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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的谬误分析及相关性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冤假错案案情的复杂性与多样性,用法律思维分析典型案件的过程中,我们所需要特别注意的主要是那些非形式谬误,因此中国司法论证中的谬误类型也主要是非形式谬误。冤假错案中的谬误也是一脉相关的。因此,冤假错案中谬误的形成,是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进行侦查、定罪、量刑的整个办案流程紧密相关的。

冤假错案的谬误分析及相关性

通过具体事例阐述谬误的内在机制,并说明其系统的范畴体系、形成缘由,并据此探讨和总结论证基于评价的、涉及满足谬误确认的具体条件,是非形式逻辑理论之擅长。这种情境化或者具体化思维有助于使论证谬误和其他论证言说相对区别,从而实现实践层面上针对论辩思维模式的的指导性意义。通过分析目前呈现趋势多样化的冤假错案,体现出这种整合具体语境的分析进路。令人怵目惊心的石东宇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以及浙江叔侄奸杀案等,都引发了公众关于司法公平正义公信力的广泛探讨,一方面使法官职业构成压力,给审判工作带来阻碍,对司法权威本身也构成损害,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的推进;另一方面也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在经济、自由、人格、健康乃至生命等层面的权益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和无可挽回的损失。

正因为冤假错案的危害性是极大的,所以分析造成冤假错案的办案流程中的谬误更是刻不容缓。公检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中存在的失误成为冤案形成的谬误链。因此我们深入到冤假错案的背景、语境以及具体的办案流程中才能识别出其中隐藏着哪些类型的谬误,有利于更好的为中国法治进程中案件的解决提供防范以及经验的借鉴,加快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促使中国法治改革进程的向前迈进。由于形式谬误所描述的是在思维形式的推导过程中直接违反演绎推理规则的谬误,它在法律领域中一般问题不太频繁出现,困难的是如何获得大小前提,以及如何由大小前提的结合推出适当的结论。由于冤假错案案情的复杂性与多样性,用法律思维分析典型案件的过程中,我们所需要特别注意的主要是那些非形式谬误,因此中国司法论证中的谬误类型也主要是非形式谬误。(www.xing528.com)

冤假错案中的谬误也是一脉相关的。侦查、起诉与审判本来就是各司其职并一脉相承的,各部门的职能必须明确,不能共处一条战线,从而破坏司法的公正性。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程序没有摆脱对抗侦查结论空间的制约。进入诉讼阶段之前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都无法针对侦查意见提出申诉,也无法回避庭审中纠问式的对被告审讯的延续。显然,这种从侦查为主导的模式在司法改革中亟待转向以审判为中心的模式。裁决者面对侦查机制的联动,可能无法再抵抗外部压力并减少和削弱权力宰制,甚至暴力深入的审讯系统的力量。如果公检法机关能够相互制衡与配合,才能避免其中的矛盾所在。法官尝试占据正确性制高点的期待,也有可能基于此压力而走向某种逃离事实探索的困境当中。从赵作海案的审判程序中就可见一斑。[52]另外在1994年的重庆童立民案中[53],公检法机关在开会研究此案后,由政法委领导提出“疑罪从轻”而结束了意见无法统一的情形。最后童立民被无罪释放。可以说侦查阶段的失误是构成上述冤案的主要原因,而公诉机关和诉讼程序也没能把握好审查机制,最终造成无辜之人受刑,而真凶则逍遥法外。从这个层面来说,相对于相互配合来说,相互制约机制在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中是更加重要的原则。因此,冤假错案中谬误的形成,是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进行侦查、定罪、量刑的整个办案流程紧密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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