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社会信用法概论:信用监管现状与问题的分析

社会信用法概论:信用监管现状与问题的分析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鉴于本章前三节已部分述及第一种意义上的信用监管,同时本书第七章就信用服务的监管问题专门进行了论述,因而此处仅分析论述“作为政府信用工具的信用监管”现状与问题。信用监管作为一种行政权力,无法律依据不应介入私法领域。但实践中,信用监管侵犯私权益现象时常发生。最后是信用监管掩盖执法问题。

社会信用法概论:信用监管现状与问题的分析

鉴于本章前三节已部分述及第一种意义上的信用监管,同时本书第七章就信用服务的监管问题专门进行了论述,因而此处仅分析论述“作为政府信用工具的信用监管”现状与问题。

(一)信用监管现状简述

目前,我国信用监管主要以国务院《新型监管机制指导意见》为政策指引。截至2020年12月6日,对标题中包含“信用监管”的文件进行统计,各部门各地区已经制定了3部部门规范性文件、1部地方政府规章、30余部地方规范性文件,主要围绕企业信用,涉及企业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41]相对于立法上的有限,政府对信用工具的使用更为广泛,不少地方政府在其工作中制定信用监管方案,如《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探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在行政管理中实施信用监管的公告》等文件。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无公开的信用监管文件,但却通过相关内部信用评分对相关相对人进行监管。

(二)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

信用监管是我国政府的一个全新规制工具,尚处于探索时期,加之我国行政法治的不成熟,导致信用监管目前存在较多问题。(www.xing528.com)

首先是法律层面规定缺失,合法性不足。目前关于政府对信用工具的使用,尚未有法律授权,信用监管所涉及的公民信息使用、分类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与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与平等权等权利有关,而且广泛使用信用工具,存在信用监管泛化、滥用倾向,使公民合法权益处于不确定性状态。

其次是信用监管界限模糊,过度介入私权领域。信用监管作为一种行政权力,无法律依据不应介入私法领域。但实践中,信用监管侵犯私权益现象时常发生。一是侵犯相对人的隐私权。我国信用监管规范对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使用规定不够细致完备、流程不够透明,行政主体若不加区分地对所有信息甚至宗教信仰、血型病史、通信资料等信息予以采集、整理,极易侵犯相对人的隐私权。[42]二是侵犯相对人的信息自决权。行政机关对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无须取得相对人同意,信用监管是行政主体通过信息加工和处理来实现的,由于行政机关的过度介入,因而时常侵犯相对人的信息自决权。

最后是信用监管掩盖执法问题。信用监管的提出旨在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然而,实践中诸多由于行政机关执法不力或法律实施不力而导致的法律乱象,原本是行政机关加强执法即可解决的问题,却试图通过信用监管予以解决。如此即出现了以信用监管代替执法、代替行政管理的懒政现象,掩盖了行政机关的执法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