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全球法:国际软法视角下的法律原则

全球法:国际软法视角下的法律原则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中关于一般法律原则规定的确立及国际法学界对其性质和地位的争论囿于其制定的历史社会基础,[48]而由此引发的其含义不清、定位不明的形式困境亦与之密切相连。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社会对全球治理的需求以及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飞速发展为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乃至国际法渊源体系中所体现的形式困境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

全球法:国际软法视角下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中关于一般法律原则规定的确立及国际法学界对其性质和地位的争论囿于其制定的历史社会基础,[48]而由此引发的其含义不清、定位不明的形式困境亦与之密切相连。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社会对全球治理的需求以及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飞速发展为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乃至国际法渊源体系中所体现的形式困境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尽管基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现代国际社会秩序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权国家间的合意或者说博弈的结果,并且以大国政治为主导的国家间政治是其重要现实基础,这意味着实证国际法仍以主导性的态势成为国际秩序的重要构成。但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所引发的跨国性乃至全球性问题,以及全球治理理论及其与国际法治的互动,也推动了基于人类共同体利益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正义价值的诸如全球法、国际软法等秩序建构理论或制度安排的蓬勃发展,这也似乎显示出国际法发展进程中一定的自然法属性倾向。而就一般法律原则的性质而言,若从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的角度思考其自然法或实证法属性的分歧,或许可使得其具有似国内法体系般形成联通抽象的法律意识或价值与实在的法律规则,或者说自然法或实证法的桥梁的可能。[49]也即通过一般法律原则,具有自然法思想的某些原则或法律价值得以以一种实在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尽管如今难以承认国际社会存在同质的法律文化以形成类似国内法的使其法律体系内各资源得以互动的土壤,但可以说全球化背景下民族文化的融合以及体现一定正义价值的国际软法等的发展仍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这样的趋势或可能。

而就一般法律原则的定位及作用而言,考虑到《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既未对国际法渊源的内容作出宣示,也无意于通过款项的先后顺序表明它们在国际法渊源体系中的优先性位阶,这些规定的排列顺序仅仅是出于为法院对国际法规则司法适用的目的而遵循彼此间的逻辑顺序。但国际法实践中,一般法律原则的适用在客观上表现出对于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的发展及其互动的促进作用。尽管对于一般法律原则的含义或构成来说,多数学者所持的各国法律体系之共有原则的观点随着众多国际组织及其法律制度对国际法原则的促进与发展而显得过于狭隘,[50]但现有的国际司法实践中得以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仍多源于国内法。而基于国内法体系的一般法律原则,在要求国际层面的普遍性的同时也强调国家实践,尤其是国内法院的承认,由此便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习惯的构成发生了重合。因此,有学者认为特定的国内法规范可以通过一般法律原则的方式被证明为已形成习惯法,进而得以进入国际法的范畴。如在主要的法律体系或者说绝大多数国内法体系中均存在某特定的人权法原则或规则,可以认为存在有关该项人权的国家实践,并因此成为存在相关国际习惯的证据之一。[51]又如源于国内法原则的约定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以及善意原则(good faith),在形成国际习惯的基础上更进一步被纳入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国际条约中得以进入条约法体系。而就司法判例而言,尽管国际法院对于一般法律原则的直接适用往往持有审慎的态度,但其仍以“一般法律概念”(general conception of law)[52]“早已确立和公认的法律原则”(well-established and generally recognized principle of law)[53]等形式发挥着积极作用。同时,尽管在传统国际法领域内一般法律原则得以直接适用的情况并不常见,但在某些特定领域如国际人权法,涉及气候变化等的环境法以及经济法领域,尤其涉及个人、法人与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关系时,一般法律原则就起到了更为重要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一般法律原则使得所谓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之间的界线不甚明晰,这主要体现在其与其他渊源的互动中,当然一般法律原则的这种能动的中介作用并不代表将《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下的各渊源混为一谈,它事实上成为全球化时代背景下重视其形式困境的崭新思路,同时也构成对国际法渊源片面分类进行反思的重要视角。(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