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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及重要注意事项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确保能够尽可能地提高审判效率、节省时间,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将会与当事人一道,为顺利开庭做一定的准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要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应诉材料进行审查,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并组织当事人之间交换证据,为正式开庭审理做好准备。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及重要注意事项

为确保能够尽可能地提高审判效率、节省时间,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将会与当事人一道,为顺利开庭做一定的准备。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至133条规定了审理前需要准备的事项以及具体做法。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要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应诉材料进行审查,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并组织当事人之间交换证据,为正式开庭审理做好准备。

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的步骤,我们将审理前的准备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第一,向原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应当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通知原告一起诉已经被本法院受理。同时向被告发出应诉通知书,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将原告口述笔录内容告知被告。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该意见是被告第一次向法院报告其基本信息,应当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由于被告有权不提交答辩状,往往会在原告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进行“诉讼偷袭”,这对原告极为不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2条要求,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二,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审判组织等信息并接受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与回避申请等要求。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口头方式告知,以便当事人能够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我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实行合议制。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以便其在必要时依法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人民法院在这个时段内接受管辖权异议。从民事诉讼程序角度看,管辖权异议一般是被告提出的,而被告在审理前准备阶段才知道自己成了被告。(www.xing528.com)

第三,审查诉讼材料,调查取证,总结案件争议焦点。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在审阅当事人提交的案件材料后,对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总结出争议焦点,根据案情或者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调查取证,以查明案件事实。《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规定了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范围,规定了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还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调查员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第四,组织双方交换证据。由于案情不同,民事诉讼证据可多可少、可简可繁。在正式开庭前,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将争议当事人搜集的证据互相交换,人民法院总结出双方相互承认及出现争议的证据,这些证据基本能够反映出案件事实,也能够避免在正式开庭后,双方当事人各自在对方无准备的情况下提出新证据。出现这种情况,证据证明事实的不利一方会要求休庭,这将严重降低诉讼效率。《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对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对证据交换又进一步做出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前交换证据。证据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之下进行,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的案件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交换的可以不限于两次。

第五,追加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还需要确定案件的当事人是否都参加了诉讼。如果与案件涉及标的相关的共同原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当事人未能参加诉讼,不仅会导致案件事实不清,也极有可能导致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对此,法院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追加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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