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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治理能力概念探究 中国投资拉美:风险与对策研究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世纪末以来拉美政治研究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就是政府可治理性问题。报告认为,可治理性难题源于社会需求与政府能力之间的巨大差距,并提出了双重改革的建议。政府可治理性属于政治制度,必须同时满足合法性、效率和稳定性三个原则,体现了社会需求与政府应对能力之间的动态平衡。他指出,很多存在于拉美国家的政治制度中妨碍民主运行效率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可治理性的实现。

政府治理能力概念探究
中国投资拉美:风险与对策研究

20世纪80年代“还政于民”之后的拉丁美洲,通过选举产生的政府从票箱中实现了其“合法性”,民主体制逐步得以巩固,接下来面临的则是政府的效率问题,即治理能力。经历80年代“失去的十年”,拉美经济止步不前,社会问题集聚,导致民众对政府失去信心,对民主体制运行的质量评价较低。90年代中期,关于政府是否能够有效地回应民众关切,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目标,以及民主问责机制的有效性等民主治理能力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20世纪末以来拉美政治研究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就是政府可治理性问题。

和几乎所有国际政治研究的概念与范式一样,欧美学者率先提出了“可治理性”的概念。1975年欧洲学者克罗泽(Crozier)、美国学者亨廷顿(Hungtinton)和日本学者绵贯让治(Watanuki)向欧、美、日三边委员会提交了题为《民主的危机——民主国家的可治理性》的报告,最早提出了“可治理性”(gobernabilidad)的概念,即公共机构在面临挑战和机遇时的应对能力。报告认为,可治理性难题源于社会需求与政府能力之间的巨大差距,并提出了双重改革的建议。[1]这份报告是“可治理性”问题研究的里程碑。

在此之后,各国学者就“可治理性”这一概念进行了多种定义和框量,使这一概念从纯政治概念,即政府的执政能力和行政、立法部门在决策中的效率问题,发展成为一个更广义的包含经济、社会、政治、法律环境、性别、文化等涉及社会发展各个维度的概念。各种认识和理论的提出,使得“可治理性”在概念和分析上并没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定义和框架

国内外对于拉美的政府可治理性问题的研究,与拉美地区民主化进程紧密结合,主要集中在民主治理这个层面,有着更浓厚的政治内涵。(www.xing528.com)

美国学者迈克尔·科皮奇通过对11个拉美国家的123次选举的量化分析,研究拉美地区的政党制度与可治理性和民主质量的关系,指出多党合作的政党联盟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代表性失衡、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从而有助于改善拉美民主体制运行的质量。[2]墨西哥学者安西拉·加西亚认为,具有可治理性的政治体制应该拥有灵活的机制和适应能力来应对国内、国外经济、政治以及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变化与挑战。政府可治理性属于政治制度,必须同时满足合法性、效率和稳定性三个原则,体现了社会需求与政府应对能力之间的动态平衡。他指出,很多存在于拉美国家的政治制度中妨碍民主运行效率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可治理性的实现。[3]智利学者伊萨贝尔·阿连德指出,可治理性的实现意味着政治制度向更高质量的民主、更好的发展迈进,因此一个具备可治理性能力的政府不仅要有能力解决社会冲突,保证公民的自由、平等和公平,加强公民的政治参与,更应该具备体制自我改革和自我创新的能力。[4]

我国学者研究了20世纪90年代之后到21世纪头十年拉美的政治制度发展状况,指出在此期间,“拉美国家政府可治理性问题加剧,民主政治体制的脆弱性进一步暴露,政治、经济和社会难题增多,究其根源,在于以代表性不充分为特征的‘低度民主’以及执政能力的缺陷。”[5]还有学者从民主质量与民主治理、总统制与行政、立法关系和政党与政党制度等角度分析拉美国家的政党代表性不足,以及政党制度碎片化等导致的政府可治理性问题。[6]2010年10月,当代世界出版社出版的《拉美国家的可治理性问题研究》一书,对拉美国家可治理性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梳理,该书通过综合篇和国别篇两部分讨论了在可治理性方面拉美地区的共性问题和不同国家的个性问题。综合篇在对可治理性基本理论理解的基础上,分析拉美国家可治理性问题加剧的历史条件、主要表现、主要根源,继而从政治民主化、经济和社会发展、腐败与腐败治理等角度分析拉美国家的可治理性问题,探讨这些问题与可治理性的关系,以及可治理性对拉美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国别篇部分主要是对拉美主要国家和典型国家的可治理性问题进行案例式研究,根据不同国家的情况,角度各有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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