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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法律保障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市场竞争需要有一定的规则予以保障,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为目的。这一类法律法规我们通常称为竞争法,主要规制市场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的出台和施行,是中国市场经济前进道路中的重要里程碑,将从一定程度上扭转大企业挤压小企业生存空间的现状,有利于普及竞争理念和竞争文化,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消除垄断对市场经济造成的破坏,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为保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

公平竞争法律保障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

对消费者有利的市场环境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商品的供应大于需求;二是市场的充分竞争。只有满足这两方面,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品、获得合理的价格以及有利的交易条件才有保障。市场竞争需要有一定的规则予以保障,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为目的。这一类法律法规我们通常称为竞争法,主要规制市场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共同特点是所侵害的客体是三重的,即其他经营者(竞争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于2007年8月30日颁布了《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系统的规定。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列举,并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这部法律于2017年11月4日重新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反垄断法》主要内容

《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法律。《反垄断法》的出台和施行,是中国市场经济前进道路中的重要里程碑,将从一定程度上扭转大企业挤压小企业生存空间的现状,有利于普及竞争理念和竞争文化,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消除垄断对市场经济造成的破坏,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为保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以下4大类。

1.垄断协议行为。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十八、十九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经营者集中行为。《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报书;(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三)集中协议;(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引例4-9]某公司商业诋毁同行业竞争对手

阅读材料:当事人台州市黄岩区某公司自2017年5月25日起分别在其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认证账号发表名为《自动浇灌花盆的历程》的文章。该文章片面陈述浙江某塑料制品厂、浙江某塑业有限公司、台州市某塑业有限公司、东莞某公司等4家企业产品的缺点以及当事人产品的优点。除个别客户的聊天记录外,当事人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贬低上述4家企业用语的真实性。黄岩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信息没有事实依据,系虚假信息;其发布的信息片面地描述其竞争对手产品的缺点以及自己产品的优点,系误导性信息。当事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及误导性信息,导致浙江某塑料制品厂等4家企业订单流失,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启发思考: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济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有什么危害?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内容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7种。

1.商业混淆行为。这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表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法律明文规定的混淆行为表现形式有: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www.xing528.com)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指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贿赂既包括一定数量的金钱,也包括一定价值的财产,还包括其他利益,如旅游、招待、安排子女亲属工作等。贿赂的对象包括三类: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3.虚假宣传行为。指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网购中,一些商家通过刷单制造虚假销量和好评,商品却以次充优;另外在电影电视行业,刷票房的情况也越来越严重。这些都属于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已经有了规定,惩罚也很严厉。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不当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已经成为企业的主要促销手段之一,但考虑到有奖销售带有较大的偶然性和引诱性,如果不当使用就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利于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下列情形:(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6.商业诋毁行为。指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逐步形成的,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会使经营者失去其不应失去的消费者和用户,影响其正常竞争力,甚至还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所以,法律禁止商业诋毁行为,并规定了严厉的惩罚。

7.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网络正常运行的行为。大部分网络用户都有过这种经历,本来想浏览某个网站,但是未经用户同意,页面就跳转到其他网站;进入一个浏览器,必须要下载指定软件。网络经营者之间为了竞争,妨害了用户对电脑软件安装使用的自主控制权,这既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网络正常运行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4种:(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有效解决当前网络用户面临的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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