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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时间问题及其处理方式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下文将回归此问题。(二)实质性的时间问题如果所指称的东道国的错误行为发生在投资保护文书生效之前,就会产生实质性的时间问题。关于实质性时间问题看似简单,但往往可以参照条约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国际法规则。在某些情况下,与投资者国籍、争端的产生和义务生效相关的时间都需要加以处理。当涉案事实包括投资者国籍的改变和BIT 的生效,所有这些都是在与东道国关系逐渐恶化的背景下发生的,利益相关问题就会出现。

实质性时间问题及其处理方式

投资仲裁请求管辖权的确定中,时间在仲裁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它对于东道国的行为是否可能一开始就出错也至关重要。在任何特定争端中,时机的不同作用可能错综复杂,难以区分。下文尝试强调时机的不同作用在投资法体系中的基本重要性。在单独阐述这些问题时,在属时管辖权问题上更多地反映学术研究方法。

投资仲裁专家Veijo Heiskanen就ISDS中的属时管辖权问题纂写了一篇出色的分析,其指出在仲裁中,时间问题在三方面具有决定性。[137]首先,时间问题可以是管辖权问题;第二,这可能成为一个实质问题;最后,这可能起到这些领域间的衔接作用。[138]

(一)管辖上的时间问题

作为请求基础,属时管辖权问题产生于所援引的特定文书:在大多数案件中是IIA 条款,但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或合同。某些文书明确规定,只有在该文书生效后产生的争议才能被仲裁。美国—乌拉圭在ISDS领域的BIT 条款就是一个例子(虽然有点复杂),其中规定:

只有请求标的和所称损失直接与已建立或收购/应建立或收购的涉案投资相关,申请方才可依据相关的投资协议,提交……对违反投资协议的请求。[139]

请求也可能有仲裁时效限制。再以美国—乌拉圭为例:

不得提交仲裁请求……如果超过自申请方首次知道或应当知道违规行为……以及所遭受损害之日起三年。[140]

当然,在没有该规定的情况下,将由仲裁庭来确定是否暗示了这种对同意的一般的限制。下文将回归此问题。

(二)实质性的时间问题(www.xing528.com)

如果所指称的东道国的错误行为发生在投资保护文书生效之前,就会产生实质性的时间问题。关于实质性时间问题看似简单,但往往可以参照条约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国际法规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8条编纂了这项规则,并反映在《国家责任条款》第13条中,该规则防止一项行为被认为是“错误的”,如果该行为在执行时该国并无相应义务。因此,如果A 国和B国协商的包含禁止歧视性待遇条款的BIT 于2018年1月1日生效,A 国投资者不能就B 国发生在2017年12月31日的歧视性行为提起仲裁。

然而,条约溯及力的一般规则不一定是所有情况下的基本原则。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可以通过谈判处理东道国过去的行动(回顾之前提到的投资者—国家仲裁的最早例子,如《杰伊条约》,该条约建立了仲裁庭以审查特定情况下的损害)。其他国际投资协定可具体涵盖任何针对投资的法律,只要投资在国际投资协定生效时存在,而不受条约生效时间的影响。最后,投资者可以将违反习惯法规则而不是违反条约义务的请求(如未补偿的征用)提交仲裁。这些规则在条约之前就已经存在,因此,如果对仲裁条款的使用没有限制,条约将没有追溯效力。

(三)混合的时间问题

不出所料,关于时间最难以把握是那些以各种方式融合管辖和实质要素的案例。在某些情况下,与投资者国籍、争端的产生和义务生效相关的时间都需要加以处理。

当涉案事实包括投资者国籍的改变和BIT 的生效,所有这些都是在与东道国关系逐渐恶化的背景下发生的,利益相关问题就会出现。“持续违约”或“持续情况”的概念特别值得注意。如果投诉的是东道国在一段时间内的不作为(而非作为),分析就会变得更加复杂。

下面这个例子说明了时间问题是如何运用到投资争端中的。

案例

Pac Rim Cayman LLC v.萨尔瓦多共和国[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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