代理人主要是亲权人、监护人,根据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为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纠纷时,这些监护人是理所当然的诉讼代理人。具体而言,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未成年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他的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也可以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但是要经过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如果未成年人近亲属也没有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二,精神病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⑥没有上列人员作精神病人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www.xing528.com)

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诉讼前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法定代理人。如果事先已确定监护人,但他们互相推诿诉讼代理责任的,则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产生以监护权的取得为基础,没有监护权,就没有法定诉讼代理权。被监护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监护人依据监护权,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提起诉讼,行使诉讼代理权。法定代理权的消灭与监护权的丧失也是同步的。在诉讼持续期间,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监护权丧失必然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代理权一旦消灭,原法定诉讼代理人即应退出诉讼。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情形有:①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如被监护人年龄达到18周岁或精神病痊愈;②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如监护人突患精神病;③基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监护权因解除婚姻关系而使一方丧失监护权;④法定诉讼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⑤收养关系解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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