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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精要:立法和监管机构的发展及安全问题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1946年原子能法》建立了两个监管机构,原子能委员会和国会原子能联合管理委员会。《1954年原子能法》目前大多数条款仍然适用,该法律规定了原子能商业化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根据《2005年能源政策法》,该法律的有效期被延至2025年。并且,该法还为每个核反应堆损害赔偿责任的上限进行了限定。目前,该赔偿责任上限是3.75亿元。“911”事件后,核能监管委员会开始注意安全问题。

能源法精要:立法和监管机构的发展及安全问题

从一开始,联邦政府就对核电的开发、推广和监管发挥了关键的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原子能从军用到民用的转变并未排除联邦政府的监管。事实上,联邦政府从开始就一直掌控着该技术的发展进程。依据《1946年原子能法》建立了两个监管机构,原子能委员会和国会原子能联合管理委员会。由五个民间人士组成的原子能委员会是主要的监管机构,其职能是促进对核能和平利用的研究和开发。国会原子能联合管理委员会的18名委员来自参众两院,该委员会于1946年设立,1977年解散。

在1946—1954年间,核能商业应用的开发几乎没有进展。与监管有关的物理学家更关心解决科学问题,而不太在乎技术的商业化。在20世纪40年代末和50年代初,前述的两个监管机构的核能政策重点转向了大规模的商用发电。一个小型的增殖反应堆于1951年开始发电,而主要的技术突破是海军的“热人”(Therman)一号反应堆于1953年投运。根据海军上将里科弗的指示,美国海军为核潜艇研制了反应堆,该反应堆成为今天商用反应堆的原型。如今美国海军核潜艇舰队仍在服役。

虽然两个监管机构致力于核能最终的商业化,但《1946年原子能法》仅允许政府拥有核设施和核燃料。迫于科学家、商界领袖和外交官的压力艾森豪威尔政府于1953年修订了国家的原子能政策,由此形成的《1954年原子能法》[5]鼓励私有的原子能商业化开发,并终止了政府仅将原子能技术应用军事目的的垄断,私人可以通过原子能委员会的许可而拥有反应堆。该新法允许私人参与原子能开发的目的是“在国防和国家安全,以及公众健康和安全允许的范围内,鼓励广泛的参与核能的和平开发和利用”[6]

《1954年原子能法》目前大多数条款仍然适用,该法律规定了原子能商业化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在一段时间内,公用设施公司曾认为核电的成本将非常低,以至于不必向用户收费。对如此具有杀伤力的能源的和平利用,可以减轻美国对广岛长崎的罪恶感,同时又能保证美国处于原子能技术开发和控制的前沿。这一途径将公众舆论引向了对核能的支持。

原子能委员会主席刘易斯·施特劳斯解释道,《1954年原子能法》的政策目的是主要依赖私有的公用设施公司来开发民用核技术。有关措施的第一步是1955年的《发电用核反应堆示范计划》,该计划试图通过竞争的方式,由私人企业和政府一起试验五种不同的核反应堆技术。在反应堆技术开发成功之后,政府将脱离该计划,而由私有的公用设施公司承担财务责任以确保这些技术商业化的成功,并对可能出现的事故承担责任。私人企业不愿承担财务负担,因而对此计划没有多少兴趣。

通用电气公司是核反应堆的一家主要的供应商,其高级总裁以“存在严重的破产风险”为由,威胁退出核反应堆的开发活动。作为应对措施,国会通过了《1957年布莱斯·安德森法》[7]。该法的目的是在限定行业内公司责任的同时,保证在出现核事故时,公众能获得一定的赔偿。就该法进行的国会听证会说明,如果政府不分担一定的财务风险,私人企业不会建设商用的核电站。

从根本上说,《1957年布莱斯·安德森法》限定了在出现核事故时,公用设施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上限,见“杜克电力公司诉卡罗莱纳州环境研究集团公司”案[8](该案认可了《1957年布莱斯·安德森法》的合宪性)。该法律于1957年出台,到2005年为止,大约每十年修订一次。根据《2005年能源政策法》,该法律的有效期被延至2025年。根据《1957年布莱斯·安德森法》规定,公用设施公司购买的商业保险和公用设施自我保险组成一个保险池(insurance pool),保险资金用于防止核事故发生。核电站所有者每年需要为每个核反应堆的场外责任支付保险费。并且,该法还为每个核反应堆损害赔偿责任的上限进行了限定。目前,该赔偿责任上限是3.75亿元。如果一旦发生超过上述赔偿限额的事故,那么每个核电被许可方需要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每个被许可方分摊责任上限是1.119亿元。2011年,保险范围总额大约是130亿美元。到目前为止,由《1957年布莱斯·安德森法》所规定支付的保险费支出大约是7100万美元,用于三里岛核事故。

在国会通过《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9]要求对联邦所有的重大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之前,原子能委员会并没有正式的环境评价机制。上诉法院对“卡尔弗特-克利夫协调委员会公司诉美国原子能委员会”案[10]的判决是,《国家环境政策法》适用于原子能委员会。为此,原子能委员会制定了自己的环境规定。继而,核能监管委员会的活动仍受制于《国家环境政策法》。在“利默里克生态行动公司诉美国核能监管委员会”案[11]中,法院的判决是,核能监管委员会关于缓解重大事故的政策说明不满足《国家环境政策法》的要求。(www.xing528.com)

公众于20世纪70年代转变了对待核能的态度。人们不再恭维核能的安全性,也不再信服核电行业和政府声称的核能环境表现。在整个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初期,电力需求逐年增长,煤电也被认为对环境不利,加之20世纪70年代石油价格的大幅上涨,核电不仅被认为对环境有利,也占据了能源计划的显要位置。然而,政府和行业的合作关系方面开始出现了不和谐和其后的重新结盟。

原子能委员会在促进核能利用的同时,负责保证核能技术的安全,这两种职能之间相互矛盾。在意识到这种矛盾之后,国会于1974年将原子能委员会一分为二,其中核能监管委员会是负责安全和许可的独立机构,能源研究和开发管理委员会负责核能的开发和促进其利用,后者其后被并入能源部,见《1974年能源重组法》[12]。上述重组并没有根除核能监管委员会的固有问题。原子能监管委员会同时负责核电站的许可和安全监管。如果核能监管委员会过于强调安全,就会打击对核电站投资的积极性。

《1992年能源政策法》[13]对影响核能核电未来的事项做了规定,包括改进许可程序,支持对新的反应堆技术进行研究,以及解决核废料的长期储存等。

“911”事件后,核能监管委员会开始注意安全问题。它对核电站许可设定了额外的安全标准。最终规定见《核反应堆安全要求》[14]。核能监管委员会根据它的安全规定,要求核反应堆要针对“设计基准威胁”(design basis threat,简称DBT)。DBT标准规定了要求“被许可的反应堆必须能以高保障标准抵御的敌对行动的一般性特点”,在“新泽西州环境保护部诉核能监管委员会”案[15]中,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认可了绝大多数现行DBT规定。[16]

核能问题也继续吸引国会和行政机构的注意。据《2005年能源政策法》,国会设立了贷款担保,为能够避免或减少人为温室气体排放物的能源项目提供不超过项目成本80%的贷款担保,而核电项目有条件占该担保的相当大部分。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在核电站开始发电后的八年内,提供1.8美分/千瓦时的生产税抵免,以刺激投资和新核电站的建设。为此,《2005年能源政策法》规定了接受抵扣的总容量,以及单个项目每年1.25亿美元的抵扣上限。

此外,核电也是奥巴马政府能源计划的核心要素。首先,在2010年,奥巴马总统提出将核电站的贷款担保上限提高到545亿美元,并为核能研究和发展提供大约8.25亿美元的资助,以发展先进核反应堆和新燃料循环利用技术。其次,根据奥巴马总统的指示,能源部部长朱棣文组建了美国核能未来的蓝丝带委员会[17],研究分析在总统停止对尤卡山永久性掩埋地拨款之后核废料的处置方法。根据能源部的要求,该委员会将于2012年3月1日发布报告。见马克·霍尔特的《国会研究服务部:核能政策》[18]。最后,在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后,奥巴马总统要求核能监管委员会对国内核电站进行安全审查。[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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