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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申请和归属:掌握知识产权的权利与基础教育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享有申请权的民事主体一旦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后,便在专利申请和审查阶段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并有可能在将来成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又包括原始取得专利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取得专利权的继受主体。专利权人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

专利权申请和归属:掌握知识产权的权利与基础教育

●1.相关概念

(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和设计人皆为自然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申请人的概念

专利申请人是向专利局提出就某一发明或设计取得专利请求的当事人。各国均规定,并非任何人都可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专利权利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二是具有专利申请的申请权。享有申请权的民事主体一旦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后,便在专利申请和审查阶段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并有可能在将来成为专利权人。我国《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专利权人的概念

专利权人是享有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人包括专利权所有人和持有人,前者可以是公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外贸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后者是全民所有制单位。专利权人又包括原始取得专利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取得专利权的继受主体。专利权人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专利权人包括三种类型:

①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②发明人、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③共同发明人、设计人。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的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共同发明人共同提出,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属于共同发明人。对于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发明、设计任务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单位所有或持有。

(4)共有权利的行使

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权利的归属(www.xing528.com)

(1)职务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签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①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③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奖励的方式和数额,也可依照《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方式和数额。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另外,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互相配合,共同进行研究和开发形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分为两个方面:

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当事人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做出事先约定的,就依照约定来执行。申请被批准后,约定的申请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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