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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责任及应急管理工作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十条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政府责任,做好下列工作:(一)落实市人民政府部署的应对措施和任务;(二)建立健全符合本区功能定位、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有效的领导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三)对辖区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四)负责本辖区居住人员、境内外来京人员等相关人员的集中观察,做好管理和服务。

区人民政府责任及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政府责任,做好下列工作:

(一)落实市人民政府部署的应对措施和任务;

(二)建立健全符合本区功能定位、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有效的领导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

(三)对辖区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负责本辖区居住人员、境内外来京人员等相关人员的集中观察,做好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坚持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和接诉即办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指导社区、村以及物业服务人开展风险排查,做好应对工作;

(二)组建社区工作者、社区民警、协管员、物业服务人员、在职党员和社区志愿者等人员组成的基层应急队伍,以社区、村为单元,配备人员力量,提供应急物资保障;

(三)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做好辖区居住人员的健康监测管理和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

(四)及时回应辖区居民合法诉求。

第四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部署,动员、组织居民、村民和物业服务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群防群治

(二)按照要求做好居民、村民的信息告知、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

(三)开展出入人员、车辆登记排查;

(四)实施环境卫生治理,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清洁、消毒;

(五)协助实施人员分类管理、健康监测,为封闭管理的居民、村民和居家观察人员提供日常生活服务保障,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六)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和志愿服务;

(七)组织对无人照料的儿童、失能老人、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予以临时生活照料。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职责,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交通部门负责做好公交、轨道、出租、省际客运货运、客运枢纽、公路等交通领域的应对工作,指导生产运营单位对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采取必要的人员限流和其他应对措施,保障应急物资和应急处置人员等及时运送;

(二)教育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对工作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做好食源性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协助、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三)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调配供应,完善生活必需品监测网络,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

(四)应急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做好药品、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紧急调用,组织境内外采购配送,启动应急生产,保障应急物资需求;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检查和食品安全监管,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法查处危害食品安全、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www.xing528.com)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各定点救治医院、隔离治疗等场所做好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消毒、包装、暂存,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和处置,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生活垃圾清运;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集中观察点等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参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并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七)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严惩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对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的,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八)民政部门负责对疫情期间的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被监护人予以临时生活照料,引导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力量参与应急工作;

(九)医疗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负责重大突发疫情等紧急医疗救治费用保障,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先救治、后付费,将相关救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畜禽疫病监测和强制免疫,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实施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其他相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需要依法做好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调查以及无主动物的处置、收置、防疫工作;

(十一)新闻宣传、网信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引导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舆情,强化网络宣传,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十二)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组织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开展治疗药物、疫苗、检测试剂、防护物品和医疗器械等的紧急研发;

(十三)外事部门负责涉外政策的解读,指导做好驻华使团、在京外籍人员和本市在境外人员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十四)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公共服务企业做好水、电、气、热、电信、网络等城市运行保障工作,保障重点单位和重点场所的能源供应和信息畅通,指导分管行业企业落实应对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服从属地管理,落实单位责任,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应对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

(二)建立与所在街道、乡镇的对接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三)对本单位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宣传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应急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健康监测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四)对职工的工作方式作出必要调整;

(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机场、火车站、省际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进京检查站、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交通卫生检疫、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宗教活动、商务办公、商场市场、物流仓储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专人落实清洁、消毒、通风等措施,对进入场所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提示和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人员集中管理和健康监测,对施工场地内的生活区、办公区、施工作业区等进行环境消毒。

物业服务人应当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方案,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服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安排、调度,配合做好社区、村群防群治工作;商务楼宇物业服务人应当督促物业使用单位落实有关应对措施,加强出入楼宇人员健康监测,配合做好有关应对工作。

第四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境内外人员,应当配合国家和本市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自我防护,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出现特定症状时,及时主动前往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协助、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所在社区、村组织开展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配合有关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进入本市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报告健康状况,接受、配合集中或者居家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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