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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世界与中国案例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该案中,原告是Celcom的一名前股东,他指控Celcom Berhad的董事使公司违反一项协议,导致公司以较低的股价发出强制性全面要约。一审法院准许该股东提出代表诉讼。上诉法院认为,一审法官过于轻易地批准代表诉讼的提起,其主张应严格执行《1965年公司法》第181A条的标准。根据案件事实,上诉法院裁定申请人缺乏善意。

股东代表诉讼:世界与中国案例

在马来西亚,法院对于代表诉讼的许可一贯持谨慎和保守的态度,不会轻易准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关于代表诉讼的一则重要判决是Celcom Berhad v.Mohd Shuaib Ishak一案的上诉法院判决。[36]该案件对《1965年公司法》第181B条下的准予代表诉讼的标准产生巨大影响。

在该案中,原告是Celcom的一名前股东,他指控Celcom Berhad的董事使公司违反一项协议,导致公司以较低的股价发出强制性全面要约。因此,原告的股份被强制以每股2.75令吉收购。原告声称,如果董事没有导致公司违反该项协议,收购将以每股7.00令吉的价格进行。一审法院准许该股东提出代表诉讼。但在上诉中,一审法官的许可被推翻。上诉法院认为,一审法官过于轻易地批准代表诉讼的提起,其主张应严格执行《1965年公司法》第181A条的标准。上诉法院在作出决定时考虑到一个独立董事会根据法律咨询意见作出有关决定,所以上诉法院不愿过多干预董事的商业决定。(www.xing528.com)

上诉法院考虑到《1965年公司法》第181B条所指明的善意准则,并援引澳大利亚Swansson v.R.A.Pratt一案的判决,在其裁判理由中提到“申请人是否善意地认为存在一个良好的诉讼理由,并有合理的成功前景”这一具体裁判标准。[37]此外,法院指出该申请的提出不应有附带目的。法院还审议了第181B条中关于“批准申请是否对公司最有利”的标准。根据案件事实,上诉法院裁定申请人缺乏善意。法院认为,申请人只是在提升他的个人利益,因为他已就同一事实对被告提起个人诉讼。这一结论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申请人在诉讼前6年已不再是成员的影响。调查还发现,这些诉讼不利于公司的利益。如果申请成功,将意味着取消全部强制性全面收购要约,这将损害公司的市场声誉,并给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所以该代表诉讼的提起没有“合理的商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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