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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守信激励现状与问题探析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我国守信激励制度现状自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来,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各省市积极推动守信激励制度建设。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一套以国务院指导意见为核心,以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合作备忘录为主体,相关部门和地方具体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文件组成的守信激励制度格局。其次,守信激励的具体标准主要是政府掌控。

我国守信激励现状与问题探析

(一)我国守信激励制度现状

自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来,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各省市积极推动守信激励制度建设。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一套以国务院指导意见为核心,以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合作备忘录为主体,相关部门和地方具体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文件组成的守信激励制度格局。在数量上,守信激励部门规范性文件已达10余部[27](见表5-1),其中多数为跨部门的守信联合激励;地方规范性文件达百余部。

表5-1 守信激励部门规范性文件汇总

续表5-1

(www.xing528.com)

(二)我国守信激励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守信激励制度自发起建立以来,迅速向社会生产生活各个领域延伸,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相关社会主体诚实守信。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从规定设定的合法性到实施过程,再到事后监督,均需进一步完善。

首先,激励措施设定合法性不足。前文述及当守信激励措施在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时,行政机关有权设定该项守信激励措施,然而现有规定中行政机关设定的一些守信激励措施超出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对于超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限的守信激励,应当由法律法规设定,否则违背法律保留原则。

其次,守信激励的具体标准主要是政府掌控。从现有守信激励文件所规定的守信行为确定标准来看,对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确定多数是由政府设定标准,自行确认或政府组织多方参与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模式,信用评级完全依靠政府。由政府完全掌握确定标准,容易因行政效率问题而导致信用评价滞后于市场信息,而无法达到“守信企业”或“守信个人”及时界定的要求,也可能难以及时有效地激励到社会主体。

再次,现有守信激励规定操作性不强。现有规范性文件中的守信激励措施,基本上为方针性、原则性的规定,即使是一些对联合备忘录的实施文件,规定也极为简单。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的《关于对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激励的措施》,仅规定了四点内容,每一点均非常简略,以“实施方式”为例,仅规定“可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等事项中依法依规予以激励”,缺少具体的激励措施。

最后,守信激励实施的监督缺失。守信激励由行政机关实施,涉及对行政资源的分配,容易导致激励实施的权力滥用,因而需要监督该行政权的行使。但实践中,守信激励实施过程还不够透明,缺少足够外部监督,容易造成守信激励制度目的落空甚至有损政府信用的现象,不仅加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难度,也容易在激励措施实施中滋生行政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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