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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精要:监管过程的生命周期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监管过程的生命周期的最后两个阶段,政府可以通过第五阶段的监管改革纠正监管失灵,或者通过第六阶段的放松监管,不再干预市场,使得市场回到第一阶段的自由竞争阶段。上述的监管过程生命周期和与其相伴的对效率和公平的追求,说明了政治程序在政府监管体系中的作用。

能源法精要:监管过程的生命周期

在美国和其他资本主义民主国家中,政府政策的制定者(决策者、立法者、执法者和法官)以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laissez-faire)为前提和起点对社会进行思考。鉴于前述的市场的功效,自由市场是优于政府监管的选择。但是,公平竞争更多是一种理想,而非现实。现实情况是,当市场失灵时,政府监管常被用来纠正市场的缺陷并稳定市场。政府监管若不能达到其目标,整个体系可能就会面临监管失灵。因此,我们可以将政府监管的过程视为一个大体由六个阶段构成的生命周期,如图1-7所示。

图1-7

第一阶段是自由市场阶段,政府对某一行业或市场不予干预。与资本主义民主政体相一致,在该阶段政府采取了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即有限政府阶段。如果市场运行良好且公平有效,政府干预则无助于改善状况。面对运行良好(公平且有效)的市场,即便是最低限度的政府监管也会增加不必要的管理成本,从而降低分配效率和引起不公正的分配结果。对这类市场,政府的价格或数量控制不会改善市场运行。相反,此类监管可能提高价格、降低供应、将一些生产商赶出市场,并因此减少竞争。

实现或保持理想的自由竞争市场是困难的。因为存在前述的市场失灵情况,市场时常处于失衡状态。市场失灵的出现和认定,成为政府对私人企业进行干预的理由,使得监管过程从第二阶段进入第三阶段。

由于政府必须对认定的市场失灵采取正确的监管措施,第三阶段的政府干预理由构成政府监管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采取错误的监管措施的后果可能使经济恶化,而非改善经济状况,如采用价格支撑来纠正信息失当。政府监管的目的是改善特定市场环境,使其更有效、更公平,或两者兼而有之。

错误的监管措施可能使政府对私人企业的干预成本更高,成本的分摊更不公平,或两者兼而有之。使用不适当或不正确的监管对策,将导致第四阶段的监管失灵。通常,人们会质疑监管的成本或者监管的成本是否大于其效益。对监管成本和效益的分析,产生了很多最终需要通过政治程序来解决的技术、社会和政治问题。但需要解决的问题总是相同的,即监管的成本是否超出其效益,比如,实施清洁空气法的监管成本高于其效益,则出现监管失灵。

对监管失灵的反应有两种。在监管过程的生命周期的最后两个阶段,政府可以通过第五阶段的监管改革纠正监管失灵,或者通过第六阶段的放松监管,不再干预市场,使得市场回到第一阶段的自由竞争阶段。

不是所有的监管过程都历经上述的每个阶段。例如,当出现第四阶段的监管失灵时,并不一定出现一揽子的监管改革,而是直接进入放松监管阶段。上述的监管过程生命周期和与其相伴的对效率和公平的追求,说明了政治程序在政府监管体系中的作用。政府监管的思路是,直面市场不总是平稳运行的现实,纠正市场的不公平。随着对能源法的进一步学习读者会就政府对经济的监管深度和广度提出更多的问题。

【注释】

[1]Paul A.Samuelson&William D.Nordhaus,Economics 4(16th ed.1998).(www.xing528.com)

[2]Jerry Z.Muller,The Mind and the Market:Capitalism in Modern European Thoughts,62(2002).

[3]Gary S.Becker,Accounting for Tastes,1996&Stephen J.Dubner,Freakonomics:A Rogue Economist Explores the Hidden Side of Everything(2005).

[4]Lester Thurow,Dangerous Currents(1983).

[5]Fontaineleau Hotel Corp.v.Forty-Five Twenty-Five,Inc.(Fla.Dist.Ct.App.1959).

[6]Prah v.Maretti(Wis.1982).

[7]译者注:时任主席。

[8]The Wealth of Nations,Id.At 65-66.

[9]Standard Oil Co.of New Jersey v.United States(S.Ct.1911).

[10]Stephen Breyer,Regulation and Its Reform(1982).译者注:中译本,见史蒂芬·布雷耶:《规制及其改革》,李洪雷、宋华琳、苏苗罕、钟瑞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1]译者注:意外利润(windfall profits)通常也翻译作“暴利”,如《暴利税法》。

[12]译者注:父爱主义(paternalism)又称家长主义,它来自拉丁语pater,意思是指做出像父亲那样的行为,或对待他人像家长对待孩子一样。当然,这里是指具有责任心和爱心的父亲或家长。父爱主义是匈牙利经济学家亚诺什·科尔内提出的理论,学界在使用父爱主义概念的时候,存在着诸多分化和分歧,有的将所有带有“善意”的法律行为都归结为父爱主义,有的将带有“善意”和“强制”规定的法律都归结为父爱主义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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