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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道德观:以礼为最高准则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荀子从社会生活的实践出发解释“礼”的含义、起源的作用,并以“礼”为核心,确立了具有自己特点的道德观念体系。在这里,荀子看到了“礼”作为一种人们内在生活准则的规范意义。二是指人们应当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和社会道德规范。他认为,礼是最高的行为准则,统率其他的道德规范。很显然,荀子把“礼”看作是维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他倡导“隆礼”,就是要人们重视道德作为人们内在行为准则的价值。

荀子道德观:以礼为最高准则

荀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克己复礼为仁”的思想,“隆礼”,即把“礼”看作是个人及整个社会生活的最高行为准则,他说:“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荀子·修身》,以下只注篇名)就是说“礼”是修身、行事、治国的根本。他把“礼”看作是道德的最高原则和境界,他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劝学》)同时,荀子还把“礼”看作是人类行为活动应当依循的最高的准则和规矩,他说:“故绳者,直之至;衡者,平之至;规矩者,方圆之至;礼者,人道之极也。”(《礼论》)孔子讲仁礼结合,孟子重仁义,荀子则崇礼。荀子从社会生活的实践出发解释“礼”的含义、起源的作用,并以“礼”为核心,确立了具有自己特点的道德观念体系。

荀子的主要道德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隆礼

受当时法家的影响,荀子与孔孟不同,肯定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并把“礼”写“法”看成是社会生活中制约人们行为的两大基本规范。他说:“治之径,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成相》)还说:“君人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大略》)但是,荀子以为,“礼”与“法”比较,“礼”高于“法”。如果只讲法治,不讲礼治,单单借助于“暴察之威”,而没有礼治的“道德之威”,百姓只畏于刑罚。心中无礼义,一有机会,社会就要大乱。

因此,他认为,只有以礼义为本,法治才能奏效。礼义是立法的基础。他说:“故礼及身而行修,义及国而政明,能以礼挟而贵名曰,天下愿,令行禁止,王者之事毕矣。”(《致士》)就是说,不论是个人还国家,如果都能普遍遵守礼义,就会政通人和,令行禁止,天下平安。对个人来说,爱好礼义,其行为自然合法。他说:“隆礼,虽未明,法士也。”推崇礼义,即使不具体知道法律条文,也会遵守法律。在这里,荀子看到了“礼”作为一种人们内在生活准则的规范意义。

荀子所遵崇的“礼”有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指封建人伦等级秩序。他说:“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缘有称者也。”(《富国》)就是说,使人与人之间的贵贱,长幼、贫富等差别有序,各守规矩,这就是礼。二是指人们应当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和社会道德规范。如上所述。他认为,礼是“道德之极”,“人道之极”。他认为,礼是最高的行为准则,统率其他的道德规范。他说:“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孝焉,长者弟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就是说,以礼统率忠、孝、悌、慈、惠等具体道德规范。

那么,礼是怎么来的?为什么要“隆礼”?与孟子的“仁义礼智于心”的主观唯心主义的解释不同,荀子认为“礼”即社会道德,不是人的内心固有的东西,而是在客观社会生活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不以个人的好恶为转移的。

荀子认为,礼的起源与作用主要在于两个方面:

一是“群居和一”。这是荀子从人类群居生活的需要来分析“礼”的起源和作用。他认为,人与禽兽不同的最大特点是“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并且能过群居生活。他说:“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故宫室不可得而居也,不可少顷舍礼义之谓也。”(《王制》)意思是说,人类的群居之所以可能,在于各人有自己的本分和职守。人有了礼义,分辨各人的职份,才能和睦团结,有力量战胜自然物。没有礼义,人类争乱离弱,无法与自然界抗衡。礼义产生于人类群居生活的客观需要,有利于自然界作斗争。

二是“礼以养情”。这是荀子从人的物质情欲的无限性与客观社会物质条件的有限性的矛盾,来分析礼义的起源与意义。他说:“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量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生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以起也。故礼者养也。”(《礼论》)就是说,人都有无限的“好利”之欲,但是,人们所求的物质财富却是有限度的。这种人的欲望的无限性和物质财富有限性的矛盾,必然千万社会秩序的混乱和财富的匮乏。于是就有圣人出来“制礼义以分之”,即确定人们的社会等级关系和行为规范,按照礼义的要求分配社会的财富。他说的“礼以养情”,“礼义文理之所以养情也”(同上),是指运用礼义这样的基本道德规范,使人的情欲既能得到满足,又要对自己的情欲进行节制,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很显然,荀子把“礼”看作是维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他倡导“隆礼”,就是要人们重视道德作为人们内在行为准则的价值。荀子人社会生活的实践出发,解释“礼”即道德的起源与作用,对于我国古代伦理思想的发展作出了十分有益的贡献。(www.xing528.com)

2.人性

与孟子一样,人性论也是荀子的道德学说的理论基础。同孟子的“性善”论相对立,荀子主张“性恶”论,荀子的“性恶”论比孟子的“性善”论在理论分析起点上的高明之处,在于他首先对什么是“性”与“伪”进行“正名”,给予“性伪之分”的理论界说。

他明确指出:“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和所生,精合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性。”“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积虑焉、能习焉而后成谓之伪。”(《正名》)就是说,“性”是“生之所以然”的东西,是人的生理和心理的自然本能。“伪”是人为的东西,是人通过后天的“积虑”、“能习”而形成的品质。性是属于自然而然的东西,是与人的后天学习、努力相对立的。荀子说:“凡性也,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礼义者,圣人这所生也,人之所学而能,所事而成也。不可学,不可事而在失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是性伪之分也。”(《性恶》)他坚持“性伪之分”,把礼义道德与人的自然人性区别开来,否定了孟子的道德先验论

荀子从人性自然的观点出发,指出人具有“心好利”、“好利恶害”的生理本能和心理倾向。他说“若夫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快,是皆生于人之性情者也。”(同上)还说:“凡有人所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所同也。”(《荣辱》)从这些人的自然本性出发,他得出了人性恶的结论。他认为:“今人之性,生而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敌生而礼义文于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用此观之,然则人之生恶明矣,其善者伪也。”(《性恶》)就是说,顺从人的“好利”、“好声色”等自然本性发展,就必然产生争夺、淫乱等恶行。因此,人的自然本性是恶的,善则是人为的结果,“伪而生礼义”(同上)。

应当指出,荀子以明于“性伪之分”的唯物主义观点,把人性理解为人的自然属性,把“善”即道德观念理解为人后天努力的结果,从而否定了孟子的“仁义礼智根于心”的主观唯心主义道德先验论,这在道德认识上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但是,同时他又把人的自然本性归之于“恶”,没有进一步认识到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区别,不懂得人的善恶观念都不是天赋的,而是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因此在“恶”的来源上,同样犯了天赋道德论的错误

尽管如此,荀子的性恶论肯定是人的自然情欲在历史变革中的意义,有利于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为自身的利益完成封建变革,实现统一大业。荀子的“性恶”论,一方面为他的道德教育论提供了较为深刻的基础,一方面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谋求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利益。正如黑格尔指出的:“当人们说人本性是恶的这句话时,是说出了一种伟大得多的思想。”[4]

3.以义制利

在义与利的关系上,荀子提出“以义制利”(《正论》),即以道德礼义节制人的利欲的基本准则。一方面,荀子认为,人的“好利”、“好声色”的自然本性是天生和的。“性”的裨就是“情”,而“情”的表现就是“欲”。所以,人有求利欲望,这是性情的必然。他说:“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以所欲为可得而求之,情之所必不免也。”(《正名》)在荀子看来,人是一种自然的存在物,人有利欲是十分自然而然的。只要是人,上至天子下至百姓,都有求利之欲,是不可能去掉的。

另一方面,荀子又认为,人的利欲是无止境的,社会财富却是有限的,人的利欲实际上难以得到充分的满足,因此人们对于利欲必然有所节制。“以义制利”,才能调节人的利欲无限性与社会的财富有限性的矛盾。他说:“欲虽不可尽,可以近尽也;欲虽不可去,求可节也。所欲虽不可尽,求者犹近尽;欲虽不可去,所求不得,虑者欲求节也。道者,进则近尽,退则节求,天下莫之若也。”(同上)就是说,人的自然情欲,虽然不同可能充分满足,但可以尽量得到满足;虽然不可能去掉,但可以努力加以节制。依靠礼义道德这些求利和节制利欲的规范,才既可能恰当地满足人的情欲,又可合理地节制人的情欲。

荀子“以义制利”的义利观,是其上面提到的“礼以养性”的道德价值观的一种体现。如前所述,荀子虽然肯定人有“好利”、“好声色”等自然情欲,但他同时又认为,人与动物的区别,是“人有气、有生、有知并且有义”。正是人“有义”,才能使人类“群居和一”,进行有序的社会生活。他指出:“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桀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胜其欲利也。故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大略》)荀子“以义制利”的义利观,主张在以礼节欲的前提下“义利两有”,功利的获得以“一礼义”为条件,应当“先义而后利”(《荣辱》)。这样既克服了纵欲主义和极端功利主义的错误,又避免了禁欲主义和“寡欲”说的消极倾向。荀子“以义制利”的义利观,显然汲取了儒家“见利思义”说、墨家“贵义”、“尚利”说、法家的人性自然“趋利避害”说等各种学术观点中的合理成分,在先秦诸子的义利这辨中,具有批判的总结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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